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選擇及考慮的依據就是產品、市場、客戶及交易模式。外公司在大陸投資中的規劃與利用1.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若是直接投資,營收轉回台灣需要課稅,採委託投資,則盈餘不需課稅。2.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賺錢匯回台灣需要課稅。3.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第三地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4.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大陸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境外公司與OBU帳戶BUOFFSHORE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
尤其是那些財產分佈餘數個不同國家者,情況就愈顯複雜。因為每個國家的法令必然不盡相同,除了稅務上的考量以外,可能還會有一筆為數可觀的法律費用,必須支付於遺產移轉的手續上。無論如何,只有在事先規劃才可免於支付這些不必要的費用及曠日廢時的手續。茲舉一例說明如下,某甲與紐西蘭有友人共同在紐西蘭投資設廠,日前某甲因病過逝,而其遺產由其妻子與子繼承,但若甲妻要取得紐西蘭工廠之股權,勢必要在紐西蘭支付稅金才可進行股權轉讓手續。如果某甲早在生前即運用境外公司來預作遺囑之安排,即可為後人免除大部分麻煩。十四、資產保護在面臨好訟時代的今日社會,為避免來自於訴訟或是其他債務關係所引起的追索權,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個人資產的確可以有效地達到保護本身資產的目的。
而如何在眾多免稅或低稅率之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國家以符企業或個人特別的需要則有以下幾個重點可供參考:當地法律 全球現在共有五十多個管轄地提供成立境外公司.在考慮管轄地之相關法令時,企業首要注意的是,該管轄地之法令是否簡單清楚,現代化,具有商議空間; 同時,其對註冊資本額之最低限為何,企業對管轄地是否具有繳納國定稅率之義務,成立境外公司後企業是否可於世界各地其他國家舉行公司會議,董事會; 該管轄地是否允許企業之假求。此外,該管轄地之法令應具有保密性及隱私性,以保障企業之資料及機密。避免雙重課稅 全球各國之管轄權可被區分為二種:具友好條約之管轄權無友好條約之管轄權企業欲避免被雙重課稅時通常可選擇於具有友好條約管轄權之管轄地設立境外公司,因為當地與其他國家之友好條約可使企業減免企業之預扣所得稅及版稅,或分派股利股息所引起之稅額,且具友好條約之管轄地在表面上反映了"非"免稅天堂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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