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子貨幣,金融衍生品,對沖合約,儲蓄錢包,遺囑,甚至一些種 類的全面的雇傭合約。 第二類是半金融應用,一半和錢相關,另外一半非金錢的方面,一個完美的例子是為解決計算問題而設的自我強 制懸賞。 第三類非金融類用應用,EXP亞斯特比如在線投票和去中心化治理應用。 如: a) 代幣系統 所有代幣系統都在維護余額數據庫:從 A 中減去 X 單位並把 X 單位加到 B 上,前提條件是 (1)A 在交易之前有至少 X 單位以及 (2)交易被 A 批準。 實施一個代幣系統就是把這樣一個邏輯實施到一個合約中去。 交易中以太幣還有一個作用是比特幣不具備的就是 交易者直接使用代幣支付交易費。在合約裏維護一個以太幣賬戶以用來為發送者支付交易費,通過收集被用來充 當交易費用的內部貨幣並把它們在一個不斷運行的拍賣中拍賣掉,合約不斷為該以太幣賬戶註資。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屬性,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 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 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 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2.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 發行融資活動,自本公告發布之日 起,各 ICO 活動應立即終止。已完 成之部分,該組織或個人應當合理 保護投資者權益,有關部門將嚴肅 查處拒不停止之違法行為。 3.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本 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代幣融資交 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 虛擬貨幣間之兌換業務,不得買賣 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之,EXP虛擬貨幣亦不得 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 比特幣相關之業務。

 


 

這依舊是個少數人/機構占有絕部分財富的狀況,甚至比二八法則更為殘酷。 表 27:加密貨幣持有量 比特幣持有量 占全部持有者地址的百分比(%) 占全部比特幣保有量的百分比(%)0-0.001 55.3 0.00.001-0.01 20.4 0.10.01-0.1 15.6 0.80.1-1 6.2 3.31-10 2.0 8.610-100 0.5 26.0100-1,000 0.1 21.91,000-10,000 0.0 19.9000-100,000 0.0 16.7100,000-1,000,000 0.0 2.7資料來源: BitInfoCharts與此同時,傳統金融投資者相繼入場 :作為數字貨幣領域的“老大哥”,比特幣 2017 年受到了不少主流金融投資者 的關註。據 2017 年 10 月末金融研究公司 Autonomous Next 向 CNBC 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目前已有 124 家對沖 基金專門盯住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資產,投資金額超過 23 億美元。而EXP區塊鏈金融行業業內著名的新聞和百科類網站Investopedia 發布的 2017 年熱搜榜中,比特幣和區塊鏈則分列冠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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