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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營利性商業設施的需求日趨多元化、綜合化(1)新興服務型商業設施的需求多元化。由於生活閒暇化和消費結構的升級轉化.道路用地買賣居民對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凸顯並增強。如:對娛樂、休閒、養生保健、投資理財,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對美容美體、康體保健、洗浴(汗蒸)、健身鍛鍊等休閒服務性消費的需求等,而且這些需求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加強、拓展和提升。因此,增強住區服務性設施的配套。一方面要求增加配套項目的數量,另一方面要求增強其服務功能,滿足住區居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2)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的綜合性服務需求增強。居民購物方式。消費價值觀念的轉變以及出行方式的改變,對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需求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在購物需求上趨於綜合、全面、優質,因此,對配建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實現集中.綜合.最佳化的布局.降低了對服務半徑的要求。此外.由於生活的信息網路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售商業設施空間布局的自由度。發展趨勢擴大化、綜合化的配套首先,設施擴大化趨勢,是由於交通、通訊手段的進步使得空間和時間的影響逐漸弱化,極大地提高了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加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感的變化,使得對公共設施的配套需求不再局限於組團、小區乃至居住區,而趨向於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擇。其次,設施配套的綜合化趨勢,是由於居民購物方式的變化趨向於選擇性組合後而進行綜合消費,因此.需要提高設施綜合配套能力。一方面可滿足人們更多方面、更多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節約用地,便於管理。簡單化、彈性化的配套由於現今住區開發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導致住宅組團的解體、消失以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的變化。使得設施配套的服務半徑有所擴大,從而打破了公共設施原有按人口規模分級配套的格局,使分級變得模糊。因此,取消組團、簡化分級結構必將成為未來的趨勢。同時,根據住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和住區的差異,靈活彈性地選擇配套設施的類型、項目,標準是未來發展的又一趨勢。外向化、集中化的配套當前,居民對居住環境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安靜、衛生和不受干擾的住區環境已經成為居民的普遍要求,公共設施的空間布局應在確保居住空間良好居住性的基礎上,再考慮服務的方便和經營的效果。因此,原有分散在住區內的封閉、內向型的公共設施空間布局將被打破,設施的外向化、集中化布局將是配套發展的又一趨勢,而住區內只保留停車、老年服務、市政公用等少量設施並保證其有合理的服務半徑。第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或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第八條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亦同。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第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定書、圖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0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四)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五)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六)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六條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備  註零售市場一、住宅。1.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3.面積○.一公頃以上。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後建築,其退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6.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二、公共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公共使用包括:1.醫療衛生設施:以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為限。2.社區通信設施:以郵政支局、代辦所、電信支局、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天線及辦事處為限。3.社區安全設施:以消防隊、警察局、派出所為限。4.公用事業服務所:以自來水、電力、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5.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6.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文物陳列室、紀念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為限。7.其他公共使用:社會福利設施、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三、商業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

服務設施。服務。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型態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保養業、買賣道路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汽機車零。利用,並維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用外,僅作第1置公共設施7.變電所項、第5項、第之機能。及其必要7項、第8項、3.停車場地機電設施第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場。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10.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11.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所列舉之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12.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有土地。行業類別,13.地下5.作第3.4.12.由直轄市、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水處理設。施及必要6.作第1項至第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施,地上加油(氣)站應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室。,得於地上及地14.地下下各樓層設置。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

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道路用地買賣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三、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基本介紹中文名:公共設施外文名:Communalfacilities社會服務:公益、社會進步主要分類: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設施定義: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定義和分類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於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城市道路、城市橋樑、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設計的原則易用性原則“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乾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並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複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後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安全性原則作為設定與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於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儘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系統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互動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生設施、休閒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性原則。審美性原則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於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優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並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獨特性原則有些學者不將公共施劃歸工業設計的範疇,其主要原因在於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徵。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採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徵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於,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境“場所”相融合。公平性原則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於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for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緻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信息公共設施信息公共設施合理性原則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

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道路用地買賣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道路用地買賣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三、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四、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計畫。【附件:配-3】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配-4、配-4.1】六、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表。【附件:配-10】七、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八、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配-17.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公所一、依原住民保留地設立意旨,承辦人得主動簽報機關理自行辦首長核定,辦理土地分配。1二、如有原住民申請,得請其先行填具申請書【附件:階理天配-1】,但後續如辦理公告分配,仍須於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一、簽辦時應注意事項:(一)土地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二)土地無權利糾紛情形。(三)無設定他項權利或出租。2.公所(四)非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不得私有土地。簽辦(五)非顯不能使用之土地(例如坡度過陡)。但本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因素,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240二、簽辦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天審(二)不符合者,駁回或結案。(一、經核定辦理分配之每筆土地,皆應辦理實地調查不查,調查土地現況及其地上物情形,並作成實地含階補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並將土地正段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及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分3.實地二、如有民眾申請分配,得通知申請人進行會勘。實割時地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土審會委調查間員等一同現勘,確認土地現況使用情形。)三、調查結果:(一)符合者,擬訂分配計畫。(二)不符合者,駁回(如有民眾申請)或結案。備註:土地如有遭占用情事,得由公所排除占用後再行分配。4.擬訂分配計畫應明列下列事項【附件:配-3】,並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分配計一、計畫緣起。畫二、依據。三、權責機關。四、計畫目標。五、計畫地點及土地標示。六、現況概述。七、計畫內容:(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八、預定工作期程及進度。九、預期效益。十、附件。備註:分配方式應載明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之分配順序。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一)分配計畫書及其附件。(二)土地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及現場照片。二、必要時另擇期會同土審會委員現勘。5.三、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土審件:配-4、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附件:配會審查-5】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6】。、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簽辦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修正分配計畫或駁回申請人。一、簽辦公告分配計畫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7】二、除公告分配計畫外,尚應公告下列事項【附件:配-8】:(一)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30日)6.公告(三)申請資格。(四)注意事項(含申請書【附件:配-1】領取及送件方式等)。(五)其他。三、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9】。應於公告之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受理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7.受理一、僅於期限內受理申請。申請二、請各村(里)辦公處協助加強廣播周知。三、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親自送至公所者,以收文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例如:1.曾於地上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8.公所6.航照圖。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初審(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配-10】(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二)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三)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四)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五)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六)應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9.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查(一)原住民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二)審查表。(三)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配-4及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5】。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10.申請公所初審不符合或土審會審查有審查建議者,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配-12】,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1次人補正為原則。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13】,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11.公告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14】。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邀集關人員辦理會勘、初審或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12.直轄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配-15】,並應檢送下列文市、縣件:(市)(一)申請書。政府審(二)審查表。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配-16】76(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及17.1】(六)公告暨分配計畫。(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配-18】或駁回【附件:配-18.1】。核13.直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定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件:配轄市、-19】,並函復公所【附件:配-19.1】。由公所結縣(市)函知申請人分配結果【附件:配-20】。案政府核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配-21】或補階定正。60段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天14.地所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登記地所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配-22】5.發放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權狀請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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