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稅務上的節稅考量,胡偉良則表示應儘量「避開贈與方式」,一來以贈與方式除要繳納不少的贈與稅額外(超過法定贈與額度以上部分要繳納10%以上的贈與稅賦),另外土地増值稅部分仍需按一般稅率繳納,而「排除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 房產在產權處理上,不論是否有改建,仍以登記父母名義,也就是原老屋所有權人為宜,待百年之後再由子女繼承,這樣一來可以只繳遺產稅而不需繳交土增稅和贈與稅,省掉巨額的稅賦,另外,也因保有不動產而可以「獲得更多的兒女孝順」。 台灣低薪問題日益嚴重,道路用地加上房價高漲,讓年輕人苦不堪言,因此近年房市不乏主打低總價的物件,有些首付只要數十萬元,甚至出現「買地送屋」的廣告。一名女網友日前看到「買地送屋」的廣告,私訊屋主卻未獲回應,忍不住好奇「表示房子很破嗎?」貼文釣出不少過來人現身說法,勸原PO還是不要碰。 原PO日前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問,如果看到「買地送屋」的物件,是否代表屋況或產權不單純,「表示房子很破嗎?」貼文引發討論,不少網友留言解答「可以確定的是,房子的損害程度高,外觀格局也有很棒的,內部就是很難想像」、「還要考慮拆除的費用吧」、「通常是指地上物保存登記」。 Q: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當然,除了政府應給予補償外,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在租稅方面也給予一定的減免,例如,依使用情況,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或日後被徵收時,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市華民路因政府未徵收取得道路用地用地,一卡就是10年,華民路並非個案,但各級政府卻有意或無意坐視大法官會議早於1996年解釋「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既成道路成了「護身符」不徵收,地主又背負沉重「既成道路」之名,有失公平正義。 既成道路徵收問題迭有爭議,大法官會議1996年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地主既已無從自由使用,因公益犧牲財產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預售屋不再主流?未來「2種房」成趨勢 ☀付了訂金,才發現在土壤液化嚴重地帶,怎麼辦? ?新上架!低首付熱銷好宅推薦 ?住在這…每天都可以跟大自然交朋友! 苗栗市華民路這板橋長約2公尺,工程費約50萬元,最近卻用了 2000萬元用地取得,才能施工鋪設貫通。記者范榮達/攝影 此外,若道路範圍內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如果沒有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華民路就是典型案例,2009年開通之初,僅就新闢道路部分徵收用地,社區內當成既成道路,都市計畫限制土地利用,又不去徵收,地主反彈設置路障主張權益,形同封路雖有可議之處,但政府坐收「便宜」也不可取,華民路一卡就是10年。 大法官會議解釋20多年過去了,但各級政府少見努力,落實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私人「既成道路」,苗栗市近10年徵收用地,開通8條都市計畫8公尺寬道路,另有1條市民代表會已通過預算,今年將會推動執行,苗栗市已經算是相對有進度。 苗栗縣都市計畫規畫1124條8公尺寬以下道路,至今還有648條未徵收,占57.65%,苗栗縣並非個案,而是全國通案,單單就這方面,既成道路未被徵收的地主,土地正義迢迢難以期待!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 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 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五、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用地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六、公用地役關係不得以民事訴訟主張由於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判決:「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同樣,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主張對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者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係屬不當,而於民事訴訟請求消極確認其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此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等公法程序謀求救濟。」 本題提起民事訴訟之「居民」,如果是鄰地所有權人(例如附近房屋及基地持分之所有權人),得主張前述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遭到侵害,訴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者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但如果該等經常通行使用A 地之人包括非鄰地所有權人,要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要向當地政府機關請求拆除路障,恢復公眾通行;如果該項請求遭政府機關駁回,則可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利益。

為了尋求解方,內政部在二○○一年將公保地納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藉著給予容積獎勵,鼓勵建商購買公保地後捐給縣市政府。只是「捐地換容積」原先是打算引入市場力量,解決公保地補償問題,但也意外讓公保地成了另類商品。 公保地的利潤空間,在於內部彼時制定的容積轉公式中,除了用「公保地面積」乘以「移入、移出基地公告現值的比值」外,還多乘以「移入基地的容積率」(見第44頁)。 壇上,市核定了一四三件公保地容積移轉案,共換回九公頃多的公保地。而建商平均捐一坪公保地,就能換到三坪容積、最高可換到九坪。在房市飆漲的年代,一坪換三坪,低價公保地換高價容積,對建商而言可謂超額利潤,因此不少掮客仲介協助買賣公保地。 三年前,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推出「容積代金」制度,打算取消捐地換容積收購道路用地,改以市府作為中介,建商「繳代金(給市府)、換容積」,市府則將代金拿去買回公保地。「容積代金」用意在讓市府成為唯一買家,遏止掮客仲介。當時郝龍斌給了三年緩衝期,這三年內,捐地換容積與容積代金制度並行;三年後,捐地換容積全面落日,改以容積代金制。 三年緩衝期將在今年六月底到期,按原本規畫,七月起台北市將全面實施容積代金。不過,就在容積代金全面上路前,以葉林傳為主的五十一位藍、綠議員提出《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打算延續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並行的制度。而修正案也在五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讓全面代金制的改革理想戛然而止,徒留林洲民壯志未酬。 容積代金無法獲得地主支持,背後有三大理由:首先是公保地市場衝擊。 許多私人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為一般市民日常行走的巷道。

社會經濟之發展。其他 無,本案已依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 法性做綜合評估分析。三、道路用地事業計畫之必要性、適當性、合理及合法性說明: (一)必要性:健全關西鎮中豐路道路安全,促進運輸業發展。 (二)適當性:符合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未改變原地上植被、地貌,對社會整 體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性。(三)合理及合法性1.符合『土地法』第 208 條之規定。2.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3.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柒、第一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意見回應處理情形:詳如後附 編所有權人/陳述日期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1何怡珊張碧逢111.4.291.反對政府徵收道路供私人住戶使用,應予住戶私下跟地主購買。2.為何只徵收這 127 公尺長的 道路土地,如果要徵收應該要全線道路徵收,才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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