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為了其他原因設立境外公司的話 可以考慮簡單設立的國家 有一些國家對於境外公司要求非常嚴格 像是新加坡境外公司,會要求要新加坡當地的董事 非常麻煩,也不要找年費太高的公司,繳起來來非常恐怖呀 像是香港公司有17.5%的稅金,年費又高,還需一每年做年度申報、會計審計、稅務申報,公司若是放任不管被解散 以後過境香港還會被抓去關....這種境外公司就要多注意了。 若是你已經選擇好地點,那準備的東西就簡單了,只需 1.董事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2.股東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有些地區會要求盡職性審查文件,像是地址單據,證明股東的真實身分,像是汶萊地區... 3.訂立好資本額,通常100萬美元就夠用了,因為資金不用實際到位,可是要是要投資的話,建議資本額做高點。 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1.有沒有要開立公司戶,要是在台灣開的話 建議不要用貝里斯或是汶萊公司,不好開 要到國外開的話,像是香港,就不要有太多董事 因為董事要親自飛到香港去。 2.之後的投資問題,要設立辦事處,或是獨資企業 可是先選擇有利的設立地點 3.記得每年都要繳年費,不然境外公司會被註銷 有些地區如果不註銷的話,會有麻煩 有些地區則每年需一開會一次,或是每年都要稅務申報 非常麻煩,又要錢,如果能不用就選擇不要那麼麻煩的地點吧 4.要投資大陸之前,記得要先做投審會報備,到時候被罰錢不好玩。


 

此外,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也將採取對策。過去存在即使企業在進駐的國家擁有存儲和配送庫存的倉庫、在當地也不被徵稅的情況,但今後將明確「在企業獲得收益的國家和地區可適當徵稅」的原則。該原則設想的是在世界各地擁有配送用倉庫、但在有些國家不繳納法人稅的美國亞馬遜等電商企業。還計劃完善處理糾紛的機制。圍繞在本國和出口國均被徵稅的雙重徵稅,政府和企業耗費10多年通過審判來一爭高下的事例也不在少數。為此,將制定一個規則,即徵稅的2個國家相互協商,用最多2年時間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如果糾紛走向長期化,企業的負擔會加重,可能阻礙國際性投資。另外,為了提高境外公司節稅政策的透明性,對企業進行指導的註冊稅務師等還將制定向當局進行報告的義務。日本企業被認為不會採取積極的節稅政策。日本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顧問岡田至康表示,「對於日本企業而言,優點是這將成為與各國企業同等競爭的條件」。在G20上敲定節稅防止政策,其目的是讓中國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也加入框架中,進而確保實效性。雖然利用經由此次沒有加入框架的東南亞及非洲各國的避稅港可能是一條捷徑,但G20計劃呼籲對象外的其他國家也加入進來。2008年雷曼危機後,各國的稅收迅速減少。美國谷歌和星巴克等跨國企業的超越國境的過度節稅政策一直備受關注。

 


 

以下以釋例方式簡要說明CFC法令實施後之稅務影響: 台灣公司投資境外公司,並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海外實體公司。海外實體公司稅後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CFC法令實施後境外公司被認定為CFC:CFC二、實際管理處所(PEM)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同時滿足)如下: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4適用對象依外國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同時滿足三要件決策地作成重大決策經營管理、財務及人事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帳簿保存地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經營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課稅效果該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需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繳納未分配盈餘稅• 履行扣繳義務• 該營利事業分配「屬 PEM 年度」以前年度之盈餘,非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所得屬取自境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若所得人為境內個人,併入所得基本稅額課徵;若所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以下以釋例方式簡要說明PEM法令實施後之稅務影響: 台灣公司投資低稅率境外公司,並透過境外公司與台灣國內、外公司進行貿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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