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除了以金錢補償原地主之財產損失之外,亦有發給抵價地之方式,而其申請期限有無需要修正之處,可參看以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解釋): 關於徵收處分,道路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必要時並請求行政救濟。而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依系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法定補償方式可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依系爭規定,則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惟於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如不以送達之翌日為該申請期限之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前揭三十日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將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 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肆、結論 於近年來,關於因公共利益之土地徵收,不論是公共社會議題或是訴訟實務上,都是相當熱門之議題,而大法官對於這方面的論述也是不斷的提出新的解釋,因此要特別注意新的相關解釋之發展。 台北市容積銀行上路才1年多,好不容易公布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 但全市未徵收計畫道路價值卻已跌掉一半以上,隨著3年《落日條款》期限逼近,價格還在快速崩跌中! 8月13日,台北市上路滿一年多的容積銀行,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出爐,藏在這個案例背後的真相是,持有台北市未徵收計畫道路與既成巷道土地的地主們,資產價值正在全面崩盤中!
該 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提供欠稅擔保的擔保品必須易於變價及保管;而所謂「易於變價及保管」,依財政部解釋,就是在短期內即可處 分,轉換成現金;因此,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 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受理。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道路用地如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或財產遭辦理禁止處分,想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之擔保時,應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Q 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土地增值稅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二)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不動產買賣的糾紛產生,大多為簽定道路用地買賣合約前細節溝通不完全,預防更勝於治療,當糾紛產生仲介公司、業務、代書、都有連帶責任,所以經由大品牌仲介公司交易也對買賣雙方更加有保障,品牌大承擔的責任才大,縱使業務有重大疏失,也不至於關門大吉撒手不管,以下為買賣應土地注意事項: 買賣注意事 簽定買賣合約,除了找商譽較好的大品牌仲介公司、代書與備齊基本簽約用資料身分證、權狀、印章等資料以外,仍需要注意幾點 : 一 合約審閱 基本過戶流程:簽約、備件(用印)、完稅、交地。 辦理流程時間與款項比例皆很重要,務必於簽約前溝通協調好付款方式與買賣條件再簽訂買賣合約。
寶藏也同樣藏在細節中,道路用地買賣如果預先訂好解決對策,計算投資報酬率後仍有利可圖,就值得投資! ※ 更多文章: 法拍持分投資 持分是什麼?怎麼分割共有物?如何投資法拍持分物件賺取利潤? 法拍停車位 停車位怎麼計算?法拍停車位為什麼常被佔用或偷賣?如何拿回停車位? 法拍投標前準備 怎麼看法拍公告、查產權、寫投標書?為何會停拍?法拍投標前該做 5 個準備 法拍成本分析 買法拍屋或土地有什麼費用?法拍投資需評估的 8 大成本 & 7 大稅費 法拍分配價金 債權憑證 法院為什麼要拍賣不動產?法院如何分配拍賣價金?債權憑證多久更換一次?投資法拍屋必懂! 法拍代標 好的法拍代標公司怎麼找?判斷好代標的 4 面向 & 好代標提供的 4 大服務與 6 個好處
我理解這問題很尖銳,有的老地主聽了會不舒服,但這耐人省思的問題背後有個答案,可能是人生幸福成功與否的一個決定,有短期利益又能有長期報酬或甚至展現大愛。 但很多地主從來沒有真正思考過這一點,地主和地主們的下一代,就只能活這麼一次,你用不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行情合理評估下來,多百個幾年,運氣好漲上去,價值幾年內漲個些許,撇開股市投資的報酬對比不談,多出的那些利潤後面還有多少沈默的機會成本,您細算過了嗎? 既然長期來看,道路用地對於往後的未來影響很有限,緊緊把握當下不是很棒嗎? 把那幾張佈滿灰塵的權狀: 變成自己戶頭裡實實在在的現金 投資台積電或其它固定配息的股票
- May 04 Thu 2023 00:38
將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 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肆、結論 於近年來,關於因公共利益之土地徵收,不論是公共社會議題或是訴訟實務上,都是相當熱門之議題,而大法官對於這方面的論述也是不斷的提出新的解釋,因此要特別注意新的相關解釋之發展。 台北市容積銀行上路才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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