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融資安排,例如投資某地區,運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舉債的方式,如果被投資地區對利息匯出的扣繳率低於所得稅率,就有租稅利益存在。此外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有關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集團財務調度的方式可說是不勝枚舉,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說明,讀者應針對自己本身的情況與專家討論,才可獲得一個絕佳的規劃。四、國際租賃公司(Leasing Co.)租賃其實也是財務安排的一種方式,利用境外公司來扮演國際租賃公司的特色,能有效的協助企業向外投資時的財務安排。資本租賃或者是售後租回,原本就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方式,但如果將此方式廣泛運用在機器設備及各種工具上,對赴政治不穩定的地區投資,可能會多一層保障。五、購買租稅協定境外公司雖然少與其他國家有租稅協定,但也並非全部沒有。
避稅在國際貿易中的定價轉移可以適當的減少公司的稅負或構成稅負的有效遞延;用離岸公司結合離岸信託或私人基金會可以大幅度減少遺產稅;移民前的規劃中合理的使用離岸公司,可以有效的減少稅收負擔。優勢編輯1、顯示國際企業形象,便於發展跨國業務2、方便資本重組,在國外上市,加強海外融資能力3、利用離岸公司做出口轉手,可合法減低關稅4、避開外匯管理,資金進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經過代理,方便結算5、便於反向投資,回大陸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6、移民及簽證的便利7、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更名編輯因為某些因素,註冊的離岸公司需要更名。境外公司更名的總流程是“擬定新名稱--查冊可以使用--簽署相關文件--通過--銀行更名”。
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 二 ) 信託存續期間所得之課稅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若以其所持有境外公司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境外信託,則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在信託存續期間應如何課稅,首需視信託財產是但其適用範圍,依所得稅法第 2 條規範精神,應否有發生收入而定。若無發生收入,本無受益人以信託財產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前提。由應併計所得問題。反之,若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於境外信託係設置在外國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則應視受益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轄地區,信託財產不在我國境內,且信託財產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異其課稅外國受託人之管理或處分而有收入,亦非屬中華之處理。當受益人為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民國來源所得,故無法適用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時,即產生非中華之 4 第 1 項規定。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另外,由於境外信託之信託財產有收入時,至於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之境外公司或事業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若在海外成立境外公司,並以外國人為受益人用,且外國人並非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扣繳義務即使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有發生收入,其人,無法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性質上屬於外國人之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於給付時,以外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無我國所得稅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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