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有許多的公司並沒有完備公司例行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及開會,有時也沒有發放股票憑證,是需要留意的。在中國或台灣公司的總類有許多,與美國成立公司的形態完全不同。例如:資本額的註冊往往在其他國家是很重要的,在美國並沒有類似的規定。公司股東人數及股東責任的規範在美國是就股東出資的部份負責,並無其他責任可言(唯一例外是合夥的情況,股東須負無限責任)。境外公司在現代的競爭的情況下,最重要的是聯合上、下游企業或同一類型企業,聯合經營並分享資訊,減低辦公成本及人員開銷,建立平台,成立策略聯盟,擴大競爭優勢,才是海外公司立足美國的重要功課了。在美國要宣告破產 (Chapter 7, 13) 及 重整 (Chapter 11) 是常發生的事,所以當我們有訂單要出貨時須要考慮的是對方付款的方式。了解該公司的信用如何,市場上該公司營運情況如何,訂單是否有找金融公司批准由其承擔風險等須要一併加以考慮。前幾年Target申請重整 (Chapter 11) 時,很多大陸廠家哀嚎遍野。這些工廠收不到貨款,資金週轉陷於非常嚴重的狀況。財務狀況較好,或生意沒有過度集中的工廠辛苦的撐了過來,情況不好的早就因財務週轉不靈而結束營業了。所以與美國企業作生意須要瞭解到該企業經營的盈虧狀況;縱使是股票上市公司,若經營嚴重虧損,也可能要求法院准許他重整計劃(短期間不需要支付任何欠款-或許是一年或許是更長期間),或直接宣告破產。不管是以上任何情況,該公司的債權人的風險相當大。作美國生意不可不慎,否則賺到了利潤,卻失掉了本金,就划不來了。

 


 

以下以釋例方式簡要說明CFC法令實施後之稅務影響: 台灣公司投資境外公司,並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海外實體公司。海外實體公司稅後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CFC法令實施後境外公司被認定為CFC:CFC二、實際管理處所(PEM)條文內容及影響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同時滿足)如下: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第43-4適用對象依外國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同時滿足三要件決策地作成重大決策經營管理、財務及人事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帳簿保存地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經營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課稅效果該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需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繳納未分配盈餘稅• 履行扣繳義務• 該營利事業分配「屬 PEM 年度」以前年度之盈餘,非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所得屬取自境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若所得人為境內個人,併入所得基本稅額課徵;若所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以下以釋例方式簡要說明PEM法令實施後之稅務影響: 台灣公司投資低稅率境外公司,並透過境外公司與台灣國內、外公司進行貿易交易。

 


 

政府可以舉辦博覽會為契機,圍繞中小企業在為境外公司提供配套中存在的問題,大力推動中介組織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組建行業協會等協調服務機構,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改革原先部門分割式的公共中介服務,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社會服務資源的合理流動,展開培訓、擔保、法律諮詢等一系列相關服務。2、從質量認證和產業聚集為基礎,圍繞配套服務問題構建技術支撐服務體系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中小企業的技術能力是阻礙其成為跨國企業供應商的主要因素。同時,跨國公司是否在國內採購比較複雜和技術含量高的零部件也取決於國內企業的技術能力。跨國公司特別強調,配套企業應該有持續跟進改進質量的能力,並認為這一能力比在某一時點上的實際質量水平更重要。目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要求供應商通過ISO9001、QS9000、HACCP及VDA等標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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