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農地貸款審核要件為何? 在銀行,持分農地貸款的申請審核第一要件就是必須所有農地共同持分人同意,若只有兩位持分人比較好商量,但如張阿姨這樣有六位持分人,確實是一大難事。 反觀民間借款業者,收購道路用地不須其他農地共同持分人同意皆可辦理,而且貸款設定的抵押權僅在你所持分的產權下,與其他持有人沒有直接關係,不會影響到其他持分人對土地使用的權益,更不會知道持分人將這份產權拿出來做土地持分貸款。 歡迎有持分農地貸款需求的你,來電撥打24H免費諮詢專線:0928-510222,或線上line諮詢台新代書專員 農地共同持分時,就不能辦理貸款了嗎? 農地共同持分分為兩種,一種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各共有人對於自己持有的部分可以自由處理 公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因為共同關條而共享物件之所有權 共同持分的產權較為複雜無法明確分割,所以共同持分的所有人都有權對這個標的物做處理共同享有其利弊,故銀行不會受理共同持分地貸款!但是別擔心!找民間借款機構辦理農地持分貸款,不需其他持分人的同意即可單獨申請持分貸款,且其他持分人並不會知道!

一、摘要本市「公道五」50米計畫道路最早於日據時代即已劃定,本府並於3年10月1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該計畫道路從民族路至南興路總長度約1090公尺,總經費約新臺幣18億元,因經費龐大需分段辦理徵收開闢,經本府向中央爭取經費約5億元,計畫從民族路至垂楊路先行辦理徵收開闢,長度約170公尺,寬度為50米(含現有共和路12米)。內政部於本(102)年7月29日函請本府將用地費4億5千萬元納入明(103)年度預算,本府依規定編列該筆預算送議會審議。 二、該道路開闢之必要及道路用地公益性公道五(第一期)道路範圍內南門街現況僅約5公尺寬,居住人口甚多,救護及消防車難以進入救援,對於居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第一期計畫道路開闢後除可改善上述救災之需求外,亦將成為本市當地往北至民族路、往南至垂楊路之交通要道,可健全本市都市交通網路、有助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 而因都市計畫發布甚早,現行位於道路用地上之房舍已不符都市計畫規定,又無法改建,造成當地不是違建就是房屋老舊安全堪慮,因此可藉由此次徵收開闢案,以解決當地土地因無法開發而造成之安全問題及改善紊亂之都市景觀。 三、都市計畫檢討經過 本計畫道路前於38年10月2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雖前張博雅市長任內曾提案變更為中央部份為26米之商店街案,惟本道路寬度變更之通盤檢討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但於91年6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536次會議,決議為應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劃,因此該案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並未通過。 另近日來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所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係針對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對於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求內政部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本府也正密切注意內政部訂法進度,以利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該等研擬解編項目並不包括「道路」,因中央財源亦有限,此次若未依照內政部核定本府之經費辦理徵收及開闢,後續要再爭取類似經費恐怕很困難,且若再提案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都委會亦可能不會通過,此點必須大家共同來思考:究竟要再拖下去或現在做個解決!

五、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用地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六、公用地役關係不得以民事訴訟主張由於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判決:「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同樣,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主張對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者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係屬不當,而於民事訴訟請求消極確認其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此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等公法程序謀求救濟。」 本題提起民事訴訟之「居民」,如果是鄰地所有權人(例如附近房屋及基地持分之所有權人),得主張前述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遭到侵害,訴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者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但如果該等經常通行使用A 地之人包括非鄰地所有權人,要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要向當地政府機關請求拆除路障,恢復公眾通行;如果該項請求遭政府機關駁回,則可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利益。

本計畫在路線及橋梁新建位置勘選、設計上,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 地,少部分為農田,道路用地避免穿越與影響既有之聚落空間,減少本徵收計畫對範圍內之社 會現況影響至最低,除此之外,本工程闢建完成後,將可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服務, 並改善當地擁擠之交通現象,對於現況社會係有助益之效果。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道路拓寬及橋梁興闢完成後,對於區域產業發展以及觀光發展實為有效助益,應 可提昇當地居民經濟收入,改善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交通發展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環境。在道路為公部門永久取得使用、住家通行安全及後續 維護管理需要,道路用地辦理道路用地取得,以維交通安全。因此針對本案情形,先辦理用地取 得。2.目前中豐公路由本縣關西鎮公所養護,礙於 該公所經費有限,目前先對於有住家出入不便影響安全之路段進行用地取得,故本案僅 先通知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用地取得程 序。3.本路段屬都市計畫區之計畫道路用地,屬關西鎮公所轄管道路,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因該所財源及人力問題,就本案 6 筆土地委託本府代辦取得計畫道路用地,至於其他縣 市是否有相關案例部分,台端可向徵收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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