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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專業人士在自身居住國家之外所提供之服務所賺取之個人境外所得均得以免稅.十、國際控股與股票上市在某些政治或經濟因素的考量下,許多大型公司可能會考量將其總部設於免稅天堂國家,在透過國際間的財務操作來運作其各國的子公司。數年前,香港商界名人李嘉誠將其企業總部從香港遷冊至百慕達,即為一例。目前在香港、新坡、倫敦、紐約等地之證券交易所,也有許多上市公司是採用這種模式。十一、國際投資公司(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個人可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對外投資工具,如定存單、股票、債券或其他的投資組合,如此一來通常可達到節稅及隱密性等優。尤其是投資於多個國家時,更可以此做不同的安排。舉例說明:在台灣如您以個人名義存一筆美元存款在銀行中,每年利息所得超過儲蓄特別扣除額部份,必須繳付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您將存款以境外公司名義存在 OBU,則利息所得即為免稅。同樣的情形在國際在國際普遍被運用著,並非只有台灣而已。

 


 

以下將對境外公司的運用,做一番介紹,相信對於各位在企業租稅規劃與個人投資理財方面會有所助益。對個人而言由於台灣對個人所得稅的課徵,是採用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境內所得必須課稅,而境外公司所得則免稅,而關於遺產稅的課徵則是採用屬人主義,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後,其遺留在境內與境外的財產,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只有遺留在境內的財產,才需繳納遺產稅。以外幣存款利息所得為例,若某甲銀行存了一筆 1000 萬的外幣定存,定存利率假設為 5%,則一年利息所得為 1000 萬 x5%=50 萬,然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27 萬為限,此特別扣除額上不包括股票股利在內,超過 27 萬部份仍然必須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課稅。

 


 

反之,協定以外之國家欲發展台灣市場相對來說就會肩負較高的貿易成本,因此往往透過第三方國家建立境外公司,繞開關稅壁壘達到降低稅負的功能。然而,如何運用這些租稅條款和優惠需要考量的因素有許多,包含設立該國是否無需課徵股利、利息、權利金或資本利得,且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所得匯回母公司時,無需負擔扣繳稅款、該控股公司所在地國是否擁有眾多的租稅協定網絡、常設機構的條件認定以及扣繳稅率的高低等等,若能將海外的管控中心至於一個稅負較低的地方,將產品由一國賣到另外一國,但是此項交易的利潤留在此稅負很低的境外公司,亦可為股東省下為數可觀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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