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X 光片來判定脊椎側彎的狀況,非常準確,但人體須承受輻射線的傷害。 上述六種檢測方法中,如以多數人的復健醫療器材大型篩檢方式,以前屈身檢查法、鉛垂 線檢測法、立姿檢查法及脊柱側彎計等四種最常使用。其中前屈身檢查法對於檢 查胸椎脊柱側彎較精確,脊柱側彎計則對這腰椎脊柱倒彎的檢查較為精確。整體 來說,研究結果發現前屈身檢查法所得的敏感度比脊柱側彎計高,因此前屈身檢 查法是脊柱側彎篩檢方法中比較方便、快速又準確的方法(註二十三)。 (二)治療 治療的方式,包括:定期觀察及追蹤、穿戴背架矯正、手術治療及多種附 加療法。一般說來,脊柱側彎的治療最主要的決定因素在於柯卜氏角度(Cobb angle)角度的大小。對於超過 20 度以上的看法,目前在醫學界對脊柱側彎症狀 因角度大小不同所採取的治療方式:小於 25 度需要定期追蹤,介於 25 度 40 度 現代鐘樓怪人-淺談脊椎側彎 5 穿戴矯正背架,40 度以上以手術矯正治療(註二十四)。 脊椎側彎的治療方式,詳細說明如下: 1、定期觀察及追蹤: 對於柯卜氏角小於 20 度以下的患者,主要的方法就是與醫師密切配合、定 期觀察及追蹤(每 3-6 個月)。 2、穿戴背架矯正:


 

近年來網路科 技發達,不分男女老幼,更因重度使用 電腦、筆電、平板電腦、手機等各種電 子產品,常常引發肩頸痠痛、頭痛頭 暈、目眩耳鳴、全身不適等各種「頸椎 病」相關症狀。因此,現代人更應具備 「牽一頸而動全身」的觀念,好好護頸 保命、健頸強身。 一般而言,「典型」的頸椎神經「壓 迫」到的是感覺神經(會麻會痛)、美國aspen或 運動神經(肌肉萎縮無力)、或脊髓神 經(步態不穩、大小便失禁)等「典型 症狀」;但頸椎病患者常會表現出許多 「非典型」的「交感神經受到激惹」的 症狀,包括頭痛、眩暈、耳鳴、視力模 糊、心悸、胸悶、腸胃不適、泌尿失常 等「全身上下、裡裡外外、從皮到骨、 五臟六腑」的不舒服。可惜的是,許多 各科的醫師都不知道「即使頸椎輕微退 化或錯位也可能引發全身且嚴重症狀」 的觀念,因而延誤診治,造成病人的 「無助」。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 心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九 部分手掌義肢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四十 肘上手鉤義肢脊椎側彎矯正背架(自體驅動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四一 頸圈(硬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四二 頸圈(軟質)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四三 頸圈(MIAMIJ) 具 一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檢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 科、骨科、身障醫療科、神經科等 醫 事 人 員 開 立 的 量 測 表 ( 附 錄 五),以利製作。 四四 四柱式頸支架(美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


 

並請醫師於病歷上登載該處方單之輔具品項。該處方單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 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所列品項為限。 姓名: 男/女 生日: 年 月 日 科別(中文): 病歷號: 中文診斷 身分證號碼: 行動輔具 1.手杖 □鋁合金手杖 □不銹鋼手杖 □摺疊式盲杖 2.四腳手杖 □一般型 □脊椎側彎矯正背架手柄加長(適用身高 170 公分以上) 3.腋下拐杖(身高超過 180(含)公分以上請加註身高) □鋁合金腋下拐杖 □不銹鋼腋下拐杖 4.助行器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加高型: 適用身高 175 公分以上) □摺疊式助行器(附座板、烤漆) 5.普通輪椅 □鋁合金輪椅(成人折背式: 座寬□16 吋 □18 吋) □不銹鋼輪椅 (塑膠圈輪 : 座寬□18 吋適用一般身型 座寬□16 吋適用較瘦小身型) □鋁合金輪椅(超輕型折背式) 6.特製輪椅 (申請鋁合金、不銹鋼高背特製輪椅需先經 ICF 鑑定,並檢附診 斷書及評估表,惟具中度以上肢障、平衡障礙、失智證明者免 附診斷書。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台北輔具公司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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