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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本市「公道五」50米計畫道路最早於日據時代即已劃定,本府並於3年10月1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該計畫道路從民族路至南興路總長度約1090公尺,總經費約新臺幣18億元,因經費龐大需分段辦理徵收開闢,經本府向中央爭取經費約5億元,計畫從民族路至垂楊路先行辦理徵收開闢,長度約170公尺,寬度為50米(含現有共和路12米)。內政部於本(102)年7月29日函請本府將用地費4億5千萬元納入明(103)年度預算,本府依規定編列該筆預算送議會審議。 二、該道路開闢之必要及道路用地公益性公道五(第一期)道路範圍內南門街現況僅約5公尺寬,居住人口甚多,救護及消防車難以進入救援,對於居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第一期計畫道路開闢後除可改善上述救災之需求外,亦將成為本市當地往北至民族路、往南至垂楊路之交通要道,可健全本市都市交通網路、有助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 而因都市計畫發布甚早,現行位於道路用地上之房舍已不符都市計畫規定,又無法改建,造成當地不是違建就是房屋老舊安全堪慮,因此可藉由此次徵收開闢案,以解決當地土地因無法開發而造成之安全問題及改善紊亂之都市景觀。 三、都市計畫檢討經過 本計畫道路前於38年10月2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雖前張博雅市長任內曾提案變更為中央部份為26米之商店街案,惟本道路寬度變更之通盤檢討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但於91年6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536次會議,決議為應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劃,因此該案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並未通過。 另近日來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所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係針對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對於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求內政部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本府也正密切注意內政部訂法進度,以利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該等研擬解編項目並不包括「道路」,因中央財源亦有限,此次若未依照內政部核定本府之經費辦理徵收及開闢,後續要再爭取類似經費恐怕很困難,且若再提案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都委會亦可能不會通過,此點必須大家共同來思考:究竟要再拖下去或現在做個解決!

交通發展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環境。在道路為公部門永久取得使用、住家通行安全及後續 維護管理需要,道路用地辦理道路用地取得,以維交通安全。因此針對本案情形,先辦理用地取 得。2.目前中豐公路由本縣關西鎮公所養護,礙於 該公所經費有限,目前先對於有住家出入不便影響安全之路段進行用地取得,故本案僅 先通知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用地取得程 序。3.買賣道路用地本路段屬都市計畫區之計畫道路用地,屬關西鎮公所轄管道路,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因該所財源及人力問題,就本案 6 筆土地委託本府代辦取得計畫道路用地,至於其他縣 市是否有相關案例部分,台端可向徵收主管機關查詢。

什麼是農地套繪?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一、二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道路用地買賣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法定空地或被套繪的農地不能蓋房子收購道路用地 如果買到「法定空地」或「被套繪的農地」,依法規不能再蓋房子。尤其想『買地蓋房』的時候,買了之後才發現不能建築真的會快『吐血』,所以投資前千萬、千萬、千萬要調查清楚! 怎麼知道是不是法定空地或被套繪農地? 調土地謄本,上面若有地上建號,表示該土地屬於某建築基地,這時候就要再調建物謄本,看看建物是不是在該土地上,如果沒有,表示該土地極可能為法定空地。 調地籍圖、平面圖,如果一大片土地上只蓋一點點房子,或許有機會「解套繪」,可採用重新分割地號的方式。 會被套繪的土地還有哪些? 除了法定空地、農地,還有畸零地和建照的套繪:

高力國際今天發布發布「2022年第3季商用不動產及土地投資調查」;研究部董事梁儀盈分析,當前經濟氛圍充滿不確定性,因此保值抗跌型資產更成為受市場青睞的投資選項,從交易類型來看,除了自用廠房需求仍在外,帶租約的商辦與廠辦也受到投資人歡迎。 至於土地交易市場,高力國際副董事總經理道路用地說明,雖然第3季在桃園航空城標售案帶動下成為今年最熱絡的一季,但綜觀今年前3季土地交易市場,累計交易額為1430億元,是去年同期的65%,且在土地使用方面,建商對於購地動能的放緩也直接影響住宅用地交易量。 認為,整體而言,今年的土地交易市場以工業及產業用土地為大宗,交易金額為616億元,占整體土地交易市場的43%,相較之下,住宅用地交易額僅434億元。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五、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用地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六、公用地役關係不得以民事訴訟主張由於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判決:「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同樣,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主張對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者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係屬不當,而於民事訴訟請求消極確認其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此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等公法程序謀求救濟。」 本題提起民事訴訟之「居民」,如果是鄰地所有權人(例如附近房屋及基地持分之所有權人),得主張前述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遭到侵害,訴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者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但如果該等經常通行使用A 地之人包括非鄰地所有權人,要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要向當地政府機關請求拆除路障,恢復公眾通行;如果該項請求遭政府機關駁回,則可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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