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貸款道路用地的地主原以為領回土地可出售,得款清償貸款後還有一些結餘款,沒想到失而復得的土地是道路用地,根本沒人要買。 縣政府地處指出,溪湖鎮公所在民國79年徵用溪湖糖廠火車站前道路工程用地,合計27筆、總面積0.4297公頃,用掉約0.084公頃(換算約240坪),剩餘0.3453公頃未用,溪湖鎮公所評估不會再增闢火車站前道路,報請內政部同意去年4月21日廢徵,同年9月4日公告,原地主應在公告日之後起算6個月內繳回30年前領取的徵地款。 地政處表示,徵用土地是地政單位代辦,因此去年9月地政處以雙掛號通知原地主買回土地,大多數地主趕在公告期滿之前買回,有11名地主逾期未繳回徵地費用並表明不想買回,這11名地主的土地依規定歸入溪湖鎮公產,至於領回的土地地目仍登錄為道路用地,地主可向鎮公所反映,尋求解套方法。 領回土地的地主希望土地解編,改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用地。溪湖鎮公所建設課表示,溪湖糖廠火車前道路工程用地廢徵後,連同當地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送內政部都委會審查,地主可向溪湖鎮公所或直接向內政部陳情,建議廢徵後的道路用路併入附近區域都市開發計畫,改編地目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並非無法解套。 什麼是『道路用地』& 為什麼私人土地會變成公眾通行的馬路?

│荷包緊、少子化 政府徵收遙遙無期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2020年,台灣居住在都市的人口比例高達78.9%,換句話說,每10人就有8人是住在都市,而為了面對都市日益增加的人口對居住品質帶來的影響,《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家或政府可以在定期檢討都市計畫發展時,預先「保留」一些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這樣當未來人口增加、城市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可以將這些土地,藉由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方式來取得並興建公共設施。 然而,理想雖然豐滿,道路用地現實卻很骨感,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兼任教授劉小蘭便曾撰文探討公保地與少子化的關係,文中提到政府雖然規劃許多公保地,往往卻因為財政無力負擔,導致徵收遙遙無期,甚至在少子化浪潮推擠下,如學校、兒童遊樂等公保地更失去徵收正當性,長期下來不僅無法改善都市規劃,更限縮地主土地使用,徒增無奈。 安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黃若盈則指出,許多「未被徵收的私人公保地」,像是公園、綠地、廣場及道路等用地,由於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或開發,加上使用上又有限制,最後不是選擇放著養蚊子,遭到鄰居占用,就是地主自己興建與規定不符的建物,因而形成公保地長期有違建或被占用的情形。 │身價跳三倍? 公保地「煉金」大揭密在這樣的發展脈絡下,濫用公保地,成為許地方「公開的秘密」。然而,近年房市大熱,加上都會開發飽和,要求解編公保地的聲音不斷傳出。更有不少業者,相中公保地解編後的商機,因而積極四處收購,因此今天我們就來一探究竟,到底是透過哪些方法,讓公保地可以「點石成金」。 劉小蘭教授指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保地必須採用徵收等方式來進行,政府受限於財政困境,往往負擔不起數額龐大的徵收價格,因此近年多半採取「減半徵收」的市地重劃,或是捐地換容積、容積代金等制度來解決公保地問題。 591資訊方法一:減半徵收 比例門檻很難喬 所謂「減半徵收」,就是將土地進行市地重劃,而地主必須同意拿出一半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還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才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這樣做雖然能降低官方負擔,卻產生民眾對於土地分回比例及地主同意門檻有疑慮。但這點隨著官方提高土地分回比例,近年已有改善,各地方政府也紛紛採取這種方式進行解編。然而,市地重劃受限於地主分回土地、同意門檻等原因,加上聽證會、審議等流程,整體耗時較久。 方法二:捐地換容積 土地掮客穩賺不賠? 熟悉土地開發的欣悅建設襄理王芷瑄指出,公保地容積移轉,用意是以額外容積率(容積率越多建坪越多),鼓勵地主將手中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但她坦言,制度無分好壞,過往卻有不少土地掮客,藉由詐騙等話術,說服地主賤賣公保地,接著掮客又將土地高價賣給建商捐地換容積,在「買低賣高」下掮客荷包賺滿滿,尤其像台北市這樣寸土寸金區域,建商只要能多蓋一樓,其利潤便相當可觀,因此在需求熱絡下,也讓公保地成為穩賺不賠的熱門生意。 方法三:政府做莊 左手賣容積、右手買土地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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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通常在謄本上會有建號,或者可以去都發局查地號是否建築。 農地:謄本上的「註記」會標註,如果沒有註記,可發文去工務局查有無農地套繪管制。 畸零地 建築執照套繪:大多發生在原本一大片土地去申請建照,但只用了其中一小部分建築,由於『一地不能兩照』,所以剩下的一大塊土地都被該建照套住(如下圖)。 土地分割解套繪 如何解建築執照套繪? 以上圖例子說明,A 地為建地,B 房佔 A 地不到 20%,A 地被 B 房套住,其他區域不能再蓋其他房子。➜ 可申請原地分割,協同辦理法定空地檢討,拿判決書重新分割,重新申請建照。 如何解農地套繪? 並不是所有被套繪的農地都可以解套繪收購道路用地,只有在遇到某些情況或許可以解套繪。下面舉例說明: 假設有一塊農地 A 和另一塊農地 B,欲在農地 A 蓋農舍,但因法規限制不能超過 1/10,A 地面積不夠,故借 B 地給 A 地蓋農舍,即 B 地被 A 地套繪。 某買主買到 B 地,想解套繪有以下 4 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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