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持分土地貸款銀行審核未通過,這時候該怎麼辦?要以個人持有的部份向土地貸款銀行申請持分貸款時,可是連申請資格都沒有的,更別說是要進行後續的土地持分算法。除非所有持分人都同意將該不動產拿出來做借款,且貸款債務是由全部持分人共同承擔,只要有不正常繳納貸款的情形,土地就會被法拍,因此持分地貸款較為麻煩。 想將持分建地辦理持分貸款,也需要道路用地與其他持分人共同出席辦理,許多有資金需求的土地持分人,無法徵求到其他持分人的同意而無法向銀行做借貸時,這時候台新代書民間土地持分貸款就是您不求人的好幫手。 持分土地貸款銀行拒絕,可以這樣做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銀行求助遭拒,轉向民間代書辦理持分建地貸款 持分建地在民間貸款會比銀行快嗎? 民間持分地貸款額度是多少?土地持分算法為何? 持分土地貸款推薦找台新代書辦理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彰化的劉小姐與哥哥妹妹共同繼承了爸爸留下來的一塊建地,劉小姐持有三分之一,開貿易公司的她資金流動較大,一直希望能將這塊持分建地賣掉,讓自己有更多的資金能夠運用。但哥哥堅持彰化的房價一定會再漲,到時候建地就更值錢了,現在賣掉太不划算要再放幾年,拗不過哥哥的她只好打消念頭。
接著不動產經濟業者應該要擬定不動產說明書,道路用地經賣方同意後,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出各項說明。倘若賣方委託提出「斡旋金」的需求,買方可以選擇不接受,若接受且交易敲定,斡旋金會成為買賣的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賣方則有無息返還斡旋金給買方的權利義務。 最後一切塵埃落定,就可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Step.2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頭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帶身分證明文件 影印以上所有相關文件,並進行簽約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道路用地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 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 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 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 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 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 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 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 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類別?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人行步道、廣場 等 … 因為政府徵收經費的預算編列困難,導致許多被規劃成道路用地的私人公共設施用地、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依法徵收,政府徵收案例稀少,除非因應重大交通計畫,如捷運線路穿越、大規模區域重劃,才會採用協議價購、或用區段徵收,來徵收指定路段的道路用地,這長期也產生大眾誤解認為道路用地是屬於政府的,但是對於持有道路用地的地主來說往往覺得很諷刺,您說是嗎? 道路用會影響我的通行權?賣掉會被圍路堵住行走出入嗎? 經由都市計畫規劃成道路用地後,依法就需無償提供給大眾通行,而不得佔用、收取私有土地過路費。 地主本人也沒有權力圍堵私人名下的道路用地,就算賣出後,收購的持有者也一樣是無法圍堵您門口的道路用地,多數會有人購買是為了捐給市政府換取容積獎勵,做容積移轉的。容積移轉的前置作業需要申請已開闢公文,地上不可有他人佔用,當然不可能會有買下後私自圍堵的情況。買賣道路用地在容積移轉捐贈給市政府後,道路用地實質轉為市政府名下使用,能透過管理養護,不但能增進市容,更減少道路用地被他人佔用的可能性,不會損失任何通行權益,反而更有保障,賣出的道路用地也可於買賣合約中加註買方使用的用途為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在契約中保障您的權益,這樣很安心吧? 等政府徵收道路用地?還是賣給建設公司或土地開發商? 因為市政府財政預算編列重點遲遲沒預算沒錢來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中又以道路用地為最大宗,才演變成利用容積獎勵,來給建商誘因,讓建商、建設公司能透過捐地換容積的容積移轉來達成變相徵收的事實,建商透過購買你的道路用地,讓地主能找到一個方式賣掉道路用地,不但地主和建設公司建商都能得到雙贏的局面,政府也能達成最終目的,地主賣給誰其實不是這麼重要,能確實收得到錢,總比苦苦等待好,流程能安心入袋,開價透明合理比較重要,您覺得哪個好呢? 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女繼承嗎?
- May 11 Thu 2023 00:50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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