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產權相對複雜,例如繼承了五代,或是土地登記在祭祀公業(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手上,這種要能處理好再賣出去,價格就會比較高。」但也有仲介私下表示,房地產景氣時,建商對增額容積的需求高,買進來公保地轉手利潤就不是個位數,甚至「加個三成,建商也會買」。 另外,由於公保地買賣不容易向銀行貸款收購道路用地,「要收一堆在手上,有些就要去民間借貸,而且收的時間長也可能賠錢,這些都是風險。就跟買股票一樣,投資都是有賺有賠有風險。」 1970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經一次次的移轉,可能發生建物座落於道路預定地上而屋主不自知的情形,甚至面臨未來被徵收的風險。為避免此情形發生,買屋前可比對建物登記部謄本與都市計劃圖。 事前功課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收購道路用地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未來可能面臨道路被徵收的風險。 記載公共設施保留地 買屋民眾若擔心房屋基地屬於道路預定地的一部分,可到房屋所在區域的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登記簿謄本」,再向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調閱「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對一下,可看出房屋是否座落於計劃道路用地。若閱讀上有困難,可以現場請行政人員幫忙解析。 透過仲介買賣二手屋,通常業者負責將「房屋現況平面圖」(格局圖)與當地地政事務所「建築物平面圖」比對,實際面積也可經由丈量測得,若與地政事務所版本有誤差,極可能房屋格局結構曾變動。鑑定或估價公司也會調閱登記簿謄本,調查所有權人是誰、有無抵押權設定,並比對是否與房屋現況符合。 仲介未告知亦須賠償
此外,有關中央補助是否可以保留,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內政部營建署已將公道五計畫道路工程第一期列管,最遲應於103年6月底完成公告徵收程序並將用地補償費全數納入市政府預算,並完成請領作業,如未依規定時程辦理,內政部將撤銷補助。 參考補充資料 關於道路徵收土地補償費,道路用地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府預定於102年12月6日召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相關事宜,屆時將訂出本案徵收之土地補償費。 五、第一期徵收開闢案地主之意見 本工程道路用地所有權人共計122人,前已具名分批本府陳情贊成或反對徵收者計有: 陣子屢屢搶攻版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引起外界不少好奇,為何僅僅占用到一塊土地,就得面臨拆屋還地情形。地政士解釋,公保地實際上是政府還沒徵收,卻先「保留」給公園、綠地或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土地,即便是私人土地,只要被被劃定為公保地,使用還是會受到限制,目前若想解套,主要有減半徵收、容積移轉及容積代金等三種方式。學者則提到,公保地在少子化、政府財政窘迫等因素影響下,實際徵收不僅困難,更形成民眾財產的緊箍咒, 591資訊圖/公保地因政府財政、少子化或使用等限制,長期遭閒置或占用。(示意圖)
一、摘要本市「公道五」50米計畫道路最早於日據時代即已劃定,本府並於3年10月1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該計畫道路從民族路至南興路總長度約1090公尺,總經費約新臺幣18億元,因經費龐大需分段辦理徵收開闢,經本府向中央爭取經費約5億元,計畫從民族路至垂楊路先行辦理徵收開闢,長度約170公尺,寬度為50米(含現有共和路12米)。內政部於本(102)年7月29日函請本府將用地費4億5千萬元納入明(103)年度預算,本府依規定編列該筆預算送議會審議。 二、該道路開闢之必要及道路用地公益性公道五(第一期)道路範圍內南門街現況僅約5公尺寬,居住人口甚多,救護及消防車難以進入救援,對於居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第一期計畫道路開闢後除可改善上述救災之需求外,亦將成為本市當地往北至民族路、往南至垂楊路之交通要道,可健全本市都市交通網路、有助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 而因都市計畫發布甚早,現行位於道路用地上之房舍已不符都市計畫規定,又無法改建,造成當地不是違建就是房屋老舊安全堪慮,因此可藉由此次徵收開闢案,以解決當地土地因無法開發而造成之安全問題及改善紊亂之都市景觀。 三、都市計畫檢討經過 本計畫道路前於38年10月2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雖前張博雅市長任內曾提案變更為中央部份為26米之商店街案,惟本道路寬度變更之通盤檢討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但於91年6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536次會議,決議為應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劃,因此該案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並未通過。 另近日來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所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係針對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對於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求內政部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本府也正密切注意內政部訂法進度,以利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該等研擬解編項目並不包括「道路」,因中央財源亦有限,此次若未依照內政部核定本府之經費辦理徵收及開闢,後續要再爭取類似經費恐怕很困難,且若再提案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都委會亦可能不會通過,此點必須大家共同來思考:究竟要再拖下去或現在做個解決!
在了解「道路」前,有一些名詞解釋需先釐清: 既有道路:只是通稱,收購道路用地無法律限制。 既成道路:具「公用地役關係」的路。建築法(各縣市建築自治條例)稱「現有巷道」,可指定建築線、蓋房子、取得建照。 私設巷道:顧名思義就是私人所設的路,不可指定建築線,在投資土地之前千萬要確認所臨的路是不是私設巷道,避免日後可能要付錢取得通行權。(投資法拍土地的地雷之一) 道路的分類都市計畫內道路:可分成「已徵收」和「未徵收」道路。 已徵收:屬於國有、公有,可細分為「開闢」和「尚未開闢」的道路。 未徵收:屬於私人,同樣可細分為「開闢」和「尚未開闢」的道路。通對道路用地有興趣者會考慮投資「未徵收」道路,未來可做容積移轉。 非都市計畫內的「現有巷道」。蓋房子需考慮「道路」?當要蓋房子的時候,需先向政府單位申請建築線 ➜ 取得建照 ➜ 完成水電管線接通,取得使用執照 ➜ 最後,辦理保存登記。 而「建築線」和「使用執照」這 2 部分尤其要考量到「道路」:建築線「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 由於法規要求,計畫道路的邊界必須指定為建築線,所以,建築線常被用來混稱基地與計畫道路之間的境界線,簡單來說,就像「基地與道路的連結」的意思。 因此,建地如果不臨路、沒辦法指定建築線,也許就失去開發的價值,如同廢地。 使用執照 水電管線須從公路(國有或公有道路)連通道建築物,如果會經過私人的道路,就需要先取得路地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來埋設管線(如下圖,建地 B 需經過 A 地的私設道路連到公路)。
除了制度,真正讓業者與地主氣急敗壞的,是價格仍在繼續走跌。陳碧源認為,台北市容積銀行是唯一訂有《落日條款》的地區,一旦過了2017年6月底的期限後,目前無法捐地換容積的15米以下道路地將乏人問津,而15米以上原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最壞的情況是,2年後,跌到只剩公告現值的15%以下。 陳碧源指出,在過去不能捐道路地換容積的年代,道路地因為價格便宜,約公告現值的1、2成就能買到,卻能以全額公告現值作為買賣價,因此主要都用在抵稅上;不過約在2006年就被稅務機關發現,為了封堵不當歪風,財政部明訂道路用地只認公告現值的16%作為所得稅的抵稅上限,這也成為價值上限。 他還出示多張去年度地方政府決標公告道路用地指出,不少地方政府近年的私有道路地收購底價就是公告現值的15%,且有價低者得標的規定,實際成交價還會更低,只要道路地與容積全面脫鉤,下場恐怕就是如此;而台中市、高雄市的容積銀行沒有《落日條款》,沒有急售壓力,因此殺傷力遠不及台北市。 對此,房仲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李同榮認為,既然政府訂有公告土地現值,無論景氣好壞或是法規如何調整,最差也應按這個行情取得民地,不應放任價值跌到只剩15%;否則這種居中低買高賣的牟利手法,恐怕也違背了近年各界大力提倡的「市價徵收」精神? 誠美建設開發經理林銘峰則認為,雖然目前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設有容積銀行,只有台北市有《落日條款》,而成為風暴的震央;
- Apr 25 Tue 2023 00:37
甚至面臨未來被徵收的風險。為避免此情形發生,買屋前可比對建物登記部謄本與都市計劃圖。 事前功課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close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