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 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用地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 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 ,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 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

接著不動產經濟業者應該要擬定不動產說明書,道路用地經賣方同意後,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出各項說明。倘若賣方委託提出「斡旋金」的需求,買方可以選擇不接受,若接受且交易敲定,斡旋金會成為買賣的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賣方則有無息返還斡旋金給買方的權利義務。 最後一切塵埃落定,就可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Step.2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頭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帶身分證明文件 影印以上所有相關文件,並進行簽約

銀行 點交 最高可貸 代墊款利率 手續費 聯邦銀行 點交、不點交 80 % 6.3 % ~ 12 % 固定計息 0.3 % 華南銀行 點交、不點交 85 % 5 % 起 0.1 % 板信商銀 點交 80 % 5 % 起 20,000 元 第一銀行 點交 80 % 5.25 % ~ 8.25 % 固定計息 10,000 元 安泰銀行 點交 80 % 6 % 起 9,000 元 新光銀行 點交 80 % i + 5% 起 ( i 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 0.8 %) 11,000 元 合作金庫 點交 90 % 3 % ~ 5.195 % 依現行指標利率浮動計息 5,300 元 ps. 不難發現,合作金庫道路用地買賣是所有列出的銀行中可貸額度最高且代墊款利率最低,因為它們只做自家銀行送到法院拍賣的房子。 表格中整理的資訊隨時會變動,因為每家銀行的法拍屋貸款附加條件不同,最高可貸額度、代墊款利率會因個人條件而不同,甚至手續費也會隨時調整,所以最好還是在投標前先問清楚,請銀行評估比較準確。 房屋擔保貸款 前面提到,拿到權利移轉書後就可以去銀行申請一般房貸,不過,要注意的是: 如果不是買「點交」的法拍屋,有些銀行會拒絕讓你辦房貸,因為房子剛買有「不點交」的註記,除非拿到完整的所有權。 雖然絕大部分的銀行提供房貸業務,但有些銀行對房屋評估比較嚴格,就算你買的法拍屋已經完成過戶,它還是要確定能完全交屋給你,如果有房貸的規劃,記得在投標前先問清楚,或找沒那麼嚴格的銀行!

(4) 調閱土地使用分區前面提到,可以從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都市計劃及土地使用分區 但在投標法拍土地前,最好買賣道路用地還要到鄉鎮公所申請調閱書面的土地使用分區(或臨櫃詢問都市計劃),做最後確認,並看看有沒有整體開發、土地重劃、俟細部計畫始發建照的備註等。 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文書中,如果沒有「細部計劃」則屬於地雷案件。通常一定都會有「主要計劃」,但「細部計劃」也要完成才能申請建照,需特別小心注意! 投資法拍土地應注意的 13 個地雷(1) 路權為何?是否有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在瞭解路權前,要先知道什麼是既成道路?什麼是私設道路? 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就是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有些道路是未經政府徵收、所有權仍屬私人擁有的土地。換句話說,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 【補充】公用地役關係之 4 條件: 通行之初未曾阻止:在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抗議。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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