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道路用地買賣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三、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四、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計畫。【附件:配-3】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配-4、配-4.1】六、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表。【附件:配-10】七、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八、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配-17.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公所一、依原住民保留地設立意旨,承辦人得主動簽報機關理自行辦首長核定,辦理土地分配。1二、如有原住民申請,得請其先行填具申請書【附件:階理天配-1】,但後續如辦理公告分配,仍須於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一、簽辦時應注意事項:(一)土地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二)土地無權利糾紛情形。(三)無設定他項權利或出租。2.公所(四)非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不得私有土地。簽辦(五)非顯不能使用之土地(例如坡度過陡)。但本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因素,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240二、簽辦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天審(二)不符合者,駁回或結案。(一、經核定辦理分配之每筆土地,皆應辦理實地調查不查,調查土地現況及其地上物情形,並作成實地含階補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並將土地正段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及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分3.實地二、如有民眾申請分配,得通知申請人進行會勘。實割時地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土審會委調查間員等一同現勘,確認土地現況使用情形。)三、調查結果:(一)符合者,擬訂分配計畫。(二)不符合者,駁回(如有民眾申請)或結案。備註:土地如有遭占用情事,得由公所排除占用後再行分配。4.擬訂分配計畫應明列下列事項【附件:配-3】,並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分配計一、計畫緣起。畫二、依據。三、權責機關。四、計畫目標。五、計畫地點及土地標示。六、現況概述。七、計畫內容:(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八、預定工作期程及進度。九、預期效益。十、附件。備註:分配方式應載明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之分配順序。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一)分配計畫書及其附件。(二)土地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及現場照片。二、必要時另擇期會同土審會委員現勘。5.三、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土審件:配-4、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附件:配會審查-5】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6】。、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簽辦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修正分配計畫或駁回申請人。一、簽辦公告分配計畫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7】二、除公告分配計畫外,尚應公告下列事項【附件:配-8】:(一)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30日)6.公告(三)申請資格。(四)注意事項(含申請書【附件:配-1】領取及送件方式等)。(五)其他。三、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9】。應於公告之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受理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7.受理一、僅於期限內受理申請。申請二、請各村(里)辦公處協助加強廣播周知。三、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親自送至公所者,以收文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例如:1.曾於地上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8.公所6.航照圖。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初審(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配-10】(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二)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三)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四)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五)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六)應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9.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查(一)原住民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二)審查表。(三)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配-4及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5】。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10.申請公所初審不符合或土審會審查有審查建議者,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配-12】,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1次人補正為原則。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13】,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11.公告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14】。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邀集關人員辦理會勘、初審或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12.直轄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配-15】,並應檢送下列文市、縣件:(市)(一)申請書。政府審(二)審查表。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配-16】76(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及17.1】(六)公告暨分配計畫。(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配-18】或駁回【附件:配-18.1】。核13.直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定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件:配轄市、-19】,並函復公所【附件:配-19.1】。由公所結縣(市)函知申請人分配結果【附件:配-20】。案政府核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配-21】或補階定正。60段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天14.地所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登記地所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配-22】5.發放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權狀請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買賣道路用地申請及審查表(市)(二)審查清冊。政府審(三)會勘紀錄表,含照片。查(四)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五)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六)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七)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八)用地計畫書圖。(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附件:撥-9】。(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公所,由公所補正【附件:撥-10】。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原民一、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應備文件:會審(一)申請及審查表。查(二)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附件:撥-11】。10.補正結果:直轄一、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簡易補正事項,市、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完竣送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市)審查。政府二、不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簡易補正事補正項,則退回公所補正。11.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撥-12】。12.原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附件:撥-13】。民會另本同意函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同意成登記,本同意函即予作廢,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13.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公所【附核地方件:撥-1】;公所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申請人(需定政府地機關)辦理後續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撥結函轉用核定事宜【附件:撥-15】。10案需地天階機關備註段一、需地機關應檢具應備文件,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審查,代擬代判行政院稿核定。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後,分別就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14.一、承辦人應於土管系統登錄異動等結案事宜。結案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土地上物地段、地號分區使/地類別地/使用分區情形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1、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學校」?■是否2、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3、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所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4、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是否初5、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惟若審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是否意6、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見林木,致原住民權益受損情形時,是否有協議補償。■是否(無則免填)7、其他:無8、附件:(1)申請及審查表1份、(2)用地計畫書圖3份、(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4)土地登記謄本3份(5)地籍圖3份、(6)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7)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0份、(8)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9)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旨揭土地業經該管原住民保留地土線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核無意見,且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惟本案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向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充分諮商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可進行開發。如案涉他項權利及地上物補償事宜,請需地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四、自本同意函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成撥用程序,本同意函即失其效力,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五、旨揭土地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於報奉行政院核定撥用後,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不得註銷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原住民保留地」註記。六、原住民保留地經辦理撥用後,若有國有財產法第39條各款情事第1頁,共頁131之一者,本會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層報行政院廢止撥用,並移交本會接管。七、本案完成撥用作業後,請貴府督同公所更新本會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公所申請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5條。、解釋函令:無。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工-3】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工-5】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工-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工-7、租工-7.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工-15】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135【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圖作業作業流程作業階段期限受1.提出申請1理階天2.收件分文段【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工-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工-3】(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60審(二)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天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

一般來說,農地上若有農舍,農地是不能單獨買賣的,必須農地農舍併同移轉;而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也是有條件的,農舍買賣過戶細節很多,買賣農舍前,看完本篇一次就懂!農舍買賣過戶限制,導讀區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跟農舍種類有關嗎?農舍買賣法規、移轉規定一次看農舍可以過戶嗎?買賣道路用地農舍買賣過戶限制有哪些?農舍買賣過戶流程這樣走農舍買賣過戶限制問題,交給虹展辦理準沒錯!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跟農舍種類有關嗎?農舍主要分為3種,農舍買賣限制各有不同:老農配建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前取得的農地,沒有面積大小與時間的限制,農民可自由蓋農舍。因此,有些賣方會以老農的名義申請建照、興建農舍,當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辦理農舍買賣過戶。一般農舍民國89年以後取得的農地,農舍買賣限制就須遵守法規:農地須大於25公頃(756.25坪)以上。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才可興建農舍。如果要進行農舍買賣,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集村農舍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有農舍而需要蓋屋的農民,可以申請以「集村」的方式興建農舍,但是起造人必須20戶以上。也就是,必須有20個以上的農民,同時提出申請並擔任起造人,在農地上蓋20戶以上的透天厝社區,而農地範圍可在建築物旁或附近鄉鎮區域。農舍買賣限制條件,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農舍買賣法規、移轉規定一次看關於農舍買賣法規,主要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以前:民國89年以前取得的農地,可以自由興建農舍,當時只要取得建照後就可進行農舍買賣過戶。民國89年以後:但民國89年以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地農舍必須併同移轉,且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才可興建農舍。此外,若要進行農舍買賣,需取得使用執照長達5年以上。但若是集村農舍,則農地必須確實為農業使用,且農舍興建後滿5年才能移轉。農舍買賣過戶,立即洽詢虹展!電話諮詢LINE諮詢農舍可以過戶嗎?農舍買賣過戶限制有哪些?農舍是可以過戶的,過戶給親人跟外人限制沒有不同,但有農舍買賣過戶限制,說明如下:農舍與農地併同辦理移轉時,買方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農舍與農地併同辦理移轉時,除繼承以外,無論贈與、買賣或拍賣,均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一般農舍如果要進行農舍買賣過戶,農地及持有人都須在地設籍滿2年以上,且需取得使用執照達5年以上。集村農舍要進行農舍買賣過戶,農地必須確實為農業使用,且農舍興建後滿5年才能移轉過戶。舍買賣過戶流程這樣走簽約:攜帶使用執照影本、房屋所有權狀、若賣農地須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份證正影本、印鑑證明2份、印鑑章、土地增值稅完納或不課徵之證明書,親自與虹展簽約。買方需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準備文件(身分證及私章、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完稅、付款:買方付清款項及相關稅金。過戶:虹展建設代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完成農舍買賣過戶流程。俗話說「有土斯有財」,這句話某種程度的確可以適用於一般地主,但如果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同樣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卻截然不同。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就是政府為滿足都市計畫未來發展的各種不同需求,所先行規劃的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等等),此種已被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使用,但因需地機關尚未取得產權,而預先保留的公、私有土地,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期限,於民國28年制訂的都市計畫法中並未予以規定,嗣後在53年9月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始增訂第49條,明定徵收期間為5年,但有特殊情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延長5年,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期間最長為10年。然而,立法者嗣後又於62年9月6日,將都市計畫法第49條規定修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民國六十二年本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本法修正公布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至多五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條次變更為第50條)惟至77年時,因各地方政府仍然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乃再於77年7月15日修法,將應於一定期間內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予以刪除。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參照釋字第400號、709號、732號、747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私人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不得為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參照),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使用及收益權能不僅遭受限制,又因無法撤銷使用管制,進而導致私有土地的價值大幅降低。再者,都市計畫區內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卻遲遲未興建公共設施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所造成的財產上不利益,勢必將隨著時間經過而不斷擴大,進而逾越其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對於此種現象,政府既不徵收土地,又不給予合理金錢補償,甚至未徹底檢討變更已存在數十年而顯非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顯已導致全國數以萬計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因此遭受重大損害。20170601-台灣法學基金會1日舉辦「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第15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前項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同法第26條亦明文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上開條文的規範意義,應是都市計畫向將來規劃的時間合理為25年,所以都市計畫內編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最長自亦應於25年內完成,倘若超過25年仍未開發的公共設施用保留地,自應儘速解編,而無使私人土地受限制狀態持續存在之必要。至於,實務上許多甚至超過三、四十年仍未取得使用者,更證明並無將其繼續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必要,更應立即解編。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民國100年,我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的面積高達25,714公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此外,至100年底,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已超過638萬人,顯示長期以來部分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及公共設施均有高估現象,政府並未因應人口變遷趨勢而予以適當檢討調整。在人口成長未如預期的都市計畫區,理應考量發展趨勢,核實檢討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視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儘速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釋字336號解釋過去雖然認為:「都市計畫法於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50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都市計畫之實施,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及第143條並無牴觸。」排除了政府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在一定期限內取得之義務。

它要求設計師在材料選擇、設施結構、生產工藝,設施的使用與廢棄處理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通盤考慮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原則。法制性原則公共設施是國家的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買賣道路用地對於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法律圖示律圖示相關新聞某些公共設施太多以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多的北京為例,“書朝陽”路邊圖書館作為“為百姓辦實事,讓百姓得實惠”重要工程,在朝陽區內,已經有150座,每座造價40萬,每座每年維護費用6萬。如果你有在北京的生活經歷,不用告訴數據,你也知道“書香朝陽”的運營情況如何。再來看公交免費WiFi。從2011年開始,廣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後搞起了“公交免費WiFi”計畫,花了不少錢,折騰了不少人,到今天為止,已經推行了4年有餘。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直到今天,公交上依然沒有乘客會使用免費WiFi。原因很簡單:太慢了,甚至根本連不上。這些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城市公共設施。還有一些也具有公共性,但來自宣傳領域的。比如,北京朝陽區申辦全國文明城區的形象大使,是一個卡通人物,叫“洛寶貝”。朝陽區曾有上萬平米的平面公益廣告中出現了洛寶貝的形象,甚至所有燈桿廣告都有洛寶貝現身。而尷尬的是,在成為朝陽區的小天使後,它又成了杭州的天使。這兩地政府,找的都是同一家——漫奇妙動漫文化發展公司。另一些公共設施,必要性可疑為什麼小縣城不適合搞公共腳踏車呢?理由有二。其一,城市公共腳踏車,最大的功能是解決城市“最後一公里”的通勤問題,比如從家到捷運站這段距離,打車太短、走路太遠,腳踏車最方便。而小縣城哪有什麼捷運?城市的規模不大,很多家庭早已有靠腳踏車出行的習慣(自己有車)。其二,城市公共腳踏車,必須形成規模效應,才能體現便捷性。還車的便捷程度,直接決定人們使用公共腳踏車的積極性。而小城市,不可能鋪太多的網點,還車非常麻煩,甚至騎車去還車,再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類似城市公共腳踏車這種公共設施,還有很多。它適合一地,卻不一定適合另一地;它在一城推廣效果好,在另一城可能就一敗塗地。最關鍵的是,每個城市得有自己的決策邏輯,因地制宜。住區公共設施設施需求(1)教育設施的配套質量需求逐步提高。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識的不斷增強,居民對教育設施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於少年兒童比例的持續下降.住區內教育設施的配套面臨資源整合,提升質量、提高配套標準等潛在要求。因此,最佳化教育設施的資源配置.提高配套標準.提升配套質量是教育設施配套的發展趨勢。(2}老年設施的配套需求面臨數量與質量的同步提高。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會對老年設施的需求激增。這就意味著住區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服務功能。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營利性商業設施的需求日趨多元化、綜合化(1)新興服務型商業設施的需求多元化。由於生活閒暇化和消費結構的升級轉化.居民對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凸顯並增強。如:對娛樂、休閒、養生保健、投資理財,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對美容美體、康體保健、洗浴(汗蒸)、健身鍛鍊等休閒服務性消費的需求等,而且這些需求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加強、拓展和提升。因此,增強住區服務性設施的配套。一方面要求增加配套項目的數量,另一方面要求增強其服務功能,滿足住區居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2)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的綜合性服務需求增強。居民購物方式。消費價值觀念的轉變以及出行方式的改變,對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需求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在購物需求上趨於綜合、全面、優質,因此,對配建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實現集中.綜合.最佳化的布局.降低了對服務半徑的要求。此外.由於生活的信息網路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售商業設施空間布局的自由度。發展趨勢擴大化、綜合化的配套首先,設施擴大化趨勢,是由於交通、通訊手段的進步使得空間和時間的影響逐漸弱化,極大地提高了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加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感的變化,使得對公共設施的配套需求不再局限於組團、小區乃至居住區,而趨向於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擇。其次,設施配套的綜合化趨勢,是由於居民購物方式的變化趨向於選擇性組合後而進行綜合消費,因此.需要提高設施綜合配套能力。一方面可滿足人們更多方面、更多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節約用地,便於管理。簡單化、彈性化的配套由於現今住區開發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導致住宅組團的解體、消失以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的變化。使得設施配套的服務半徑有所擴大,從而打破了公共設施原有按人口規模分級配套的格局,使分級變得模糊。因此,取消組團、簡化分級結構必將成為未來的趨勢。同時,根據住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和住區的差異,靈活彈性地選擇配套設施的類型、項目,標準是未來發展的又一趨勢。外向化、集中化的配套當前,居民對居環境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安靜、衛生和不受干擾的住區環境已經成為居民的普遍要求,公共設施的空間布局應在確保居住空間良好居住性的基礎上,再考慮服務的方便和經營的效果。因此,原有分散在住區內的封閉、內向型的公共設施空間布局將被打破,設施的外向化、集中化布局將是配套發展的又一趨勢,而住區內只保留停車、老年服務、市政公用等少量設施並保證其有合理的服務半徑。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制。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

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道路用地買賣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他-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無則免附)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土審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他-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他-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他-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後,陳報直轄市、市、縣縣(市)政府審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他-10】,(市)並應檢送下列文件:政府(一)申請書。審查(二)審查表。(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他-11】(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2及12.1】42(六)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3及3.1】(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九)如經辦理會勘者,應附會勘紀錄表。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他-14】或駁回【附件:他-14.1】。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他-15】,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他-15.1】。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市)核定結果【附件:他-16】。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他-17】或補正。核核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及他定結地所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60案登記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並請地所完成登天階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他-18】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他-19】權狀1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結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項目■移轉所有權申請○○年○月○○(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日期日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3、申請之土地內無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是否如勾選是,但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經查得有公共設施,願無條件拋棄該公共設施範圍之有權。如勾選否,應配合辦理分割及塗銷該範圍他項權利。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3、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44他-2公所調查、實地會勘及審查意見:土地利用概況原設定設定登記非都市土地原始清冊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他項權日期、地段、地號使用分區、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利種類存續期間使用地類別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是否如勾選否,是否因他項權利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是否3、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是否初4、申請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是否(超額積:審_________m2)意5、其他:無見6、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4)土地登記謄本1份、(5)地籍圖1份、(6)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7)其他資料:___無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收日年月日時分收件連件序別登記費元合計元他-13期書狀費元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中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地上權期間屆滿□農育權期間屆滿□耕作權期間屆滿□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讓與□□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5)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援用1/2份5.印鑑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證件9.3.他項權利證明書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授權○○縣○○鄉公所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保留地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事,無出租、無使用糾紛,將土地分配予符合資格之原住民,以達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目的。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附件:配-1】二、申請人戶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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