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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何在眾多免稅或低稅率之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國家以符企業或個人特別的需要則有以下幾個重點可供參考:當地法律 全球現在共有五十多個管轄地提供成立境外公司.在考慮管轄地之相關法令時,企業首要注意的是,該管轄地之法令是否簡單清楚,現代化,具有商議空間; 同時,其對註冊資本額之最低限為何,企業對管轄地是否具有繳納國定稅率之義務,成立境外公司後企業是否可於世界各地其他國家舉行公司會議,董事會; 該管轄地是否允許企業之假求。此外,該管轄地之法令應具有保密性及隱私性,以保障企業之資料及機密。避免雙重課稅 全球各國之管轄權可被區分為二種:具友好條約之管轄權無友好條約之管轄權企業欲避免被雙重課稅時通常可選擇於具有友好條約管轄權之管轄地設立境外公司,因為當地與其他國家之友好條約可使企業減免企業之預扣所得稅及版稅,或分派股利股息所引起之稅額,且具友好條約之管轄地在表面上反映了"非"免稅天堂之形象。

 


 

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股東大會(1)百慕大。境外公司每一日曆年必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

 


 

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 二 ) 信託存續期間所得之課稅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若以其所持有境外公司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境外信託,則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在信託存續期間應如何課稅,首需視信託財產是但其適用範圍,依所得稅法第 2 條規範精神,應否有發生收入而定。若無發生收入,本無受益人以信託財產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前提。由應併計所得問題。反之,若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於境外信託係設置在外國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則應視受益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轄地區,信託財產不在我國境內,且信託財產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異其課稅外國受託人之管理或處分而有收入,亦非屬中華之處理。當受益人為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民國來源所得,故無法適用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時,即產生非中華之 4 第 1 項規定。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另外,由於境外信託之信託財產有收入時,至於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之境外公司或事業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若在海外成立境外公司,並以外國人為受益人用,且外國人並非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即使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其人,無法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性質上屬於外國人之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於給付時,以外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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