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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設施。服務。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型態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保養業、買賣道路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汽機車零。利用,並維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用外,僅作第1置公共設施7.變電所項、第5項、第之機能。及其必要7項、第8項、3.停車場地機電設施第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場。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10.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11.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所列舉之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12.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有土地。行業類別,13.地下5.作第3.4.12.由直轄市、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水處理設。施及必要6.作第1項至第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施,地上加油(氣)站應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室。,得於地上及地14.地下下各樓層設置。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

它要求設計師在材料選擇、設施結構、生產工藝,設施的使用與廢棄處理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通盤考慮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原則。法制性原則公共設施是國家的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買賣道路用地對於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法律圖示律圖示相關新聞某些公共設施太多以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多的北京為例,“書朝陽”路邊圖書館作為“為百姓辦實事,讓百姓得實惠”重要工程,在朝陽區內,已經有150座,每座造價40萬,每座每年維護費用6萬。如果你有在北京的生活經歷,不用告訴數據,你也知道“書香朝陽”的運營情況如何。再來看公交免費WiFi。從2011年開始,廣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後搞起了“公交免費WiFi”計畫,花了不少錢,折騰了不少人,到今天為止,已經推行了4年有餘。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直到今天,公交上依然沒有乘客會使用免費WiFi。原因很簡單:太慢了,甚至根本連不上。這些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城市公共設施。還有一些也具有公共性,但來自宣傳領域的。比如,北京朝陽區申辦全國文明城區的形象大使,是一個卡通人物,叫“洛寶貝”。朝陽區曾有上萬平米的平面公益廣告中出現了洛寶貝的形象,甚至所有燈桿廣告都有洛寶貝現身。而尷尬的是,在成為朝陽區的小天使後,它又成了杭州的天使。這兩地政府,找的都是同一家——漫奇妙動漫文化發展公司。另一些公共設施,必要性可疑為什麼小縣城不適合搞公共腳踏車呢?理由有二。其一,城市公共腳踏車,最大的功能是解決城市“最後一公里”的通勤問題,比如從家到捷運站這段距離,打車太短、走路太遠,腳踏車最方便。而小縣城哪有什麼捷運?城市的規模不大,很多家庭早已有靠腳踏車出行的習慣(自己有車)。其二,城市公共腳踏車,必須形成規模效應,才能體現便捷性。還車的便捷程度,直接決定人們使用公共腳踏車的積極性。而小城市,不可能鋪太多的網點,還車非常麻煩,甚至騎車去還車,再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類似城市公共腳踏車這種公共設施,還有很多。它適合一地,卻不一定適合另一地;它在一城推廣效果好,在另一城可能就一敗塗地。最關鍵的是,每個城市得有自己的決策邏輯,因地制宜。住區公共設施設施需求(1)教育設施的配套質量需求逐步提高。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識的不斷增強,居民對教育設施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於少年兒童比例的持續下降.住區內教育設施的配套面臨資源整合,提升質量、提高配套標準等潛在要求。因此,最佳化教育設施的資源配置.提高配套標準.提升配套質量是教育設施配套的發展趨勢。(2}老年設施的配套需求面臨數量與質量的同步提高。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會對老年設施的需求激增。這就意味著住區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服務功能。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營利性商業設施的需求日趨多元化、綜合化(1)新興服務型商業設施的需求多元化。由於生活閒暇化和消費結構的升級轉化.居民對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凸顯並增強。如:對娛樂、休閒、養生保健、投資理財,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對美容美體、康體保健、洗浴(汗蒸)、健身鍛鍊等休閒服務性消費的需求等,而且這些需求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加強、拓展和提升。因此,增強住區服務性設施的配套。一方面要求增加配套項目的數量,另一方面要求增強其服務功能,滿足住區居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2)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的綜合性服務需求增強。居民購物方式。消費價值觀念的轉變以及出行方式的改變,對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需求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在購物需求上趨於綜合、全面、優質,因此,對配建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實現集中.綜合.最佳化的布局.降低了對服務半徑的要求。此外.由於生活的信息網路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售商業設施空間布局的自由度。發展趨勢擴大化、綜合化的配套首先,設施擴大化趨勢,是由於交通、通訊手段的進步使得空間和時間的影響逐漸弱化,極大地提高了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加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感的變化,使得對公共設施的配套需求不再局限於組團、小區乃至居住區,而趨向於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擇。其次,設施配套的綜合化趨勢,是由於居民購物方式的變化趨向於選擇性組合後而進行綜合消費,因此.需要提高設施綜合配套能力。一方面可滿足人們更多方面、更多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節約用地,便於管理。簡單化、彈性化的配套由於現今住區開發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導致住宅組團的解體、消失以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的變化。使得設施配套的服務半徑有所擴大,從而打破了公共設施原有按人口規模分級配套的格局,使分級變得模糊。因此,取消組團、簡化分級結構必將成為未來的趨勢。同時,根據住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和住區的差異,靈活彈性地選擇配套設施的類型、項目,標準是未來發展的又一趨勢。外向化、集中化的配套當前,居民對居環境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安靜、衛生和不受干擾的住區環境已經成為居民的普遍要求,公共設施的空間布局應在確保居住空間良好居住性的基礎上,再考慮服務的方便和經營的效果。因此,原有分散在住區內的封閉、內向型的公共設施空間布局將被打破,設施的外向化、集中化布局將是配套發展的又一趨勢,而住區內只保留停車、老年服務、市政公用等少量設施並保證其有合理的服務半徑。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制。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事。(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四)買賣道路用地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審查或協議事項,本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程序聘兼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二個月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之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但各村(里)或部落未於二個月內完成推舉者,逕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之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各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擇定委員之備取人員,供委員缺額時依序遞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本會委員完成研習認證。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四、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其因故不能出席達全年開會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除當然委員外,該鄉(鎮、市、區)公所得予解聘,並依第三點之規定,由鄉(鎮、市、區)長重新聘兼補足缺額,補聘委員之聘期與原聘委員同。六、本會開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事人、利害關係人、鄉(鎮、市、區)公所財經課長、建設課長或民政課長及有關村(里)長、當地地政事務所派員列席。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會議結論供鄉(鎮、市、區)公所續處。於討論個別議案時,因利益迴避之委員不應記入該議案討論時之出席委員人數。八、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九、本會調處土地權利糾紛或協議改配土地補償,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日期、地點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或協議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或協議不成立,但如認有成立調處或協議之可能者,得另訂日期、地點調處或協議之。十、調處或協調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或協議書若干份,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任委員簽名後,三日內分送當事人、委員及鄉(鎮、市、區)公所收存,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有參調處或協議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二)出席委員之姓名、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調處或協議事由。(四)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或協調成立之年、月、日。前項調處或協議不成立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屬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調處事項,當事仍得再向鄉(鎮、市、區)之租佃委員會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十一、本要點有關調處或協議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參照鄉鎮市調解條辦理之。十二、本會審查、調處、調查及協議事項,均以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十三、本會人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正式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十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鄉(鎮、市、區)公所就相關承辦人員調兼之。十五、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委員外,得發給出席費、會勘交通費及辦理保險,其金額由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訂定。法規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修正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運作,減免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本作業規範。二、備援方式:(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及書面資料備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三、備援項目:(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二)地籍異動記錄檔。四、備援週期:(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資料量大,得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援,並配合地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錄其備援情形。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檔案資料及籍異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料狀態為準。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作進行,對於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作管制程序、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行密碼(PASSW-O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定之。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使用權。(二)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知悉。(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導致不良後果,依法處理。(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最速件方式處理。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務單位應按每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印,並依異動程序(如附異動流程圖)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法規名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修正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一、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下列情形得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外,管理機關應依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三、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以下簡稱私人)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以利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並避免紛爭。

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審查表。【附件:所-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影本)。四、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五、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所-6】六、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所-7、所7.1】七、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八、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所-14.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道路用地買賣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1】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所-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初審(一)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書。【附件:所-1】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180審(四)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五)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查((六)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階不分證明文件。含段補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所-2】正(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及分(二)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割時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79年3月26日)間前使用迄今。)(1)按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認定-原始冊之使用人[含三親等]或繼承人。(2)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6原住民保留地清冊認定。.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1)「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且解釋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存在之建物,建物所有人得申請取得所有權。(2)按下列資料之一認定為79年3月26日前使用:(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6)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四)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五)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六)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備註: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60402813號函送「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106年5月4日原民土字第1060027772號函)(七)採地權地用分流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申請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例如超限利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理,不影響申請人取得所有權。(原民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示、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示意旨參照)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附件:所-3】。4.實地一、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附件:所-4】調查二、會勘時如發現非整筆使用或查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待分割,應續辦分割。、實地調查需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所-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四、調查結果: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所-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所-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所-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所-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公告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所-10】,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可減低公司全年度營業淨利,達到降低公司全年度課稅所得額,節省公司年度應納稅額。捐贈政府可列為公司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是平衡公司資產負債表最佳編列工具。◆結合建地在申請建造時,合併申請容積移轉,增加興建的容積建坪可和建商分房子。◆道路用地買賣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申請實物全額抵繳贈與稅。◆以低價買進,待政府徵收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成為最佳投資理財工具。「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非等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亦即「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無下述3種情形者:★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例: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同法第50條之一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上述案例中的繼承人認為,自己所繼承的這塊土地顯然符合42條裡「公共設施用地」裡的市場用地。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的繼承土地雖然屬於市場用地,但該用地的目的是獎勵民間興闢,不符合內政部「供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用」的解釋,雖算「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卻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北市國稅局最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對該筆土地課以遺產稅。公設地容積移轉建商最愛: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台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台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捐地換容積收購路地新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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