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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境外公司或事業應注意者,若我國個人基於回饋社會、達成若境外信託之委託人為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人類施與受之人生價值、落實教育計畫、提供優之境外公司或事業,當其將資產以信託契據交付質醫療服務、捐助公益法人、非營利事業組織、信託予外國受託人管理或成立宣言信託,因該境照顧企業現在及未來之全體員工、股東、履行積外信託之委託人係外國法人,並非我國國民或營極貢獻社會之責任、從事其他公益活動等公益目利事業,即使其所成立者為他益信託,並無我國的,將其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或所得稅法第在國外設定境外信託,以支助國內或國外之公益3 條之 2 第 1 項之適用,而無贈與稅及所得稅之法人、公益團體或從事其他公益活動,則於境外課徵問題。換言之,一則因遺產及贈與稅法之適境外公司成立時,該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用對象,以我國國民為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海外資產已非委託人之資產,惟因外國受託人非條 ),即無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適用;二則因所我國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得稅法之課徵範圍,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有中4 條之 3 各款所規定公益信託要件,致委託人無華民國來源所得為限 ( 所得稅法第 2 條 ),且對法依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1 規定,適用所得稅第 17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條及第 36 條有關捐贈規定,但因受益人為社會為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1 項 ),故若境外公司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或事業未在我國經營或設置無總機構,並無我國事其他公益活動而受益之不特定人,故我國稽徵所得稅法之適用。

 


 

境外公司的使用與目的如將境外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則可發現,二者間主要區別是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境外管轄區政府只向境外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境外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又根據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14萬家境外公司在各個境外法域成立。在眾多用戶中最常見的設立境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類:國際貿易操作合法節稅方便外匯及金融操作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加速全球化進程規避本國的政治和經濟妨礙因素第三地(境外)公司的運作方式可分為控股(Holding)和貿易(Trading)兩種型態。雖然現時的台灣法令經已開放台灣可對大陸「直接」投資,但對台商來說,投資大陸的方式還是採以「間接」為主。

 


 

境外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註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海外離岸公司正在成為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人士的熱門話題。公司名稱 註冊離岸公司 特 點 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 作 用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 需更名嗎 需要 目 的 方便人的生活目錄1 簡介 作用3 方式▪ 運作資本▪ 國際貿易公司▪ 中間控股公司▪ 返程投資▪ 國際投資▪ 僱傭公司▪ 個人服務公司▪ 離岸基金▪ 個人財富管理▪ 避稅4 優勢5 更名▪ 需提供的文件▪ 可得到的文件▪ 更名所需時間▪ 更名註意事項6 優點7 參考▪ 設立資質▪ 設立程序▪ 所需文件▪ 人員構成▪ 董事會議▪ 相關責任▪ 股東大會▪ 股本金▪ 年度費用和所得▪ 離岸公司稅收▪ 註冊費用明細簡介編輯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ISLE OF MAN)、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 PANAM離岸公司的優勢離岸公司的優勢(4張)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和百慕大(BERMUDA)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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