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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由此規定可知非原住民是無法承受原保地(原住民保留地)的;但我們台灣人就是很聰明,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頭」就是現今非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之「利器」,再利用「抵押權利的設定」保障本身之權益........;其實現今知識網路四通八達,買賣道路用地原保地更是需要外來的資金共同開發利用,以創造更多的經濟產值,造福在地原住民,i-young本身亦希望政府有條件的開放原保地,別讓原保地成為原住民的夢魘.......。***************原住民保留地潛藏的鉅大價值塊廿公頃的馬武督社土地,可以被統一集團變成超過卅二億元的遊憩地,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老人安養與健康療養產業的金雞母許多原住民經常抱怨自己所擁有的保留地根本不值一文,想要貸款,金融機構根本不願意承貸,想要農耕開發,卻受到超限利用、保安林、水源區、保護區的重重限制,動輒就要罰款並移送法院,所能種植的又都是根本入不敷出、乏人問津的賤價農產,不少原住民在長年的挫折下,不禁興起賤價賣給平地人,把錢拿走舉家搬到都市謀生的念頭,以為如此一來,就可以像漢人一樣,在都市展開美好的新人生,但是,最後的結局往往是:不善理財與儲蓄的原住民,很快在投資錯誤、被人欺騙、或是坐吃山空之後囊空如洗,想要回家已經沒有山林可以棲身,最好只好流浪在都市邊緣,過著沒有明天的絕望日子,台北市的花東新村、碧潭河濱的違章部落,都是最明顯的前車之鑑。其實,只要經過良好的規劃,正確的經營管理,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變成富可敵國的鉅大財富,雖然這並不是一蹴可成的簡單工作,但是以下兩個例子,至少可以讓原住民弟兄們了解,山地保留地的潛在價值是如何的鉅大,而輕率地出售祖先遺留的土地,又將是何等的不智。馬武督社的土地讓統一財團獲利卅二億元 在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的馬武督部落,有一座統一財團所擁有的「馬武督健康世界」,這塊土地原本是原住民保留地,光復後不知何故被農林公司接收,經過數度轉賣,最後被統一財團買到,統一財團以它為根基,創立了「統合開發公司」,延攬前營建署副署長擔任總經理,對外出售健康俱樂部的會員證,最早每張會員證售價四十萬元,至前年底共售出八千張,共獲得卅二億台幣的收入,一年半前會員證漲到六十萬元一張,更不知已經賣出了多少張,統一財團就靠著這一塊原住民保留地所初步賺取的卅二億元,繼續在雲林縣草嶺、台中縣谷關各買了一塊地,做第二、第三家健康世界的投資,原住民弟兄們,看了統一財團能夠將一塊面積不到廿公頃的保留地,創造出至少卅二億元、並生出另外兩塊地的實例,大家還能再說原住民保留地不值一文嗎?當然,統一財團能夠買到原本是保留地,並進一步變更地目,蓋起美侖美奐的旅館,即使遭新竹縣政府以違建取締,象徵性地打掉一小部份,仍然可以繼續營運不停,這當然有他雄厚的政商背景,但是至少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價值,的確是不容小看的。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鉅大價值,從台灣已經是高齡化國家、人人崇尚自然養生的風氣,更可以看出一班。在地球溫室效應之下,台灣幾乎從四月起一直到十月初,整個平地水泥叢林都籠罩在溽暑之中,每逢星期假日,所有民眾紛紛傾巢而出,逃向青山綠水之間,企求獲得健康與紓解,此時原住民保留地的旅遊休閒價值就昭然若揭了。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台灣當紅休閒產業的焦點觀光局曾經針對台灣民眾的國民旅遊喜好做過調查,發覺最受民眾喜好的旅遊去處,就是森林遊樂區,尤其是有山有水的中海拔山地最受歡迎,像海拔一千公尺左右的溪頭、蕙遜林場、八仙山、拉拉山都屬之,全國海拔接近一千公尺的平地聚落,只有阿里山鄉的奮起湖一地,當地幾乎全是旅館,終年擠滿了喜歡高冷、又不願意像阿里山那樣冷的避暑民眾,可是像奮起湖、溪頭這種海拔高度,又擁有青山綠水的原住民部落,其實不知共有多少座,只要稍加規劃,每一座部落都會蛻變成溪頭與奮起湖,每一位部落原住民也都可以搖身一變為旅館大亨!在高齡化社會之後,養老與慢性病長期療養會變成一項蓬勃成長的新事業,中海拔山區因為氣溫、森林芬多精與空氣陰離子豐富,本來就是長期療養的聖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尤其台灣原住民幾乎有四分之一以上的部落都擁有溫泉資源,更是發展老人退休安養與慢性病療養的絕佳據點,就這個事實來看,作者甚至敢大膽宣稱,絕大多數台灣原住民弟兄們,都是抱著金飯碗抱怨沒錢用的傻子!保留地的宜人氣候與溫泉是最燙手的資源經營之神王永慶,也是和統一財團一樣,都已經早一步看到原住民保留地價值無限的前瞻者,王永慶深知台灣的製造業已經沒有太多前途,他當年賤價所買的工業區土地只能閒置不用,可是如果可以拿來蓋老人退休村,那將會產生多大的利潤啊!我們以一塊三百坪的土地,建蔽率六十%,蓋一棟廿層樓、每間十五坪的銀髮族退休安養小套房的話,至少可以蓋個一千間,王永慶以只租不賣的方式,想入駐養老者每人保證金兩百萬(死後無息歸還),每個月包括吃住三萬元,我們不要計算吃住三萬元的利潤是多少%,只要算一千位客人所繳的十億元保證金,王先生拿來做其他的投資,又可以創造出多少企業子王國。但是,王永慶想成功跨足這樣的退休產業,卻需要克服兩個條件,

容積移轉:地主將公保地賣給建商,再移轉捐給政府,建商獲得容積大約可增加20-30%。容積代金:業者及政府以代金購買容積,政府再購買過代金,向地主收購公設保留地。Q4:公共設施用地出售可以找誰?推薦找專門做公保地買賣的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專業且有豐富的公保地買賣經驗,全省北中南都可服務。Q5: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多久?根據土地法《第214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並視為廢止。道路用地買賣若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的事業,可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延長期間以5年為限。收購公設保留地問題,歡迎洽詢虹展!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擁有多年公設保留地買賣經驗、買方資源廣大、成交速度快,想賣高價、避免高風險,推薦找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更多收購公設保留地、道路用地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8813576或線上LINE諮詢,全省北中南都有提供服務。了解收購公設保留地後,推薦你…什麼是道路用地收購?【全台收購道路用地行情】報厚哩災!道路用地用途不止買賣、徵收!5分鐘讓你了解道路用地可以幹嘛?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是什麼?一次弄懂道用地容積移轉條件限制、實施辦法與計算內容!道路用地行情怎麼看?道路用地價格怎麼算?流程怎麼走?買賣前做足功課,避免糾紛!公共設施保留地分享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公共設施用地種類: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等用地之配置原則:◆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等用地之配置原則:◆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其他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補償標準:◆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他相關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可於未被徵收前申請臨時性建築物,並依法繳納稅捐。◆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變更者,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可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當可申辦分割。為何要購買公共設施用地?◆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捐地報稅以現值16%為成本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垃圾處理場地上層作下列使用:一、污水下水道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四、民眾活動中心。五、停車場。六、休閒運動設施。七、公園、綠地。八、員工值勤宿舍。九、電信機房。十、資源回收站。1.買賣道路用地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為屋內型或地下型。2.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兒童遊樂場地下作停車場使用。1.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兒童遊樂場之整體規劃設計。機關用地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1.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二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紀念館為限。七、天然氣整 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公園一、社會教育機構。二、文化中心。三、體育館。四、休閒運動設施。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六、停車場。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八、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九、兒童遊樂設施。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4.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1.休閒運動設施: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手球場、棒球場、壘球場、足球場、曲棍球場、滑草場、自由車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2.社會教育機構:以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圖書館、音樂廳為限。兒童遊樂場一、幼稚園。二、托兒所。1.面積○.二公頃以上。2.幼稚園、托兒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體育場看臺下作下列使用:(一)展覽場。(二)停車場。(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貯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1.作第二項之使用時,體育場所用地面積應在五公頃以上。2.作展覽場使用者,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3.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加油站一、停車場。二、洗車設施。三、汽機車簡易保養。四、汽機車用品之販售。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六、經銷公益彩券。七、廣告服務。八、便利商店。1.面積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限作洗車業、廣告服務。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4.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6.作公益彩券業,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限。變電所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由農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前項私有土地屬共有土地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屬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為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行為,而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依前項但書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者,須由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將施作之設施等相關資訊,於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等地公告七日,期滿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始得同意興建或補助。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件者,得就既有設施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四、為確保私有土地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公眾使用利益,符合政府財政支出效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應以該設施建設核定經費為基準(附件二)。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其利用方式如下:(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於國有土地上之處理方式:1.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養方式(附件四),經核准同意後,始得興建。3.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二)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三)屬農會、漁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六、執行機關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非都市土地內,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二)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三)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應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其國家公園計畫。(四)位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須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規定。七、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核定後,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容許使用,並經核准後,始得興建,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執。

結案一、道路用地買賣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4、申請人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申請位置(整筆申請免附)。3、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無則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配-2○○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紀錄表■會勘紀錄表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須具原住民身分。2.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3.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4.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5.其他。(二)分配方式:按下列順序分配:1.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2.尚未受配。3.因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達成協議、徵收或撥用,致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減少。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地段、地號使用分區、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使用地類別○○段○○○山坡地保育區種植是是○○地號農牧用地○○■否■否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是否3、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初■是否(超額面積:_________m2)審4、是否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5、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見6、是否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是否7、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土地登記謄本1份、(4)地籍圖1份、(5)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6)實地調查紀錄表或會勘紀錄表(含照片)1份、(7)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8)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配-11○○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公告事項:收收件登記費元合計日年月日時分連件序別配-17期書狀費元收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選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拍賣□共有物分割■權利取得□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權利內容等變更□□標示變更登記□分割□合□地目變更□□□(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10)(11)(12)(13)(14)(15)住所(16)權利人姓名出生統一編號簽章鄉鎮申或或縣市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市區義務人名稱年月日請權利人○○○民國○○年○○月○○○○○○○○○縣○○鄉○○村○○○○○○日○○○義務人中華民國人管理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住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法定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統一編號:20082444代理人Icyang‧Parod受委辦機關○○縣政府住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縣長○○○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地價通知異動交付人請歸檔勿填異動領狀通知發狀寫︶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又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此時,受贈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所得稅法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中的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依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而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節稅實務運用之注意事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相關稅法上優惠規定,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要件有3:◆須是都市計畫內土地。◆須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之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之道有二:◆捐地報稅以現值16%為成本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3年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道路用地買賣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實務上若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購入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持續保有,待取得人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時,其節稅效應有四:1.減少生前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現金資產。2.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免徵地價稅。3.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4.繼承人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否會被國稅局以視同贈與看待而課徵贈與稅?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利用公設地避稅小心被罰:財政部防堵逃稅大執法!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2年7月1日以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分割、買賣或交換以逃避贈與稅的行為,將加以輔導補稅,但是凡九92年7月2日以後仍利用此行為逃稅者,除補稅外,還必須按所逃漏稅款處1至2倍的罰鍰。過去納稅人會以公設地贈與子女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應稅財產買回,以進行節稅的行為。此形式上雖然合法,實際上即為了逃避贈與稅。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君利用公設地與兩筆價值2,000多萬的應稅建地的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其主要就是取巧的安排應稅土地的移轉,進行節稅。舉例來說,納稅人將90%公設地以及10%應稅建地持分贈與給子女,而後分割時再將10%公設地及90%應稅建地移轉。然而國稅認定此實質上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因此核定某君應補繳贈與稅額八百多萬。國稅局表示,為了抑止部分高所得者以迂迴方式,將其名下公設地贈與子女,再以等值建地或現金向子女交換或買回,以達到逃漏贈與稅公設用地使用限制大鬆綁: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內政部營建署決大幅鬆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限制,未來核定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公共設施用地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將不受現行樓地板面積不能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限制,大幅提高使用強度,獎勵誘因明顯增加;另加油站用地,也將新增可引進便利商店。營建署大幅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修正草案日前出爐,其中為配合推動BOT案,部分條文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也就是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將享有較多優惠,更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此次,車站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可作百貨商場、商店街、超市、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補習班、便利商店、特產展售、休閒運動設施、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旅遊休閒及餐飲服務等使用,為放寬幅度最大的公共設施用地;並明定使用時不可超過總樓地板面積2/3,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投資案,不受2/3限制。民間業者與行政院長游錫?對話有關公共設用地以BOT方式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民間業者提出不受現行面積限制,此次營建署修法放寬相關規定。營建署指出,加油站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便利商店,是因世界各國加油站多元化經營的趨勢;另加油站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尺,原規定僅能作洗車業,此次新增廣告服務,可提供廣告承租使用。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高爾夫球場,以解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劃設前,已存在的高爾夫場經營問題。此外,政府大力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公園、高架道路、停車場、機關用地的地下層可興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確定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適用如下:◆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則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被取得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之取得方式為「徵收」,惟備註「由鄉公所編列預算或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亦免徵之。◆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可否適用:如果在都市計畫書載明:「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機關就會依台財稅字第8521930297號:「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稅之適用」,而予以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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