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設施。服務。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型態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保養業、買賣道路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汽機車零。利用,並維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用外,僅作第1置公共設施7.變電所項、第5項、第之機能。及其必要7項、第8項、3.停車場地機電設施第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場。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10.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11.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所列舉之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12.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有土地。行業類別,13.地下5.作第3.4.12.由直轄市、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水處理設。施及必要6.作第1項至第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施,地上加油(氣)站應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室。,得於地上及地14.地下下各樓層設置。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

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道路用地買賣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以上),另一條共安全。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設備。場、撞球場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項規定使用時,限。覆土深度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兒童遊樂設施、游泳池及其必須之附屬設施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之項目。作運動康樂施(游泳池除外)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法租用公有土地。├┼┼┤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地下准予興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線系統、口通道。以解決配水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電設施、此限。各項設施之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電設施。。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准予興。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交通。制,係為便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以上。比例及一定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不得超過總樓地4.買賣道路用地准許條件板面積二分之一(8)所列舉。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二倍。之行業類別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7.公園用地依本項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8.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不在此限。限制,可解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通道。地下准予興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房。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5.自來水設備。機電設施,配水池及4.作第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下水道之廣場用地。設施用地取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站、截流作第1項、第33.廣場用地站、污水項、第4項、第地下作上項處理設施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及必要之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1好安全設施。項使外徵收計畫。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7.藝文展第2項或第6項站、污水處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中心。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收站。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管理。.運動康樂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1.停車場設備。水配水池、。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站及必要之項目。設置,維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備。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房、變電適當間隔。都市發展需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施。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收站。好安全維護並不得妨礙地面設施之功能。並減低其對學校使用人員之妨礙。├┼┼┼┤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道路列使用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備。2.准許條件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7.加油(意。行業類別,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出所。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民眾活零件修理),日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10.抽水括洗染),一般站。事務所。11.天然瓦斯減壓站。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13.其他政府必要要之機關。14.變電所。15.電信機房。16.資源回收站。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站作下列使二樓以上。:2.應另設專用出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位辦公處道。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設施。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站二樓以上。層作停車場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入口、樓梯、通利用。道。2.為使停車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限。,以確保交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場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所。,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性之餐飲、通道。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可減低公司全年度營業淨利,達到降低公司全年度課稅所得額,節省公司年度應納稅額。捐贈政府可列為公司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是平衡公司資產負債表最佳編列工具。◆結合建地在申請建造時,合併申請容積移轉,增加興建的容積建坪可和建商分房子。◆道路用地買賣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申請實物全額抵繳贈與稅。◆以低價買進,待政府徵收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成為最佳投資理財工具。「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非等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亦即「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無下述3種情形者:★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例: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同法第50條之一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上述案例中的繼承人認為,自己所繼承的這塊土地顯然符合42條裡「公共設施用地」裡的市場用地。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的繼承土地雖然屬於市場用地,但該用地的目的是獎勵民間興闢,不符合內政部「供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用」的解釋,雖算「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卻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北市國稅局最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對該筆土地課以遺產稅。公設地容積移轉建商最愛: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台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台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捐地換容積收購路地新算盤:

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買賣道路用地申請及審查表(市)(二)審查清冊。政府審(三)會勘紀錄表,含照片。查(四)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五)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六)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七)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八)用地計畫書圖。(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附件:撥-9】。(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公所,由公所補正【附件:撥-10】。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原民一、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應備文件:會審(一)申請及審查表。查(二)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附件:撥-11】。10.補正結果:直轄一、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簡易補正事項,市、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完竣送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市)審查。政府二、不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簡易補正事補正項,則退回公所補正。11.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撥-12】。12.原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附件:撥-13】。民會另本同意函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同意成登記,本同意函即予作廢,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13.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公所【附核地方件:撥-1】;公所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申請人(需定政府地機關)辦理後續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撥結函轉用核定事宜【附件:撥-15】。10案需地天階機關備註段一、需地機關應檢具應備文件,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審查,代擬代判行政院稿核定。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後,分別就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14.一、承辦人應於土管系統登錄異動等結案事宜。結案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土地上物地段、地號分區使/地類別地/使用分區情形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1、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學校」?■是否2、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3、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所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4、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是否初5、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惟若審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是否意6、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見林木,致原住民權益受損情形時,是否有協議補償。■是否(無則免填)7、其他:無8、附件:(1)申請及審查表1份、(2)用地計畫書圖3份、(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4)土地登記謄本3份(5)地籍圖3份、(6)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7)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0份、(8)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9)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旨揭土地業經該管原住民保留地土線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核無意見,且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惟本案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向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充分諮商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可進行開發。如案涉他項權利及地上物補償事宜,請需地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四、自本同意函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成撥用程序,本同意函即失其效力,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五、旨揭土地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於報奉行政院核定撥用後,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不得註銷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原住民保留地」註記。六、原住民保留地經辦理撥用後,若有國有財產法第39條各款情事第1頁,共頁131之一者,本會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層報行政院廢止撥用,並移交本會接管。七、本案完成撥用作業後,請貴府督同公所更新本會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公所申請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5條。、解釋函令:無。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工-3】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工-5】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工-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工-7、租工-7.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工-15】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135【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圖作業作業流程作業階段期限受1.提出申請1理階天2.收件分文段【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工-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工-3】(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60審(二)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天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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