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結果將回饋審議、退場及防範閒置機制,從源頭降低風險。季刊86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伍、工程會具體作為一、截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計有428件,其中已活化或結案者為363件,繼續推動活化者為65件。有關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如圖3、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如圖4。二、買賣道路用地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工程會已研議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完成程序後,將加強執行。三、工程會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除追蹤列管閒置設施活化進度外,並針對有涉及證照許可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欠缺活化經費、設施規模較大,委外廠商經營管理不易、圖3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圖4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其餘46件屬列管初期案件,資料欠完整致無法分類。已活化或結案者363件,85%繼續推動活化者,65件,15%繼續推動活化者已活化或結案者轉型再利用移轉財政單位拆除/標售其他回歸原使用功能回歸原使用功能155件,49%轉型再利用96件,30%拆除/標售54件,17%移轉財政單位10件,3%其他,2件,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7設施地處偏遠等情形者,以召開專案會議或實地勘查,全力解決情形如下:(一)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1、設施管理機關:屏東縣枋山鄉公所。2、遭遇困難:枋山鄉公所規劃閒置設施以農產品展售中心及一般旅宿為活化方向,惟設施取得旅館營業許可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又因農委會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致活化受阻。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4月30日開會協調,請農委會再予考量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妥適性,經該會重新檢討並請屏東縣政府及枋山鄉公所重新提報修正興辦事業計畫,農委會已於2018年12月11日函復屏東縣政府原則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修正,解決關鍵問題,目前枋山鄉公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作業。(二)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環保局。2、遭遇困難:行政院環保署為推動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於2002年起補助興建環保科技園區,補助計畫於2011年截止後,廠商因租約到期、交通不便利及改變營運策略等因素提前解約,致使設施閒置迄今。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9月5日實地勘查並開會討論,深入瞭解該園區設施補助計畫之目的及功能是否符合實際需求、委託經營管理案之可行性、2012至2018年期間辦理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招標作業情形及未完成活化原因,並就活化期程、活化方向、後續園區運作及招商等問題,提出注意事項。目前花蓮縣政府環保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招商作業,環保署並積極予以協助檢討是否修正計畫。(三)宜蘭科學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遭遇困難:宜蘭園區因受環評限制「除通訊知識服務及數位創意產業外,研發產業僅能組裝、測試,不得量產」,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致使招商與園區土地租用情形不佳,迄今尚未完成活化。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及開會討論,並就申請環評變更、提升招商補助條件、增加園區曝光度、推動發展資安產業等事項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目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持續辦理環評變更及後續招商與活化作業。(四)臺東縣垃圾焚化廠1、施管理機關:臺東縣政府。2、遭遇困難:於2005年7月11日完工後,因臺東縣政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臺東縣政府評估啟用不符效益及民眾抗爭等因素而無法營運導致閒置。3、協處作為: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監察院2019年1月25日辦理實地履勘時指出,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季刊88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已多次督請環保署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事宜,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及儘速研議相關作業期程,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目前臺東縣政府持續推動中。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截至108年第1季止,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陸續完成62場訪查行程,除「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使用情形未達活化標準而再納入列管外,餘58件均符合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陸、成功活化案例近年來經各機關積極努力運用委外經營及轉型再利用等活化策略,以及引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成功活化了部分閒置已久之公共設施,工程會彙整不同類別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功活化案例供各機關參考,包含文創設施、社福設施、觀光遊憩及停車設施、其他等4項類別8件案例。一、文創設施(一)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設施原為舊有閒置之退輔會訓練中心,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圖5)。

車場使用外,徵3.市場地下收計畫書內應敘作資源回收明准許使用之項站使用時,目。如由私人或應妥予規劃團體投資興建,道路用地買賣並確實依得依法租用公有環境保護有土地。關法令實施管理。二、公園地下作下1.面臨道路寬度都市計畫內列使用:八公尺以上,並停車場不敷1.停車場另設專用出入口使用,該公通道。園地下准予2.應有完善之通興建停車場風及消防設備。,以解決停3.公地作本車場不足之項規定使用時,問題。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2.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以上),另一條共安全。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設備。場、撞球場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項規定使用時,限。覆土深度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兒童遊樂設施、游泳池及其必須之附屬設施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之項目。作運動康樂設施(游泳池除外)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地。3.興建自1.公園積0.1.公園用地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地下准予興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線系統、口通道。以解決配水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妨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電設施、此限。各項設施之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電設施。。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有關法令管理。├┼┼┤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下准予興。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間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交通。制,係為便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挖面積得逾百用,規定其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以上。比例及一定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難設備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且全及避免影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不得超過總樓地4.准許條件板面積二分之一(8)所列舉。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二倍。之行業類別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項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7.公園用地依本項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8.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不在此限。限制,可解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通道。地下准予興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房。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5.自來水設備。機電設施,配水池及4.作第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下水道之廣場用地。設施用地取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站、截流作第1項、第33.廣場用地站、污水項、第4項、第地下作上項處理設施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及必要之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1好安全設施。項使外徵收計畫。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藝文展第2項或第6項站、污水處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中心。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收站。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

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買賣道路用地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0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四)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五)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六)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六條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或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第八條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亦同。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第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定書、圖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零售市場一、住宅。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3.面積○.一公頃以上。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6.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

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地籍圖謄本0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3、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4、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0份(無則免附)。5、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6、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是否(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使迄今。(按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認定-原始清冊之使用人、三親等或繼承人。)初(2)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且解釋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審施行前」已存在之建物,建物所有人得申請取得所有權。)意3、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是否見4、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是否5、申請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是否(超額面積:_________m2)6、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是否7、其他:無8、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土地登記謄本1份、(4)地籍圖1份、(5)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6)原始使用清冊資料1份、(7)原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證明文件0份、(8)其他資料:___無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為維護原住民生計,達成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目的,將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土地歸還原住民取得所有權。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四、解釋函令(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三)內政部94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705號函。(四)法務部103年8月6日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4月2日原民土字第1040017638號函轉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申請書。【附件:他-1】。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正本遺失,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審查表。【附件:他-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會勘紀錄表。【附件:他-5】四、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他-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他-7、他7.1】37六、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他-11】七、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2、他-12.1】八、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3、他-13.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流程圖【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1.提出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公所應以書受申請面(雙掛號)通知權利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理二、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1階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天段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他-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初審(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申請書。【附件:他-1】備註:應切結申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正本遺失,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審(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查附)。120階(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道路用地買賣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天段分證明文件。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他-2】(不(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含(二)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補正註:如查得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人死及分亡,應通知繼承人於文到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或割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時間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三)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40備註: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60402813號函送「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106年5月4日原民土字第1060027772號函)(四)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註: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如已死亡,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繼承人所遺耕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不計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每人最高額面積上限。(五)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公同共有者,由公同共有人會同申請之,或由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分別共有者,得由分別共有人單獨申請。(六)採地權地用分流原則辦理。申請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例如超限利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理,不影響申請人移轉所有權。(原民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示、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示意旨參照)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或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附件:他-3】。4.實地一、因申請設定他項權利時已會勘,原則免再會勘。但公調查所視個案倘認為須辦理會勘者,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附件:他-4】(例如為確認有無公共設施或有無涉及不得私有之土地等。)備註:(一)會勘時如查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待分割,應續辦分割及塗銷該部分耕作權、上權或農育1權。(二)可透過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等系統查看航照圖。二、實地調查需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他-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

它要求設計師在材料選擇、設施結構、生產工藝,設施的使用與廢棄處理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通盤考慮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原則。法制性原則公共設施是國家的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買賣道路用地對於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法律圖示律圖示相關新聞某些公共設施太多以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多的北京為例,“書朝陽”路邊圖書館作為“為百姓辦實事,讓百姓得實惠”重要工程,在朝陽區內,已經有150座,每座造價40萬,每座每年維護費用6萬。如果你有在北京的生活經歷,不用告訴數據,你也知道“書香朝陽”的運營情況如何。再來看公交免費WiFi。從2011年開始,廣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後搞起了“公交免費WiFi”計畫,花了不少錢,折騰了不少人,到今天為止,已經推行了4年有餘。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直到今天,公交上依然沒有乘客會使用免費WiFi。原因很簡單:太慢了,甚至根本連不上。這些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城市公共設施。還有一些也具有公共性,但來自宣傳領域的。比如,北京朝陽區申辦全國文明城區的形象大使,是一個卡通人物,叫“洛寶貝”。朝陽區曾有上萬平米的平面公益廣告中出現了洛寶貝的形象,甚至所有燈桿廣告都有洛寶貝現身。而尷尬的是,在成為朝陽區的小天使後,它又成了杭州的天使。這兩地政府,找的都是同一家——漫奇妙動漫文化發展公司。另一些公共設施,必要性可疑為什麼小縣城不適合搞公共腳踏車呢?理由有二。其一,城市公共腳踏車,最大的功能是解決城市“最後一公里”的通勤問題,比如從家到捷運站這段距離,打車太短、走路太遠,腳踏車最方便。而小縣城哪有什麼捷運?城市的規模不大,很多家庭早已有靠腳踏車出行的習慣(自己有車)。其二,城市公共腳踏車,必須形成規模效應,才能體現便捷性。還車的便捷程度,直接決定人們使用公共腳踏車的積極性。而小城市,不可能鋪太多的網點,還車非常麻煩,甚至騎車去還車,再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類似城市公共腳踏車這種公共設施,還有很多。它適合一地,卻不一定適合另一地;它在一城推廣效果好,在另一城可能就一敗塗地。最關鍵的是,每個城市得有自己的決策邏輯,因地制宜。住區公共設施設施需求(1)教育設施的配套質量需求逐步提高。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識的不斷增強,居民對教育設施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於少年兒童比例的持續下降.住區內教育設施的配套面臨資源整合,提升質量、提高配套標準等潛在要求。因此,最佳化教育設施的資源配置.提高配套標準.提升配套質量是教育設施配套的發展趨勢。(2}老年設施的配套需求面臨數量與質量的同步提高。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會對老年設施的需求激增。這就意味著住區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服務功能。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營利性商業設施的需求日趨多元化、綜合化(1)新興服務型商業設施的需求多元化。由於生活閒暇化和消費結構的升級轉化.居民對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凸顯並增強。如:對娛樂、休閒、養生保健、投資理財,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對美容美體、康體保健、洗浴(汗蒸)、健身鍛鍊等休閒服務性消費的需求等,而且這些需求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加強、拓展和提升。因此,增強住區服務性設施的配套。一方面要求增加配套項目的數量,另一方面要求增強其服務功能,滿足住區居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2)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的綜合性服務需求增強。居民購物方式。消費價值觀念的轉變以及出行方式的改變,對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需求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在購物需求上趨於綜合、全面、優質,因此,對配建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實現集中.綜合.最佳化的布局.降低了對服務半徑的要求。此外.由於生活的信息網路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售商業設施空間布局的自由度。發展趨勢擴大化、綜合化的配套首先,設施擴大化趨勢,是由於交通、通訊手段的進步使得空間和時間的影響逐漸弱化,極大地提高了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加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感的變化,使得對公共設施的配套需求不再局限於組團、小區乃至居住區,而趨向於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擇。其次,設施配套的綜合化趨勢,是由於居民購物方式的變化趨向於選擇性組合後而進行綜合消費,因此.需要提高設施綜合配套能力。一方面可滿足人們更多方面、更多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節約用地,便於管理。簡單化、彈性化的配套由於現今住區開發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導致住宅組團的解體、消失以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的變化。使得設施配套的服務半徑有所擴大,從而打破了公共設施原有按人口規模分級配套的格局,使分級變得模糊。因此,取消組團、簡化分級結構必將成為未來的趨勢。同時,根據住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和住區的差異,靈活彈性地選擇配套設施的類型、項目,標準是未來發展的又一趨勢。外向化、集中化的配套當前,居民對居環境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安靜、衛生和不受干擾的住區環境已經成為居民的普遍要求,公共設施的空間布局應在確保居住空間良好居住性的基礎上,再考慮服務的方便和經營的效果。因此,原有分散在住區內的封閉、內向型的公共設施空間布局將被打破,設施的外向化、集中化布局將是配套發展的又一趨勢,而住區內只保留停車、老年服務、市政公用等少量設施並保證其有合理的服務半徑。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制。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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