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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銀髮族與自閉症孩子家庭所組成的「新北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就是租用林口的社會住宅,打造一個理想家園,進而發展出共居、共食、共耕,甚至今年還將承租一樓的店面計畫開餐廳,朝向經濟自主的方向發展。 (編輯推薦:陳淑芳83歲租套房獨居!獨自租屋前這3項準備,簡易急救、緊急避難能自救!) 2.道路用地住宅合作社的房屋,不一定要集中在同一個地方 由於退休前可能需要靠近自己的工作場域,退休後可能更需要社會福利,因此梁玲菁指出,住宅合作社可以有多間房屋分散,分別具有不同功能,讓社員透過「換屋」方式,有機會在不同人生階段選擇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住宅。 二、協力共伴:創造深度與廣度 住宅作社如果有一個好的理念,也可以跟不同「合作社」一起合作,以「協力共伴」方式一同推廣。 合作社之間協力

身分證 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戶籍謄本 相關費用 土地分割流程怎麼進行? 到政府機關網站下載申請書並填寫 攜帶相關資料道路用地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 與測量人員約定時間進行現場量測,以及協助指界 完成量測以及標界後,就可至地政事務所領狀,完成分割流程 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 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目前實務上共有土地處分、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地役權以及管理行為均採多數決,只有土地分割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已經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方式。)

土地徵收補償除了常見的政府因公共建設等目的直接徵收私人土地之情況外,意有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另外除了土地全面被徵收之外,從私人土地之上空或是地下經過,亦屬對於私人土地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是有以下兩則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400號解釋 1.徵收等係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道路用地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2.公用地役關係應給予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買賣道路用地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3 法拍屋貸款利率較高 銀行承辦法拍屋貸款(代墊尾款),通常以信用貸款的方式,利率在 6% 左右。 不過,收到權利移轉書後,房屋過戶到貸款人名下,就能申請一般房屋貸款,轉成較低的利率。ps. 首購族還可以申請優惠利率房貸。 #4 先評估自己的資金和信用紀錄 信用記錄是否良好與房屋的道路用地買賣現況條件會決定貸款能不能核准,以及核准貸款的金額。 雖然法拍屋可能低於市價,但銀行代墊尾款利率較高,核貸金額也不見得足夠,所以最好先準備一定金額的資金,認真評估過自己的資金狀況與信用記錄,才踏入法拍,千萬不要貿然投入。 承辦法拍屋貸款的銀行 得標後 7 天內須繳清尾款給法院,約 2 ~ 3 週後才拿到權利移轉書,對銀行來說,這段時間申請的法拍屋貸款是沒有擔保的,風險很高,所以不是所有銀行都能辦理法拍屋貸款,且大多只貸款給「點交」的房屋。 以下幾家常見的承辦法拍屋貸款銀行,供作參考:

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 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道路用地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 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 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 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 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 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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