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不銹鋼輪椅(塑膠輪圈)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醫療護腕推薦植物人(新制 ICF 第 一類 09)、失智症證明者(新制 ICF 第一類 10),得以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替代診斷書。 十八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 活動踏板) 醫療護腕推薦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九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 升撥腳靠)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二十 不銹鋼加重型輪椅(固定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二一 不銹鋼加重型特製輪椅(活動 扶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右側 □肘上手掌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左側 □肘上手掌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右側 □肘下手鉤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左側 □肘下手鉤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右側 □肘下手掌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左側 □肘下手掌義肢(自體驅動式)一右側 13-2.下肢義肢(具肢障身障證明) □膝上義肢一左側 □膝上義肢一右側 □膝離斷義肢一左側 □膝離斷義肢一右側 □醫療護腕推薦膝下義肢一左側 □膝下義肢一右側 □PF部分足義肢一左側 □PF部分足義肢一右側 □SM珊姆式義肢一左側 □SM珊姆式義肢一右側 □毛套(下肢截肢患者使用配件) 14.特製背架* □騎士(塑膠)背架* □騎士泰勒(塑膠)背架* □CASH 背架* □波士頓背架* □膠夾克* 15.其它輔具: (非規定之品項不予受理) □ 編號 6-15 為量身訂製型輔具,如無法確認確切之品項, 請勾選「編號」即可;或先電洽臺北榮總身障重建中心 (TEL:2875-7385)或合約單位(依公告)確認品項後勾選。 *項目: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專 業量製。 醫師(職名章): 醫企部(室)或臺北榮總身障 重建中心單位主管行政審核 確認(職名章) 頸圈(MIAMI)測量示意圖 頸周長: 吋 肩高點至下巴: 吋 □騎士泰勒背架(Knight-Taylor Brace)
疼痛感會傳導至臀部或下肢,造成 下肢麻、痛、無力情形,產生坐骨神經痛。 3 (二) 治療: 1. 臥床休息:幫助背部肌肉放鬆,促進受傷肌肉修復,降低腰椎間盤的壓力,減輕神經的壓 迫及發炎。 2. 藥物治療:適當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肌肉鬆弛劑,控制受傷後發炎反應。 3. 物理治療:包括電療、冷熱敷等,電療是利用電刺激,醫療護膝推薦使肌肉細胞規律運動,緩解肌肉硬 化及抽痛。冷敷適用於急性疼痛一、二天內,有止痛和消腫;而熱敷較適用於亞急性及慢 性期,改善局部循環,增進復原。 4. 背架、束腹:限制脊椎活動,保持良好姿勢,減輕椎間盤醫療護膝推薦、肌肉、韌帶、關節受到外來壓 力。 5. 骨盤牽引:對罹患椎間盤突出和腰椎間孔狹窄,有助拉開椎體間的距離,減輕對神經的壓 迫,減緩疼痛症狀。 6. 針灸:促進氣血循環及鎮痛。 7. 推拿、按摩:幫助釋放或降低身心壓力及舒緩緊張肌肉,促進血液循環及組織復原。
失、結締組織結構異常) 2. 先天性神經肌肉疾病引發之脊椎側彎(肌肉萎縮症、肌肉失養症、脊柱裂) 3. 醫療護膝推薦後天動作控制異常,肌肉關節位置失衡、左右兩側動作發展不均,長短腳代償產生。 4. 其他: 賀爾蒙因素、生長代謝因素、基因因素。 物理治療主要可以「維持或改善」成因 3 所導致的側彎,並藉由強化肌力 「減緩」成因 1、成因 2 所導致的脊椎側彎惡化。 Ø 兒童脊柱側彎之物理治療評估與介入 l 先評估是否存有結構之異常:包括脊柱之結構缺陷(如先天半椎體、肋骨缺陷、長短腳、 扁平足等),並與家長告知治療的限制,以及是否需要使用輔具(如背架、鞋子加高、足 弓墊)介入等。 l 評估動作型態與粗大動作發展。 l 評估與脊柱支撐之肌肉與周邊是否有失衡的情況(肌肉張力、肌肉力量、柔軟度)。 l 評估呼吸效能(呼吸型態)與肋骨活動度之間的關係。 l 提供個別化之運動訓練強化肌群、改善柔軟度、增進動作控制。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醫療護腕推薦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