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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 (一)商品之定義 所謂「商品」是指必須通過交換16同,。172013WL402818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D. Texas,ShermanDivisionSecuritiesandExchange Commission, v. Trendon T. Shavers and 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 CASE NO. 4:13–CV–416 | Filed August 6, 2013.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過程,實現使用價值的轉移 18 ,EXP虛擬貨幣我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針對消 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商 品」之定義著有明文:「本法第七條所 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 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 件」亦可作為參考。另外,美國期貨交 易法第 1a 條第 9 款對於商品的定義相 當廣泛:「商品是指⋯⋯於契約中約定 好未來所有服務、權利、利益之交易ommodity⋯⋯allservices,rights,and interests in which contracts forfuture delivery are presently or in thefuture dealt in.”)」。

 


 

比特幣透過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運作,特色 是去中心化、全球通用、不需第三方機構或個人管理,任何人皆可參與比特 幣活動,透過稱為「挖礦」的電腦運算獲得比特幣;中央處理器(CPU)、 圖形處理器(GPU)等這類用來挖礦的裝置稱為「礦機」,而挖礦的人則稱 為「礦工」。為了避免通貨膨脹題,比特幣透過私鑰作為數位簽章,協議 的數量上限為 2100 萬個比特幣,近來因為比特幣熱潮,導致交易時間大大 被拉長、手續費提高,違背了最初低手續費、不受監管的初衷。不過樹大招 風,比特幣也遭到不少批評,許多人認為投資比特幣有極大風險,甚至認為 比特幣是騙局一場,但今年以也有越來越多商家接受比特幣支付,可以看 出狂熱趨勢依舊。 (二) 以太坊(Ethereum)2013~2014 年間,程式設計師維塔利克.巴特瑞恩(Vitalik Buterin)受比 特幣啟發後,提出了以太坊的 概念。維塔利克.巴特瑞恩在 2013 年寫下了《以太坊白皮 書》,當中提到以太坊能讓開 發者打造去中心化、開放、安 全的應用。以太幣以區塊鏈為 基礎,EXP亞斯特跟比特幣類似,但使用 的科技完全不同,最大的特色是,具有開源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功 能的公共區段鏈平台,智慧合約是儲存在區塊鏈上的程式,雙方達成合約條 款就能執行。以太幣(ether)則是基於以太坊技術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加密 貨幣,是目前僅次於比特幣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 (三) 瑞波幣(Ripple) 瑞波幣是目前全球第四大虛擬貨幣, 是一家同名開發區塊鏈技術新創發行 的虛擬貨幣,特色是能快速在全球移 轉數十種不同的貨幣,同時許多金融 機構普遍認為瑞波幣交易系統更安全、手續費更低。瑞波執行長 Brad Garlinghous 更號稱,比起比特幣結算 交易需要 4 小時,瑞波幣只需要 3.6 秒就能完成交易。


 

(1) 因軟體程式而涉及移轉數位價值之 協議; (2) 價值儲存限與約定範圍內商家交易 商品或服務贖回; (3) 為了遊戲中獎勵制度而發行之價值 單位; (4) 不得以法定貨幣或其他虛擬貨幣贖 回之價值單位; 此框架中所謂虛擬貨幣,包含數 位貨幣及加密電子貨幣。 規範法規框架首先廣泛的劃定所謂 的虛擬貨幣,再透過但書於此範圍中進 行排除,此亦為美國法下常見的做法。 二、紐約州 紐約州於 2015 年 8 月 8 日正式於紐約法典,金融服務第 1 章增訂第 200編「虛擬貨幣」,也是全世界第一部為 虛擬貨幣訂定之專法。 紐約州虛擬貨幣法案把虛擬貨幣 獨立於其他支付工具之外,專門就虛擬 貨幣相關事項獨立規範,包含虛擬貨幣 的定義、EXP虛擬貨幣商業行為的定義、監 理機關監理方式以及其他消費者保護等 皆有詳細的規範。 附帶言之,虛擬貨幣的主管機關 為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於 2015 年 9 月22 日時,即宣布已通過 Circle InternetFinancial 的執照申請,代表 Circle 成 為紐約第一家可以提供虛擬貨幣服務的合法業者 41。 於紐約法典中金融服務第 1 章增訂第 200 編「虛擬貨幣」,其中第 200.2節第 (p) 條 42 將虛擬貨幣定義為: 任何種類之數位單位,用來作為 交易之媒介或是數位儲值的一種形式。 虛擬貨幣應該被廣義的解釋為可交易的 數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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