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OFFSHORE BANKING UNIT)為境外金融業務單位之簡稱。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個人參與,通常政府會提供許多的租稅優惠,以達到吸收境外公司、促進國際金融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OBU享有不同DBU的權利或優惠:1.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 等有關規定之限制。2.免提存款準備金。3.免提呆帳準備。4.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銷售額免徵營業稅。6.免徵印花稅。7.免扣繳所得稅。免稅(TAX FREE)。 不受匯率波動影響。資金流動性高。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開信用狀、押匯)。不受外匯管制。不受境內金融法令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透過國際金融市場,運用資金。從事貿易。境外出口業務。境外進口業務 。經銷權、代理權之簽訂。資金調度。融資。外幣買賣。外幣存款。境外自然人持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境外法人 如:外國企業(境外公司)、 外國政府與金融機構廣義來說,註冊在海外(本國以外)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狹義的定義是指設立在免稅的租稅天堂國家之公司,由於設立容易,所以又被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常見之租稅天堂地區有:英屬維京群島(BVI)、貝里斯、美國德拉瓦、模里西斯、塞昔爾、薩摩亞、開曼等地。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每年按時向境外公司收取年度規費以維持其有效存續。有些地區只要繳交年度規費即可,有些地區尚需提示相關的法令申報才能維持其法人資格。 境外公司如未繳年費而失去法人資格時,其名下資產歸屬註冊地當地政府所有。
根據業界估算,以父母贈與子女市值一億元的豪宅為例,所需負擔的贈與稅,是按該房產的土地持分公告現值計算,大約僅要三、四百萬元,遠低於直接贈與現金一億元所需負擔的一千萬元,即一○%的贈與稅。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副教授莊孟翰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近三年來房屋、土地贈與件數不斷創新高,從二○一○年的三.五萬件,到去年破四.七萬件,成長超過三四%。顯見愈來愈多富人,用買房贈子女,規避遺贈稅。「豪宅被當作富人的避稅工具,不斷墊高的房價,卻使受薪階級在都會區一房難求,」莊孟翰說。除了上述四大手法外,富人常見的避稅、節稅手法,還有透過基金會、醫院等公益法人控制企業股權,以降低移轉財產給後代的租稅負擔。或透過實際價值不易衡量的藝術品、古董捐贈,降低所得稅負擔等。如此琳瑯滿目的避稅手法,讓沒有能力成立境外公司、基金,無法購買多棟房產的受薪階級,望而興嘆。台灣的富人避稅現象,背後是法規傾斜下,「賺愈多、繳(稅)愈少」的現實寫照。更是如今加深貧富不均,造成國家財政見底、社會不公義的元凶之一。稅制的全盤檢討、改革,不能再等。
台商匯回盈餘給其子女,遭核課贈與稅5,600萬元(2009年9月28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電子報)最近本局針對利息所得偏高之甫成年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及其兄弟等3人於民國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之資金,查其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之用途類別,均勾選「340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購入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之房屋,其餘款項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之交易頻繁。另發現甲君之父母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數人,於民國93及94年間,有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於國內某銀行OBU帳戶之紀錄,遂查得甲君之父母等人係香港A公司之股東,渠等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故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君等3人帳戶之款項,係屬甲君父母等人之海外投資收益。甲君之父表示,因聽信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而將多年來存放香港之海外投資收益,匯予台灣之子女用以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誤以為其子女甲君等3人以「340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免課相關稅捐,惟經查子女年紀尚輕,其主張自國外鉅額借款,但未能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本局追查資金流向,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之規定,函請甲君父母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5,600萬元。3.溫慶珠借用其姊名義開立OBU帳戶,遭補稅罰款1,570萬元(2009年5月20日經濟日報報導)國稅局認定此為溫慶珠的贈與行為,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936萬元,並處1倍罰鍰936萬元,兩者合計金額1,872萬元。溫慶珠不服,她指出,她的會計小姐採納世華銀行理財人員的建議,對國人來說,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公司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稅,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國護照的姊姊名義開立OBU帳戶,此為民法第603條的寄託關係。溫慶珠強調,溫慶玉自始至終未使用這個帳戶,因此,兩人的關係應屬成立「借名」契約,不是贈與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採納溫慶珠說法,認定溫慶珠和溫慶玉成立「借名」契約,溫慶珠將資金存入溫慶玉名義的帳戶內,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移轉資金,國稅局未查明溫慶玉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即認定為贈與,有所疏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不過,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見解,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合議庭認為,溫慶珠的說詞反覆,在國稅局復查時主動提出借據,主張該款項係溫慶玉向她借貸,事後溫慶玉都有連同利息償還;但後來在訴願與行政訴訟時,又強調是借用溫慶玉的帳戶來節稅,說詞前後不一。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溫慶珠敗訴,需連補帶罰1,570萬元。溫慶珠借用其姊溫慶玉名義開立OBU帳戶,為何會被查獲?國稅局指出,當時是因為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國稅局才進一步調查。國稅局說,政府機關間有很多正常通報管道,包括海關、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及中央銀行等,與國稅局間都有例行性通報機制。一般來說,只要匯出入款的金額較大,可能涉及贈與等資金流向問題,中央銀行都會通報國稅局,國稅局也會選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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