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的比例可能甚至更高,因為這個統計數據是 2011 年公布的,隨著貨幣的日益數字化,紙幣的使用率屢創新低。世界日益的互聯互通和個體人類之間的全球化互動,使得人們越來越迫切需要一種可信賴的全球範圍通用貨幣。當人們試著大量的錢轉移到國外,便能感受到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摩擦,EXP亞斯特並意識到跨國轉賬是多麽的昂貴和緩慢。盡管 90%的貨幣都是數字化的,但是轉換貨幣的過程仍然效率低下,這抑制了全球化體系的發展。1.2 加密貨幣的定義及商業模式加密貨幣是一種由開放的、分散的加密系統以電子方式創建、存儲和管理的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可用於兌換法定貨幣,購買某些商品、服務或作為投資。據 CoinMarketCap 統計,目前已有超過 1700 種加密貨幣,總市值約為 2900 億美元,其中比特幣的體量約占市場的三分之一。
例 如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所制定之虛擬貨 幣的模範法規框架,亦排除了為了遊戲 中獎勵制度而發行之數位單位、不得以 位。故參考前述歐洲央行 2012 年虛擬 貨幣架構報告、美國相關監理機構所為 定義,本文認為,所謂虛擬貨幣應係: 「一種以數位形式呈現價值的貨幣,由 開發者或依開發者設計之方式發行」。 本文參考比較法,認為將來若欲 將虛擬貨幣增訂入法,得於法條中定 義:「本條例所稱虛擬貨幣,指非由中 央銀行、國家機關發行,以數位單位呈 現價值,EXP虛擬貨幣作為交易之媒介或是數位儲 值。但若不得依當時匯率轉換為法定貨 幣者,不屬之」,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 參考。 綜上,目前最大宗、最具影響力 的虛擬貨幣為比特幣,以比特幣為例, 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包含價格波動大、儲 存在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中遭駭客侵入而 失去之、兌換平台或電子錢包服務者忽 然倒閉、犯罪者作為洗錢或是販毒等 不法交易的工具,以上風險皆曾經在世 界各地發生過,以美國絲綢之路案為 例,產生洗錢、駭客入侵、毒品交易的 案件
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 151.301節第 (b) 條 (3) 項 47 將「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定義為:「指貨幣或是可以 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幣」。 首先,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 故非屬於此處的貨幣;再者,既然虛 擬貨幣並非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 節 第 (b) 條 (1) 項定義的「貨 幣」,亦並未被任何法院所承認。當任 何人交付、買賣、交換虛擬貨幣時, 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權利,發行人亦 無任何責任或義務。EXP虛擬貨幣並無任何實體能 夠代表虛擬貨幣之價值。虛擬貨幣持 有人並無任何權利或保證能交換法定 貨幣,即不具法償效力。只有當找尋 到對虛擬貨幣有需求的買家,才能夠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因此, 虛擬貨幣目前並不能夠被認為符合 「金錢或是具有金錢價值」。 (三)評析 因此,現行法下,虛擬貨幣無法 直接納入德州金融法典中,然當一筆 交易涉及虛擬貨幣時,是否需要受到監 理 ? 若認為需要受到監理應如何適用現 有之德州金融法典 ? 將於後討論。 四、歐盟歐盟議會 (The EU Commission)於 1991 年發佈「防止金融系統用於洗 錢之指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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