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隨着一些國際性組織的興起,這些組織大力協助一些較落後的國家/地區發展經濟,包括透過一些政策吸引外國投資者,並改善基建設施。我們也因此積極到這些國家投資,這既能降低我們的生產成本,亦可協助他們的經濟發展,各取所需。互聯網的通訊服務令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再不受時空限制。人們不但可以利用這些新科技認識不同地方的文化,更可以藉此傳播資訊、宣傳產品,甚至經營業務。我們可以從電視、互聯網等途徑快速地獲取世界各地的資訊。各國企業也可藉傳媒宣傳令產品暢銷全球。透過互聯網、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介,世界各地的人可以瞭解不同地方的文化,拉近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距離。海、陸、空的交通運輸工具在載貨量、載客量、速度方面不斷改善,刺激各國/地區人口、資金和資源的交流,推動了全球化的發展。不同交通工具的速度和載運力都大大提高,而且愈來愈普及。 全球化下,境外公司可以在不同地方籌集資金,亦可隨時把資金投資到海外。跨國企業的業務遍佈全球,這些企業可在世界各地聘用工資較低的勞工或富經驗的專業人才。促進自由貿易及經濟發展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加強了各國在不同範疇的合作,成為各國的溝通橋樑,帶動了全球化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已出現多年,但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更為迅速,除商貿模式的轉變、全球分工的生產程序外,亦可從政治及科技發展兩個方向理解促進經濟全球化的因素。1. 政治因素在政治方面,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九十年代初期間,世界各國主要分為資本主義陣營及共產主義陣營,雙方有着分歧及利益衝突,在軍事、科技、外交等方面均進行競賽,關係惡劣,對全球的經濟交流與發展造成障礙。
我國民營企業參與跨國公司國際化分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根據目前外向型經濟較為發達的我國沿海地區的情況來看,民營中小企業與境外公司企業二者在產業分佈、企業規模及生產管理水平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形成了二元結構,即民營中小企業產業分佈集中在輕紡工業,企業規模偏小,採用傳統家族作坊式的內部管理方式。而外商直接投資,尤其是近年來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產業分佈集中於機械電子行業,企業規模效益明顯,並且採用現代工業管理模式。這種二元結構明顯地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整體的拉動作用,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存量的激活效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中小企業企業發展水平有限,難以滿足跨國企業的要求中小企業體制改革尚不到位,企業管理架構多為家族式企業,向現代企業管理方式轉化有待時日。從生產水平來看,多年來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水平較低,難以形成專業化配套生產體系。此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運作能力較低,再投入能力有限,也是製約其發展的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現代管理人才,使它們難以適應為技術和資本含量高的跨國公司以及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的合作方式。2、我國中小企業同跨國企業發展配套服務關係存在著一定風險現有研究表明,跨國企業選擇當地企業為其供貨的主要動機,一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二是為了提高專業化水平,使技術、產品更好更快地適應當地條件。
有學者若干境外金融中心之司法管轄地區要求債權評估,如果要設立一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信託人必須委任當地註冊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始財產至少要 50 萬美元以上始為合理,而每 100可在當地提起訴訟。又通常境外公司金融中心之司法萬美元通常需收取 15,000 美元之信託設定費。此管轄地區禁止訴訟律師採用「成功報酬分成」(外,每年尚需收取信託財產金額約 1%之信託管contingency fee base) 之收費方式,致使債權人於理費,其整體市場之資產價值大約是美金 1 兆到委律師提起訴訟時,可能即必須支付高額之律5 兆之間。20 另外,亦有實務專家指出,在海外師費用。成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其第 1 年之設立費用至4. 債權人對詐欺移轉財產之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少需要 15,000 美元,且每年尚必須支付數千美元從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一旦債權人已經提之維持費用。由於其設定信託成本相當高,除非出轉讓海外資產以創設境外信託係屬詐欺移轉之信託財產超過 200 萬美元,否則實務上成立境外證據,則委託人即必須證明其移轉海外資產之行資產保護信託實益不大。21為並非詐欺移轉。相對地,某些境外金融中心之就境外信託之契據文件而言,因涉及相當專司法管轄地區則可能要求債權人須承擔超越合理業之架構設計及內容規劃,故通常必須徵詢或尋懷疑之舉證責任,以證明委託人將海外資產移轉求專業律師及會計師之協助,故委託人尚要負擔到境外信託屬於詐欺行為。一筆可觀之締約費用或專業人員之服務費用。5.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完成前提出訴訟境外金融中心對於詐害信託行為通常設有 2年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庫克群島甚至僅設有 1參、境外信託之創設、效力及承認一、創設境外信託之方法、類型及架構2002). 相對地,亦有資料顯示,境外信託第一年之設立費用至少需要 1,000 美元到 5,000 美元,且其後每年尚應支付 1,000美元到 3,000 美元之年度管理費。ARNOLD L. CORNEZ, THE OFFSHORE MONEY BOOK 85 (Contemporary Books, 2000).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13雖然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但境外信託成立,亦可以為第三人之利益而成立。另外,亦可同時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的而成立。既然是在海外設立,為確保信託有效成立,當事觀諸境外信託運作架構,通常是組成一個團人會選定其設立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之信託法或信隊來管理信託財產。為確保信託事務之處理符合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並依其信託法或信託實體信託目的,不僅可能設置數個境外受託人,而由法所規定之方法創設境外信託。實務上,境外信共同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財產,尚會設置信託保託成立,均簽訂或書立書面之信託契據,以符合護者、保護者會議或信託執行人來監督受託人。成立信託基本要素,並約定在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事實上,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所有之境外所承認之信託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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