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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土地係經增編、道路用地買賣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免經公告30日之程序。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所-11】。三、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辦理初審、邀集相關人員辦理會勘及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8.直轄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及副知申請人【附件:所-12】,並應檢送下列文件:(市)(一)申請書。政府(二)審查表。審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及14.1】(六)會勘紀錄表。(七)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或原有自住房屋所有權人相關證明文件。(八)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九)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所-15】或駁回【附件:所-15.1】。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所-16】,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所-16.1】。由公所函知申請(市)人核定結果【附件:所-17】。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所-18】或補核核定正。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用結地所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地所60案登記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天所-19】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所-20】權狀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土地是否確實為申請人自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迄今?■是否____________________(如填否,而土地為家族之人使用,請敘明情形,例如:父親○○○自民國70年使用至100年,後因父親年邁交由本人接續使用至今。)2、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地上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

一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變建地價格會有影響嗎?都市計畫內農地價格,等重劃完賣出划算嗎?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優點:農地買賣專家,專營各種土地、農地、道路用地買賣,交易量大、價格真實。成交案件多,交易快速、價格漂亮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價格近年水漲船高,買賣道路用地前幾年前每分地農地價格約在200萬元至250萬元,目前一分農地價格大約350萬~650萬不等,若採平均值大約是每分農地約500萬元。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沒有地,就沒有房。土地的稀缺性比房子來的高,價格只漲不跌,何況房屋的買賣需被課徵房地合一稅、奢侈稅、所得稅…等,但農地可以免稅,所以未來更是只會漲、不會跌。一般來說,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有:位置地段。是否臨路。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是否鄰近重大建設。政府政策。社會經濟情勢變動。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想辦理農地買賣,卻不知道農地行情與價格?或是想進一步了解農地未來價格趨勢,推薦找農地買賣專家虹展!我們擁有多年豐富的成交經驗,提供農地建地服務,有北中南強大的買方資源,成交快速、價格有優勢。【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可以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使用限制看這邊一次解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zoomable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農地買賣近年來已成為投資客跟建商的熱門投資項目,不過,農地有分為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因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多,導致許多人不確定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關於特定農業區蓋房子的問題,本篇一次為你解答!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導讀區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買賣可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所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用途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認為需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的農業區域。因此可說,經過農地重劃的土地,就是所謂的特定農業區,但特定農業區不一定是有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是有的,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與規範較嚴格,一般農業區則較為寬鬆、有彈性。兩者差異如下:特定農業區的土地不能興建「集村農舍」。特定農業區的養殖設施有所限制。特定農業區不能轉做其他特定事業之用。特定農業區若要變更為非農使用目的,比一般農業區更為嚴苛、法規限制更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可以蓋房子的,不過有條件上的限制,以下依照特定農業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分別說明:甲種建築用地指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及方便性都較差。建蔽率為60%。乙種建築用地指鄉村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商業使用。通常是都市計劃外的鄉區,比甲種建築用地的人口密集度更高,幾乎沒有道路規劃,道路較為狹窄,房價上漲空間小。建蔽率為60%。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特定農業區蓋農舍是可以的,但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蓋農舍的資格及規定如下: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應滿2年。該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人為農地所有權人,該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且未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如果是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原則下,可以申請變更為以下使用: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定農業區買賣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買賣推薦,道路用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如下:聯絡虹展建設:打電話或加LINE諮詢,全台北中南皆可服務。估價與規劃:專員依照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價值,並規劃對客戶最有利的方案。審核: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有無需要補件。協助客戶了解法規、價金、及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的價值。簽約:接著請客戶提供身分證影本、權狀、印鑑證明、印章等進行簽約。過戶與撥款:虹展協助找到適合的買家,完成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進行撥款。【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你看懂了嗎?買賣農舍前必看這篇!農舍買賣過戶限制zoomable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一般所說的農地,包含農業用地及耕地。廣義的農業用地,是指在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耕地則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農舍,則是指在農地上興建的建築物,與農業經營的活動有密切的關係。

預警結果將回饋審議、退場及防範閒置機制,從源頭降低風險。季刊86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伍、工程會具體作為一、截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計有428件,其中已活化或結案者為363件,繼續推動活化者為65件。有關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如圖3、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如圖4。二、買賣道路用地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工程會已研議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完成程序後,將加強執行。三、工程會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除追蹤列管閒置設施活化進度外,並針對有涉及證照許可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欠缺活化經費、設施規模較大,委外廠商經營管理不易、圖3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圖4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其餘46件屬列管初期案件,資料欠完整致無法分類。已活化或結案者363件,85%繼續推動活化者,65件,15%繼續推動活化者已活化或結案者轉型再利用移轉財政單位拆除/標售其他回歸原使用功能回歸原使用功能155件,49%轉型再利用96件,30%拆除/標售54件,17%移轉財政單位10件,3%其他,2件,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7設施地處偏遠等情形者,以召開專案會議或實地勘查,全力解決情形如下:(一)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1、設施管理機關:屏東縣枋山鄉公所。2、遭遇困難:枋山鄉公所規劃閒置設施以農產品展售中心及一般旅宿為活化方向,惟設施取得旅館營業許可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又因農委會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致活化受阻。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4月30日開會協調,請農委會再予考量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妥適性,經該會重新檢討並請屏東縣政府及枋山鄉公所重新提報修正興辦事業計畫,農委會已於2018年12月11日函復屏東縣政府原則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修正,解決關鍵問題,目前枋山鄉公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作業。(二)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環保局。2、遭遇困難:行政院環保署為推動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於2002年起補助興建環保科技園區,補助計畫於2011年截止後,廠商因租約到期、交通不便利及改變營運策略等因素提前解約,致使設施閒置迄今。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9月5日實地勘查並開會討論,深入瞭解該園區設施補助計畫之目的及功能是否符合實際需求、委託經營管理案之可行性、2012至2018年期間辦理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招標作業情形及未完成活化原因,並就活化期程、活化方向、後續園區運作及招商等問題,提出注意事項。目前花蓮縣政府環保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招商作業,環保署並積極予以協助檢討是否修正計畫。(三)宜蘭科學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遭遇困難:宜蘭園區因受環評限制「除通訊知識服務及數位創意產業外,研發產業僅能組裝、測試,不得量產」,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致使招商與園區土地租用情形不佳,迄今尚未完成活化。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及開會討論,並就申請環評變更、提升招商補助條件、增加園區曝光度、推動發展資安產業等事項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目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持續辦理環評變更及後續招商與活化作業。(四)臺東縣垃圾焚化廠1、施管理機關:臺東縣政府。2、遭遇困難:於2005年7月11日完工後,因臺東縣政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臺東縣政府評估啟用不符效益及民眾抗爭等因素而無法營運導致閒置。3、協處作為: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監察院2019年1月25日辦理實地履勘時指出,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季刊88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已多次督請環保署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事宜,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及儘速研議相關作業期程,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目前臺東縣政府持續推動中。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截至108年第1季止,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陸續完成62場訪查行程,除「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使用情形未達活化標準而再納入列管外,餘58件均符合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陸、成功活化案例近年來經各機關積極努力運用委外經營及轉型再利用等活化策略,以及引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成功活化了部分閒置已久之公共設施,工程會彙整不同類別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功活化案例供各機關參考,包含文創設施、社福設施、觀光遊憩及停車設施、其他等4項類別8件案例。一、文創設施(一)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設施原為舊有閒置之退輔會訓練中心,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圖5)。

本案經核,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道路用地買賣本府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擬辦:一、奉核後,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計1件)敬請行政處(文書線檔案科)鈐印。二、函復○○鄉公所審查結果。三、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由該所通知○○鄉公所領狀,並副知本府。歸檔總頁數共頁,附件共頁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為符管用合一,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擬具審查意見並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土地法第26條、第208條。二、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39條。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開辦法)第6條、第23條。四、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3款。五、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3點。六、解釋函令(一)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二)內政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地字第8313434號函。(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12月9日原民地字第0970053974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件:撥-3】二、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撥-5、撥-5.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111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3.公所初審符合不符合4.實地調查6.申請人符合補正符合審5.土審會審查8.公所補正審查建議查階無意見段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7.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10.直轄市、縣符合(市)政府補正符合9.原民會審查不符合合12.原民會同意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及審查表【附件:撥-1】於原住民保留段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60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天(一)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查學校」。不階(二)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含段補用者為限。正時(三)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間公所需用者為限。)(四)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惟若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114(五)如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請需地機關依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比照以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私有土地補償標準範圍內,斟酌實際情形,與當事人協議辦理。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撥-2】。(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調查件:撥-3】,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召開土審會進行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附件:撥-4】。查(二)申請及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撥-5及撥-5.1】。土審會會議紀錄需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撥-6】。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撥-7】。(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土審會審查不符合者,通知15日人補內補正【附件:撥-8】,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次為原正則。

繼承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須附立切結書人之印鑑證明。)(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書及拋棄人印鑑證明。(六)繼承人以協議繼承者,買賣道路用地須附繼承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七)租金完納證明書。(八)四千八百分之一位置圖一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二、受贈與一、繼受人為一、所申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用途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由直租用申請一、在轄有原住非原住民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並會同原承租人及繼受人辦理現場勘查,確認土地轄案民保留地之者:依原二、繼受人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位置及使用情形。市、縣鄉(鎮、市、住民保留(鎮、市、區)內有戶籍者。倘因行二、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至審查、實地調(市)區)內有戶地租賃契政轄區、地(戶)籍劃分不一致未符查、填造審查清冊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於一政府籍者。約第十一設籍規定,或係設籍於毗鄰鄉(鎮、個月內送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土地權利審核定二、申請標的須條及原住市、區)並切結確為自行使用,得由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供審查意為繼受人所民保留地鄉(鎮、市、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見。使用之自住開發管理查相關事實,審核繼受人確有自行使三、審作業完成後,鄉、(鎮、市、區)公所限五天房屋用地、辦法第二用事實無誤後,報經直轄市、縣(市)內,檢附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陳報直轄農牧用地及十八條規政府核准辦理。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核定未通過者,將未林業用地,定辦理。三、繼受人為自住房屋用地、農牧用地或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並經核准租二、繼受人為林業用地自用者。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由鄉(鎮、市、區)用及完成訂約有案之土。、所申請之土地使用項目應符合都市畫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土地編定原住民四、繼受人為非原住民者,應審核有無原公所通知繼受人訂約(非原住民)或賡續辦理權利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回復(原住民)相關事宜,並訂正「原住民族土地住民保留第二項規定租用面積限制之情形。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訊。地開發管五、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案進五、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程序辦理。理辦法第行審查及辦理。二十條規六、適用範圍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定辦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及「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土地為限。七、繼受人以原承租人三親等內親屬且有實際使用事實者為限。但如具原住民身分,且經審查確認得循公告分配程序取得所有權,或係承租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且地上業經興建合法房屋,後建物所有權因故轉讓予第三人,由買賣道路用地建物所有權人受讓土地租賃契約者,不在此限。備註:一、租賃期間:非原住民繼受轉讓後之土地契約,其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第三條規定之期限;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案期程辦理。二、原租賃契約正本核對無誤後,加註○年○月○日轉讓契約等文字後,退還原承租人。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之土地,不適用原住民保地租賃契置(申請整筆土地者,免附)。(二)繼受人具原住民身分者:1.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2.原租賃契約正本。3.原承租人及繼受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4.同意轉讓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5.租金完納證明書。6.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置(申請整筆土地者,免附)。7.位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約第十一條轉讓規定。四、繼受者嗣後如有意續租,應依租賃契約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續租。五、如有地上物,應考量地上物所有權人及繼受人是否相同,避免因辦理土地租賃契約轉讓引起糾紛。六、繼受人為原住民者,審核機關應審查權利回復案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簽約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三、土地權民法第一百四一、權利之拋棄有無違反公共利益。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查對土地座落、由鄉利拋棄申土地權利人權利十八條規定二、權利之拋棄是否損害他人。地籍、土地權屬範圍等相關資料。(鎮請案之拋棄本於自願三、基於扶助輔導原住民原則,對原住民二、實地查明土地權利拋棄原因與土地使用情形。、市、拋棄他項權利或權利之拋棄有無遭受損失或傷害等仍三、設定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者,應依法申請當地區)公租賃權者應詳實審慎查核。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收回土地,取得租賃權者終所核止租約收回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或終止租定約收回之土地,即訂正地籍電腦檔,並上傳縣(市)政府核對無誤後上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據以釐正。四、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審查核定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通知申請人申辦塗銷登記或終止租約。法規名稱: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一、本要點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二、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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