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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地決定合理也得支援行業 在另一方面,甯漢豪強調「一換一」並不是當局現行政策,亦即難以幫助每一位受影響者都「用同一個便宜的租金去繼續經營」;同時又呼籲棕地作業者本身應該作出「升級轉型」,以及毋須堅持留在單一區域發展。但要做到順利過渡,徵收作業用地便需具備配套政策。 儘管港府近年有計劃預留土地發展多層道路用地工業樓宇以安置棕地作業,然而當局取向主要是靠它來支援物流及港口後勤行業,洪水橋試點的大廈設計就為此引入直達車道與超高樓底,可是討論過程卻較少留意其他行業的特殊需要,如顧問建議提及應該設置的中央化學品、污水處理設施等。未來建設的這類多層工廈相關如想要容納更多種類的行業,就應考慮該在設計上加入更多特別調整和輔助設施才行。 搬遷選項不應存在無理障礙 除了有行業傾向的多層工業樓宇之外,官方提供被徵收棕地作業者的搬遷土地措施選項,一般包括進入產業園區、投標短期租約官地或自行物色其他私人土地,然而它們對一些作業者來說往往都不具足夠可行性。譬如今次涉事的德保雪粒與悅和醬園,它們此前皆有嘗試接洽官員建議過的科技園轄下元朗創新園,結果雙方均因投資成本昂貴而放棄。至於當局聲稱有時提供短期租約政府土地,實際招標次數都是極不穩定。 而餘下的物色私人土地一項,在政府已按市價作出法定賠償的情況之下,按理來說此一方法不會十分困難才對。無奈礙於當局在在全港的工業用地規劃不均,加上新界地區市場資訊不夠透明,地塊丈量分割情況又因歷史原因極不規整,被徵收的棕地作業根本難以用穩定的價格在鄰近區域找到合適的搬遷用地。總合來看,哪個選項都對業者產生一定障礙,尤其是在尋找難以替代私地一事之上,政府有不可回避的責任。 如果政府真的希望被搬遷的傳統工業能留下來「升級轉型」,

緯經度(度分秒):一般汽車導航用的坐標。ps. 車用導航大多無法完整輸入到最後面的尾數,所以會有一點點誤差。 (3) 到現場後利用周遭其他標的物與目標物間的距離定位 使用地籍圖資系統找到目標時,也許會誤差約 20 公尺半徑,建議先到現場附近,然後借助周遭房子的門牌地址定位。 這時候地籍圖資系統中相當好用的量測工具就能派上用場買賣道路用地,幫助測量 2 點間的距離大概有多少,找出土地較精準的地理位置!ps. 可搭配測距儀(可能引起附近居民注意)或腳步(比較低調 )量測。 操作:點選右上方量測工具的圖示 ➜ 在地圖上點出想測量的 2 點 ➜ 顯示此 2 點的參考距離。 地籍圖資系統量測距離 ps. 如果附近沒有房子可供定位,可以找找看有沒有電線桿或配電箱,上面會有 9 碼或 11 碼的電力座標,代入轉換公式找出緯經度坐標。(點我了解更多電力座標資訊及轉換公式)

【補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法制化:可以有期限而廢止 ➜ 釋字第 776 號。 得標前地主已出具土地使用權收購道路用地同意書給其他人使用,得標後要繼受嗎? 用例子來說明:假設小白有一塊地(A 地),地中間穿過一條未徵收且未開闢的路地(D 地,屬於私人道路),將 A 地劃分為 B、C 兩區塊。(如下圖)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舉例 (1) 假如小白把 A 地中 B 區塊賣給小黑,小黑除了買到 B 肉地,還包含 D 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其效力及於繼受人,所以小白不能擋住小黑通行與使用。 (2) 假如小白之後又把路地(D 地)賣給小花,或 D 地被拍賣由小花得標,這時,小花可以擋小黑通行與使用,因為土地使用效力不及小花,只對當事人有效。 怎麼解決通行使用的問題? 小黑被擋住通行與使用後,可採用的解法有 4 種: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5年,也就是重購後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配偶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Q 農地開放自由道路用地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土地增值稅 A 按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2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Q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除了制度,真正讓業者與地主氣急敗壞的,是價格仍在繼續走跌。陳碧源認為,台北市容積銀行是唯一訂有《落日條款》的地區,一旦過了2017年6月底的期限後,目前無法捐地換容積的15米以下道路地將乏人問津,而15米以上原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最壞的情況是,2年後,跌到只剩公告現值的15%以下。 陳碧源指出,在過去不能捐道路地換容積的年代,道路地因為價格便宜,約公告現值的1、2成就能買到,卻能以全額公告現值作為買賣價,因此主要都用在抵稅上;不過約在2006年就被稅務機關發現,為了封堵不當歪風,財政部明訂道路用地只認公告現值的16%作為所得稅的抵稅上限,這也成為價值上限。 他還出示多張去年度地方政府決標公告道路用地指出,不少地方政府近年的私有道路地收購底價就是公告現值的15%,且有價低者得標的規定,實際成交價還會更低,只要道路地與容積全面脫鉤,下場恐怕就是如此;而台中市、高雄市的容積銀行沒有《落日條款》,沒有急售壓力,因此殺傷力遠不及台北市。 對此,房仲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李同榮認為,既然政府訂有公告土地現值,無論景氣好壞或是法規如何調整,最差也應按這個行情取得民地,不應放任價值跌到只剩15%;否則這種居中低買高賣的牟利手法,恐怕也違背了近年各界大力提倡的「市價徵收」精神? 誠美建設開發經理林銘峰則認為,雖然目前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設有容積銀行,只有台北市有《落日條款》,而成為風暴的震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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