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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 九、問:個人的海外所得有哪些類別項目?答:個人的海外所得共有下列11個類別項目: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6.權利金所得;7.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8.財產交易所得;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0.退職所得;11.其他所得。十、問:個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答: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列表如下:海外所得項目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1.股利或盈餘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2.一時貿易盈餘按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計算3.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4.薪資所得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5.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收入6.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7.權利金所得以全年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8.財產交易所得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外商投資的熱點地區,或者產業加工鏈條較長的機械行業如汽車、自行車行業,開發區內企業間的配套關係也往往發生在外資企業之間,而境外公司通常只具有一般配套服務能力,難以真正進入其加工生產鏈條或採購網絡。從資源利用方面來看,開發區的各項資源或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力、資金以及各種軟硬件設施,外資有優先使用權,而民營中小企業要享受相應的優惠條件就較為困難。目前在市場化和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土地資源不足已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約束條件。(二)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為跨國企業提供配套應採取的具體措施1、以提供配套服務信息為龍頭積極嘗試多種機制;大力培育中介組織服務信息問題顯然是促進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建立聯繫中所遇到的首要問題。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包括公告、研討會和國際展覽會等方式,收集和傳播有關聯繫機會的信息,並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各級政府應圍繞配套服務這一中心問題不斷延伸服務範圍,在轉換政府職能的同時,積極探索各種不同方式,建立各種形式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的合資合作提供一攬子的服務與支持。

 
 

惟若依外國法律組織設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及繳納;二則外國立之境外公司或事業在海外所成立之境外信託,受託人亦無義務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之 1 第 2 項係以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規定,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1 規定開具扣繳憑慈善機關或團體為受益人時,則產生非中華民國單給受益人。因此,即使境外信託之受益人為我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1. 受益人為外國人關或團體,因境外信託財產收入於外國受託人尚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若以其所持有境外公未實際分配前,實無法以信託財產之所得發生年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境外信託,度,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並以外國人為受益人,因該海外信託財產收入非定課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無依我國所得稅法課稅問由此觀之,當境外信託之受益人為我國國題。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2. 受益人為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團體時,必須等到外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實際分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配信託利益時,受益人始取得來自中華民國境外雖然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所得。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託本旨實際分配信「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託利益予我國之受益人,受益人即無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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