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大股東設立個人的投資公司,用來持有企業股份。再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成本」,降低企業股利所得稅,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屢見不鮮。第二招: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利用「理財型」投資公司報帳避稅,如今更已發展出「進階版」: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天堂,每年分配多少「盈餘」回台灣,完全由自己決定。這樣的做法,比起在台灣設立投資公司更「划算」。因為境外公司,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台商九年代後,紛紛赴大陸投資,這種節稅模式已漸成為主流,」前財政部長林全觀察,過去,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但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讓稅務資料「兩岸政府都看不完全」。也因此,如今有愈來愈多中小企業台商,將過去的控股公司由香港,轉移到財務資料、企業營收,甚至股東姓名完全無需對外公開的海外低稅天堂。會計師馬國柱直陳,如今,當英、美、中等國都透過國際影響力,積極追查藏在海外低稅天堂的隱形財富時,「台灣應該改革相關法規,至少做到如同香港,雖允許註冊在低稅天堂的公司上市,但必須完整、清楚揭露最終自然人大股東的姓名和持股,作為課徵所得稅的依據,才能上市集資。」

海外公司有權從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開曼群島對利潤、所得、收益、增值徵稅的立法、以及對房地產和遺產徵稅的立法將不適用於境外公司,也不適用於其股份,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徵收。註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 )、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

(01)擬使用的公司英文寶號名單(一次可申請預查三個公司名稱)(02)詳列股東、法人股東的英文名稱、英文地址、統一編號的名冊(股東須提供護照影本、法人股東須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03)詳列董事英文名稱、英文地址的名冊(亦須提供護照影本)4)擬設立境外公司的資本額、各股東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的清單。此外,在一般的情況下,擬新設境外公司需時二十一個工作日;擬購買現成的境外公司,完成整個移轉手續則需時七個工作日。坊間某些代辦公司對於各註冊地法律規定、法律體系不熟悉、法律英文掌握不佳或專業能力不足,極可能在境外公司成立之時,就因不符合註冊地法律規定而使境外公司Rip-Off(最簡單及直接的形容----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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