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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人員構成(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 兩名董事,或(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於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境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註冊代理機構。(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


 

境外公司的使用與目的如將境外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則可發現,二者間主要區別是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境外管轄區政府只向境外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境外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又根據統計數據,每年大約有14萬家境外公司在各個境外法域成立。在眾多用戶中最常見的設立境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類:國際貿易操作合法節稅方便外匯及金融操作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加速全球化進程規避本國的政治和經濟妨礙因素第三地(境外)公司的運作方式可分為控股(Holding)和貿易(Trading)兩種型態。雖然現時的台灣法令經已開放台灣可對大陸「直接」投資,但對台商來說,投資大陸的方式還是採以「間接」為主。

 


 


印鑑卡:由於每家銀行的規定不同,有的銀行需要印鑑卡二份,有的銀行則是需要印鑑卡三份。公司章程戶股東名冊。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證明公司有無領取商業登記證。 公司董事身分證影本:證明這家公司的董事確實存在。 第一屆董事選任書:須列出第一屆董事的姓名。 第一屆董事願任書:須列出第一屆董事的姓名。聲明書:聲明是否為境外法人、境外個人之身分,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定住所,應當立即通知銀行。求償書:辦理客戶往來,如有任何問題發生時,以求償書的內容為準。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境外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境外公司可以在銀行開設 一般及商業帳戶,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OBU之限制與條件1.必須是已經合法註冊並成立之外國公司(即境外公司);或2.持有外國護照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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