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的糾紛產生,大多為簽定道路用地買賣合約前細節溝通不完全,預防更勝於治療,當糾紛產生仲介公司、業務、代書、都有連帶責任,所以經由大品牌仲介公司交易也對買賣雙方更加有保障,品牌大承擔的責任才大,縱使業務有重大疏失,也不至於關門大吉撒手不管,以下為買賣應土地注意事項: 買賣注意事 簽定買賣合約,除了找商譽較好的大品牌仲介公司、代書與備齊基本簽約用資料身分證、權狀、印章等資料以外,仍需要注意幾點 : 一 合約審閱 基本過戶流程:簽約、備件(用印)、完稅、交地。 辦理流程時間與款項比例皆很重要,務必於簽約前溝通協調好付款方式與買賣條件再簽訂買賣合約。

但「產權不可分割過戶(使用權房屋)」的建物,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人是建商,買家只是有期限的房屋使用人,等同買家向建商長期租房,未來要轉售時仍得透過建商來處理。 張旭嵐指出,由於國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深植人心,因此道路用地地上權與使用權產品不太容易被廣泛接受,因為沒有土地和房屋的產權,且使用期屆滿時,使用權利消滅,購屋人只是擁有一個長期租約,未來移轉、贈與或繼承都得透過建商,交易相對麻煩。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徐佳馨表示,地上權與使用權住宅案價格確實便宜,但國人習於將不動產留給子孫,加上地上權產品在銀行端貸款不易,購屋人就得多一點自備款,所以購屋時應該審慎考慮。 她認為,除了價格一定要有相當優勢之外,產品力最好在一定水準之上。但最重要是,持有者在心態上必須思考不動產對自身的意義,究竟是要傳家或是持有者為單身自住客,對房屋的價值自然會有不同的解讀。 徐佳馨指出,地上權與使用權房屋最頭痛之處在於辦理貸款。地上權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期限又受限,只擁有房屋所有權,

依法規定,道路用地任何人都可以買農地,但可不是任何人都能蓋農舍哦!為了防止違章工廠、建築物,《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農民」才能取得興建農舍的資格,以下詳細介紹: 1、何農民呢?只要符以下三項的其中一項,即有農民資格 (1)擁有農保(農民健康保險)(2)健保類別為第三類之保險人(投保單位為農會) (3)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2、興建農舍限制 以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整理 (1)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者。(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且取得土地及戶籍 登記皆需滿二年。 (3)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約756.25坪、2分半地) (新農地權狀面積:250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以申請/原地主舊農地89年1月28前取得則不在此限仍得申請) (4)申請人需為所有權人,且無自用農舍。 (5)農舍之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敗因一:建商縮手 更難賣地 全國公保地受害地主自救會祕書長李奇昱解釋,由於台北市限制公保地位十五米以上道路者才能做容積轉移,因此在市場上有流通價值的多屬於這類道路用地,「以仁愛路來說,你家公保地在仁愛路上,過去可以開價開到公告現值一八○%;如果是仁愛路後側六米巷道的公保地,市場價值不高,仲介也不太會收。」 三年前郝龍斌推出容積代金制度後,本身從事公保地買賣收購道路用地多年的全國土地開發產業工會理事長翁聖儒觀察,由於政府訂下的代金金額偏高,建商算一算覺得太貴,就會轉以其他方式獲得容積獎勵,公保地市場因此萎縮。這些公保地賣不出去的地主,則成了容積代金改革的第一道阻力。 敗因二:市府收購價過低 過去市府收購公保地價格過低,也讓地主對代金制充滿疑慮。二○○三年,財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保地,因此訂下試辦計畫,由中央編列預算協助地方以競價方式收購公保地。 ○五年,中央將補助上限訂為「收購土地公告現值的一五%」,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籌經費,各地方政府便將「公告現值的一五%」定為收購上限,參與競價的地主得把賣價壓在公告現值一五%之內,才有機會讓市府把土地買回。 會參與競價的多是無法進行容積收購道路用地轉移的公保地,唯一能賣的對象只有市政府,但市府每年僅編列二千萬元左右的預算拿來買公保地。賣壓大、競爭多,價格就低。因此雖然上限是一五%,但過去市府平均以公告現值的八%、九%就能買回公保地。 尤其讓同為公保地地主憤慨的是,「三年內有一半的公保地是走容積代金模式,市府總共收了六億元。但去年也只拿二千萬元出來向地主買,最高收購價才公告現值的九%。」公保地主洪先生質疑,政府明明收了這麼多錢,卻只拿一點點跟地主買,到底有沒有誠意解決公保地問題? 薛先生去年參與競價,開價僅有公告現值的九%,「但也一樣輪不到我,因為去賣的人很多啊。如果全面實施容積代金的話,買家只有市府一家,一年又只買一點點,那地主要等到何時才賣得掉?」 競價: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請,以出價占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收購。

若是畸零地佔據重要的一角,為了土地整合不得不收購,有些不良的地主會藉機開高價,這類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比如下面這則新聞: 不過,有些縣市修訂自治條例,解決畸零地「以小吃大」問題,如:高雄市(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買賣道路用地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通常房子與其坐落的土地同屬一人,法院會一起拍賣,但不見得房子和土地的持有人組成與比例都會相同。 舉例,甲被查封不動產,他持有某房子(假設 A 房),但該房坐落土地(A 地)的地主是另一人(假設乙),此外甲還持有另一塊地(B 地),法院很可能將甲持有的 A 房和 B 地一起拍賣,導致「東屋西地」的情況。 這時候,就要去地籍圖資系統或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詢地號,比對建號和地址,確認是不是坐落在同一個位置,要知道位置不同,極大機率跟原本預想的投報率差十萬八千里! (7) 是否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無特定比例買賣道路用地分配。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繼承』,舉例如下圖: 遺產分割舉例 當看到「公同共有」時,建議: 調閱謄本,確認公同共有持分 1/1 共有幾位。 查看法院拍賣原始公告債務人有幾位。 仔細檢查有沒有漏網之魚,一定要確認所有共有人都列入債務人才投標,因為如果只列出部分共有人,在遺產分割前完全不知道最後會分幾分之幾給債務人(不見得會平均分配),萬一分得很少就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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