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 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提供欠稅擔保的擔保品必須易於變價及保管;而所謂「易於變價及保管」,依財政部解釋,就是在短期內即可處 分,轉換成現金;因此,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 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受理。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道路用地如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或財產遭辦理禁止處分,想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之擔保時,應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Q 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土地增值稅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二)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大多發生在租賃之租期很長的時候,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謄本上設定地上權! 拍賣公告大多會寫到「一般地上權」,而「法定地上權」大多不會寫出來,需要自己去查。 法定地上權 當土地與其土地上的房屋買賣道路用地同屬一人所有的當下,房屋便開始產生法定地上權,就算後來土地與房屋再分給不同人持有,此法定地上權也會一直存在,直到該房屋滅失。 民法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民法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 838-1 條:
十一、適當性: 本案係依既有道路縣道 193 線約 81k+000 至 83k+000 間辦理拓寬,往西於縣道 193 線約 82K+418 處新闢連絡道路用地銜接新建橋梁,終點銜接至台九線(約 266.7k)為規劃之 最佳線型,皆是採需用土地最少之方式建置,位置之勘選則為交通改善必須使用之土 地,可知本案工程有其適當性。 十二、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 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
鑿了一個井,費用非常高,若 以折現方式,道路用地他們沒有能力及經濟條件去重新鑿井,既然現 在要道路拓寬請他們遷移,需重新鑿井才能耕作、有生計收入。我希望有關單位能為我們農民著想,他們現在不可能放 棄耕作,也無法再去外面找工 作,這方面希望能為農民著想。既然要拆,他們的農作物灌溉都要沒問題,謝謝。1.有關設施復舊將依照「花蓮縣興 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 償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屆時辦理地上物查估時將會為居民做詳細說明,未來可選擇拆遷 復舊或領取補償費。 2. 經查鶴岡段 107 地號非在本工程範圍內。土地補償金額如何計算,是會有主辦單位與地主之間對市價不同認知的情形?有關徵收補償,本案係依據土地徵 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本案預計於今年九或十月召開協議價購說明
聲請第三次點交(強制執行) 如果過了協調時間,道路用地買賣債務人還是不交屋,或獅子大開口要求不合理的搬遷費,得標人無法同意支付,可再聲請第三次點交,即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後,會發出強制執行通知給債務人和得標人,附本給轄區派出所請求指派員警會同。 在強制執行日當天,法官大多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或是下令債務人強制遷出。如果債務人故意躲起來不在家,得標人也可以找鎖匠開門,讓法院書記官、員警、里長等人進入屋內執行點交程序。 ps. 如果走到最後這個步驟才能入住,真的非常身心俱疲,所以投標前一定要多做功課! 建議新手一開始先從屋裡沒住人且有點交的法拍屋入門,並記得多準備一些資金(得標金額的 1% 左右)作為原屋主的搬遷費。 過戶流程 在拿到「權利移轉書」後 1 個月內要辦理過戶登記,如果逾期,每超過 1 個月就罰鍰應納登記費的 1 倍,最高罰 20 倍。 ps. 若要申請房貸,可在收到「權利移轉書」後就先到銀行辦申請,一拿到權狀就馬上送審,比較節省時間!
- Jan 22 Sun 2023 01:19
就算後來土地與房屋再分給不同人持有,此法定地上權也會一直存在,直到該房屋滅失。 民法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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