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道路用地買賣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三、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基本介紹中文名:公共設施外文名:Communalfacilities社會服務:公益、社會進步主要分類: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設施定義: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定義和分類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於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城市道路、城市橋樑、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設計的原則易用性原則“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乾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並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複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後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安全性原則作為設定與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於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儘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系統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互動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生設施、休閒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性原則。審美性原則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於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優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並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獨特性原則有些學者不將公共施劃歸工業設計的範疇,其主要原因在於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徵。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採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徵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於,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境“場所”相融合。公平性原則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於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for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緻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信息公共設施信息公共設施合理性原則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

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買賣道路用地申請及審查表(市)(二)審查清冊。政府審(三)會勘紀錄表,含照片。查(四)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五)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六)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七)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八)用地計畫書圖。(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附件:撥-9】。(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公所,由公所補正【附件:撥-10】。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原民一、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應備文件:會審(一)申請及審查表。查(二)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附件:撥-11】。10.補正結果:直轄一、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簡易補正事項,市、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完竣送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市)審查。政府二、不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簡易補正事補正項,則退回公所補正。11.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撥-12】。12.原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附件:撥-13】。民會另本同意函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同意成登記,本同意函即予作廢,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13.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公所【附核地方件:撥-1】;公所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申請人(需定政府地機關)辦理後續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撥結函轉用核定事宜【附件:撥-15】。10案需地天階機關備註段一、需地機關應檢具應備文件,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審查,代擬代判行政院稿核定。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後,分別就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14.一、承辦人應於土管系統登錄異動等結案事宜。結案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土地上物地段、地號分區使/地類別地/使用分區情形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1、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學校」?■是否2、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3、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所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4、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是否初5、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惟若審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是否意6、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見林木,致原住民權益受損情形時,是否有協議補償。■是否(無則免填)7、其他:無8、附件:(1)申請及審查表1份、(2)用地計畫書圖3份、(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4)土地登記謄本3份(5)地籍圖3份、(6)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7)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0份、(8)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9)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旨揭土地業經該管原住民保留地土線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核無意見,且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惟本案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向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充分諮商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可進行開發。如案涉他項權利及地上物補償事宜,請需地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四、自本同意函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成撥用程序,本同意函即失其效力,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五、旨揭土地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於報奉行政院核定撥用後,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不得註銷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原住民保留地」註記。六、原住民保留地經辦理撥用後,若有國有財產法第39條各款情事第1頁,共頁131之一者,本會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層報行政院廢止撥用,並移交本會接管。七、本案完成撥用作業後,請貴府督同公所更新本會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公所申請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5條。、解釋函令:無。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工-3】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工-5】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工-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工-7、租工-7.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工-15】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135【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圖作業作業流程作業階段期限受1.提出申請1理階天2.收件分文段【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工-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工-3】(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60審(二)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天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

公地撥用公地撥用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使用權,對於撥用公地上他項權利之處理,得比照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他項權利因撥用而消滅。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無需民意機關之同恴。撥用又分為有償與無償撥用。有償撥用:指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經奉准有償撥用後所為之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得依土地法第1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重建價格為準。設定地役權地役權,依民法第851條規定,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其租金及存續期間,法無限制,得依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須於不違背現行法及公序良俗之範圍。依行政院67年7月14日台六七內字第6301號函核釋。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85年判第8判例,以公用地役權關係繼續使用。聯合開發聯合開發,係指地方管機關依執行機關所訂之計畫,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據此聯合開發之方式主要為取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之用地。聯合開發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得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聯合開發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協議不成者,得徵收之。因捷運系統設施用地須為「交通用地」,所以參與聯合開發的土地,若原界定為他種用地,則必須透過使用變更成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如為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抑或申請撥用;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惟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由核准投資人備妥價款,申請當地政府代為收買。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亦有下列二項規定:1.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2.在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買賣其取得期間,亦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管制: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指定後取得前,除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其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另由內政部訂定,如有無力經營、轉租、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或不遵守有關法令等情事,其屬公地租用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或接管經營;其屬代為收買私地者,當地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未經核准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當地政府之優先購買權。稅捐相關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往後不能做私人商業或住宅用途,市價會偏低,在還沒有被政府徵收前,每年還要按時繳交地價稅,政府在稅負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地價稅: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綜合所得稅: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的話,可以按公告現值在列舉扣除額捐贈項下扣抵綜合所得稅,沒有金額限制。●贈與稅:贈與財產含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時,可以免徵贈與稅。●遺產稅: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用它來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這可是雙重利益呢。●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死亡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注意,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尚未定案者,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是贈與直系親屬者,可免徵贈與稅;若是出售予二親等間之親屬,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之範圍,除非檢附實際價款證明,否則應課徵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供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用地等等。該處表示,民眾的土地如果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但如仍作使用,則應課徵地價稅。該處另外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該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然作為建築使用,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依照2/1000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最高累進稅率55/1000之稅負為輕。該處指出,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公設保留地免遺贈稅限四大類●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調查要點,規定公設保留地單筆價值超過500萬元、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查明其確切公告徵收日期,凡在繼承日或贈與日後公告徵收者,不得免稅。●台北市國稅局並明訂,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限4大類土地:(1)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戲場、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2)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本案經核,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道路用地買賣本府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擬辦:一、奉核後,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計1件)敬請行政處(文書線檔案科)鈐印。二、函復○○鄉公所審查結果。三、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由該所通知○○鄉公所領狀,並副知本府。歸檔總頁數共頁,附件共頁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為符管用合一,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擬具審查意見並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土地法第26條、第208條。二、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39條。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開辦法)第6條、第23條。四、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3款。五、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3點。六、解釋函令(一)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二)內政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地字第8313434號函。(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12月9日原民地字第0970053974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件:撥-3】二、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撥-5、撥-5.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111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3.公所初審符合不符合4.實地調查6.申請人符合補正符合審5.土審會審查8.公所補正審查建議查階無意見段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7.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10.直轄市、縣符合(市)政府補正符合9.原民會審查不符合合12.原民會同意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及審查表【附件:撥-1】於原住民保留段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60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天(一)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查學校」。不階(二)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含段補用者為限。正時(三)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間公所需用者為限。)(四)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惟若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114(五)如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請需地機關依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比照以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私有土地補償標準範圍內,斟酌實際情形,與當事人協議辦理。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撥-2】。(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調查件:撥-3】,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召開土審會進行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附件:撥-4】。查(二)申請及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撥-5及撥-5.1】。土審會會議紀錄需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撥-6】。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撥-7】。(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土審會審查不符合者,通知15日人補內補正【附件:撥-8】,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次為原正則。

結案一、道路用地買賣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4、申請人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申請位置(整筆申請免附)。3、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無則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配-2○○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紀錄表■會勘紀錄表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須具原住民身分。2.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3.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4.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5.其他。(二)分配方式:按下列順序分配:1.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2.尚未受配。3.因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達成協議、徵收或撥用,致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減少。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地段、地號使用分區、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使用地類別○○段○○○山坡地保育區種植是是○○地號農牧用地○○■否■否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是否3、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初■是否(超額面積:_________m2)審4、是否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5、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見6、是否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是否7、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土地登記謄本1份、(4)地籍圖1份、(5)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6)實地調查紀錄表或會勘紀錄表(含照片)1份、(7)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8)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配-11○○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公告事項:收收件登記費元合計日年月日時分連件序別配-17期書狀費元收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選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拍賣□共有物分割■權利取得□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權利內容等變更□□標示變更登記□分割□合□地目變更□□□(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10)(11)(12)(13)(14)(15)住所(16)權利人姓名出生統一編號簽章鄉鎮申或或縣市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市區義務人名稱年月日請權利人○○○民國○○年○○月○○○○○○○○○縣○○鄉○○村○○○○○○日○○○義務人中華民國人管理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住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法定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統一編號:20082444代理人Icyang‧Parod受委辦機關○○縣政府住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縣長○○○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地價通知異動交付人請歸檔勿填異動領狀通知發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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