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CFC課稅比一比PEM課稅比一比CFC課稅比一比 PEM課稅比一比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

 


 

如何選擇境外公司的註冊地點自 1995 年 2 月起,政府將 OBU(境外金融中心)列為推導台灣發展成為亞太營運金融中心的首要規劃業務之後, OBU 與境外公司的魅力至今盛行不減!國內企業對於 OBU 與境外公司設立躍躍欲試,以用來處理海外投資與貿易節稅規劃,然而如何選擇境外公司的註冊地點,以配合本身實際需求,進而發揮最大的功能,是一項基本必備的知識。唯有巧妙適當地引用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的規定與註冊地的稅制優惠,才能真正達到廠商本身的需求。

 


 

第三招:變身「假外資」,大戶「無感」證所稅雖然證所稅還沒上路,就已被立法院修成「放大也放小」,實質上已失去任何意義,但有些大戶更是早一步變成「假外資」逃避稅。單日進出台股破億元的股市大戶「小戴」,前年底起,將自己在四家本土券商,共十七個人頭帳戶結清,並將資金分批匯到香港,再於香港註冊兩檔「避險基金」。透過外資券商操作台股,「台資個人」馬上變「港(外)資法人」。像小戴這樣的假外資大戶,近一年來快速增加。一位駐台超過十年的外資券商主管私下透露,去年新增的「外國」委託客戶中,將近七成都來自台灣本地。第四招:「資產」變「房產」,遺贈稅再打四折台灣落後的土地、房地產相關稅制,使得房地產交易賺到的錢,境外公司實質稅率甚至比綜合所得稅的最低級距稅率五%還低(詳見《天下雜誌》五○六期)。使房地產成為富人傳承財富時,規避遺贈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最佳手段。「送小孩現金、股票,不如送一棟『起家厝』,這是台灣富人普遍的想法,」會計師許祺昌說,稅務考量,當然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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