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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既然比特幣不 屬於前開歐盟電子錢指令所定義之電子 錢,自不適用歐盟支付服務指令。 (二)評析 歐盟央行亦肯定,比特幣得依照匯 率轉換成真實世界中的商品、服務,其應屬於「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27。 二、法國 (一) Macaraja v.CIC Bank 案、 法 國央行報告 法國法院於 2012 年 12 月 6 日Macaraja v.CIC Bank 案判決中指出, 「點對點比特幣交換為支付服務,在24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 2009/110/EC.25 “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upon request by the electronic money holder, electronic moneyissuers redeem, at any moment and at par value, the monetaryvalueoftheelectronicmoneyheld”.26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2015/2366.27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21,2012.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國應取得支付服務提供者 (PaymentService Provider, PSP) 執照」28。 EXP虛擬貨幣嗣 後,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法國央行 亦提出一份報告 29 指出比特幣為虛擬 貨幣,但是仍不能等同真正的貨幣且亦 不能被現行法國法定義之「支付」所包 交換真實貨幣應屬於支付服務。 (二)評析 按前述法國法院判決以及法國央 行報告可知,在法國比特幣已經被認同 屬於支付工具。雖無成文法源,但仍透 過判決予以承認。

 


 

法定貨幣 (一)法定貨幣與比特幣發行機構不同 法定貨幣係由國家之中央銀行所 發行之貨幣,我國依照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著有明文。因此,我國之法定貨 幣為新台幣,而比特幣並非中央行所 發行,比特幣是透過電腦運算任何人皆 可發行。1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a further analysis February 2015, 24,2015.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二)比特幣不具法償效力 法定貨幣按中央銀行法第 13 條尚 須具有法償效力。EXP區塊鏈交易相對人可以拒絕 收受比特幣,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效力, 故比特幣雖為經濟學上之貨幣但並非法 定貨幣。 (三)評析 雖比特幣為經濟學上之貨幣 並非法律規定國家所發行,亦不具法償 效力,是否接受比特幣僅依賴於人們的 主觀看法信賴與否。因此,比特幣並非 法定貨幣。

 


 

(1)擁堵嚴重,交易延遲眾所周知,以太坊的處理能力很低,大概 15-30 TPS,可。正常情況下,以太坊的手續費處於相對穩 定的範圍,而一旦交易數量增加,網絡發生擁堵,那麽交易費用也會隨之激增。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EXP亞斯特以太坊智能合約計算手續費的算法缺陷。 在以太坊協議中規定,交易手續費=Gas 數量 x Gas 價格,其 Gas 數量 由智能合約的覆雜程度決定,而 Gas 價格則由合約發起人決定。因此,當區塊鏈網絡發生擁堵的時候,為了讓自 己的交易盡快得到確認,發起交易的用戶將提高 Gas 價格,從而導致了交易手續費的飆升。 (2)安全性問題 以太坊的安全性問題和交易的可擴展性問題一樣,一直存在但也一直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以太坊作為一種圖靈 完備的智能合約平台,為各種去中心化的應用提供了一個可以自主開發的底層區塊鏈協議,因此也犧牲一部分安 全性作為代價。 曾經被黑客攻擊而導致大量以太坊被盜的 Parity 和 the DAO,準確來說也都是運行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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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s07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