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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避稅在國際貿易中的定價轉移可以適當的減少公司的稅負或構成稅負的有效遞延;用境外公司結合離岸信託或私人基金會可以大幅度減少遺產稅;移民前的規劃中合理的使用離岸公司,可以有效的減少稅收負擔。優勢編輯1、顯示國際企業形象,便於發展跨國業務2、方便資本重組,在國外上市,加強海外融資能力3、利用離岸公司做出口轉手,可合法減低關稅4、避開外匯管理,資金進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經過代理,方便結算5、便於反向投資,回大陸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6、移民及簽證的便利7、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更名編輯因為某些因素,註冊的離岸公司需要更名。離岸公司更名的總流程是“擬定新名稱--查冊可以使用--簽署相關文件--通過--銀行更名”。

 
 

此外,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也將採取對策。過去存在即使企業在進駐的國家擁有存儲和配送庫存的倉庫、在當地也不被徵稅的情況,但今後將明確「在企業獲得收益的國家和地區可適當徵稅」的原則。該原則設想的是在世界各地擁有配送用倉庫、但在有些國家不繳納法人稅的美國亞馬遜等電商企業。還計劃完善處理糾紛的機制。圍繞在本國和出口國均被徵稅的雙重徵稅,政府和企業耗費10多年通過審判來一爭高下的事例也不在少數。為此,將制定一個規則,即徵稅的2個國家相互協商,用最多2年時間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如果糾紛走向長期化,企業的負擔會加重,可能阻礙國際性投資。另外,為了提高境外公司節稅政策的透明性,對企業進行指導的註冊稅務師等還將制定向當局進行報告的義務。日本企業被認為不會採取積極的節稅政策。日本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顧問岡田至康表示,「對於日本企業而言,優點是這將成為與各國企業同等競爭的條件」。在G20上敲定節稅防止政策,其目的是讓中國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也加入框架中,進而確保實效性。雖然利用經由此次沒有加入框架的東南亞及非洲各國的避稅港可能是一條捷徑,但G20計劃呼籲對象外的其他國家也加入進來。2008年雷曼危機後,各國的稅收迅速減少。美國谷歌和星巴克等跨國企業的超越國境的過度節稅政策一直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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