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助加強支撐的 力道,同時可固定腰部、 減輕疼痛及維持正確姿勢 (完成圖,圖四)。 七、正確穿著泰勒式背架 之步驟 步驟一:醫療頸圈推薦以背架中間 橫條第二節處對準腰,先 確定高低位置(背面圖示,圖五)。 步驟二:先粘上前胸前上方第一條 鬆緊帶,再將背架後二直長鋼條的中心 處對準脊椎中心處,黏貼之鬆緊度以舒 適為宜(正面圖示,圖六)。 步驟三:深吸口氣將腹部內層先固 定後,再將外層兩條橫黏貼帶束上,黏 貼時勿黏太緊,以免背架上移(正面完 成圖示,圖七)。 正確穿著背架可以保護脊椎的功能 並預防脊椎再度受到傷害,但是保護脊 椎的根本方法還是有賴於個人在日常活 動中,無論是站立、坐姿或彎腰都應維 持正確姿勢,才是不二法門。 圖二 圖三 圖四 圖五 圖六 圖七 參考資料: 1.總院護理指導資源 2.林笑、 吳翠娥、邱飄逸(2015) .肌肉、骨骼、關節疾病病人之護理 .內外科護理學(下冊), 於李和惠等著.臺北:華杏。 護理部 1080724 修訂 背架穿著之護理指導 一、穿著方式 ﹙一)首先以背架軟腰處對準腰部已確定高低位置。 (二)檢查背架的中心是否對準脊椎,確定正斜與否。 (三)束上腹部橫皮帶,稍緊即可,

 

 

以舒適為宜。 (四)固定肩帶,合貼肩部,請勿太緊以免背架上移。 二、注意事項 (一)穿著背架時,可穿著吸汗內衣以保護皮膚。 (二)內褲可穿在背架外,或是穿低腰內褲以便穿脫。 (三)請勿自行調整背架。 (四)睡高於小腿的硬板床,坐時選擇有靠背椅子,保持腰部挺直。 (五)避免彎腰提取重物,利用雙腿彎曲蹲下,以防止病情加重。 (六)醫療頸圈推薦以圓滾木式翻身,不要扭曲腰部。 (七)若覺得不適,可躺下休息以減輕症狀。 (八)活動後若背架上移,請將背架往下拉回原定位點,以免造成 不適。 (九)請依主治醫師囑咐訂製背架。 三、清潔方式:每週一次用中性清潔劑擦拭,放陰涼處自然風乾即可。 四、維護方式:請保持乾爽,避免過度潮濕,以確保背架使用壽命。 請按照上列方式使用背架,使用背架,如身體不適請洽醫護人員。 腋 下 腰 部 骨 盤 脊 椎 骨 固定 帶鬆 緊適 當 肩 帶 1 目 錄 序言 壹、工作特性與潛在危險因子 貳、常見肌肉骨骼傷病的健康危害 一、下背疼痛 二、肩頸疼痛 三、肩關節疼痛 四、肘關節疼痛 五、手腕疼痛 參、肌肉骨骼傷害治療 一、急性傷害的治療 二、慢性傷害的治療 肆、搬運作業人員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健康管理

 

 

 一、搬運作業人員防範對策 (一) 雇主注意事項 (二) 員工注意事項 二、搬運作業人員健康體能促進~搬運活力「Fun 」鬆操 (一) 毛巾健身操 (二) 徒手伸展放鬆操 (三) 漸進式增強體能 2 序言 運輸產業之貨運作業對於儲備運輸物流快速配送的服務,縮短國際間的距離,在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發展 具關鍵性的角色。然而,搬運作業人員因重覆性搬運動作及不當身體姿勢,醫療頸圈推薦易造成肩、頸、手腕、下背 痛、背部肌肉拉傷等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對員工個人及企業在勞動生產力、醫療復健、保險給付等造 成損失。 本所秉持歷年對不同行業勞工安全健康危害預防及健康保護促進研究及推廣,特整理搬運作業人員肌肉 骨骼傷害的成因及健康管理事項,針對搬運作業屬性設計強化工作體能所需之肌力、耐力及心肺適能的 搬運活力「Fun 」鬆操,並印製 DVD 教學光碟、宣傳海報、技術手冊,期望從業員工與雇主對搬運作 業潛在危害因素及健康管理預防措施提供參考,積極維護及保障搬運作業勞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壹、 工作特性與潛在危險因子 工作特性與潛在危險因子 工作場所之搬運作業常見貨運、郵遞、倉儲、物流中心、搬家及垃圾清運人員等,


 

 (5)具效期內之上列任一種障礙之 多重障礙證明者。 (6)經 ICF 鑑定具有肢體、平衡機 能障礙、失智症 (檢附申請、 鑑定相關文件影本),並經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 相關科別醫師評估開立診斷書 敘明具有高背輪椅輔具需求 者。 2.需檢附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 四)。 十四 不銹鋼截肢型特製輪椅(活動 扶手、活動踏板) 台北輔具公司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五 不銹鋼特製高背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台北輔具公司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5)具效期內之上列任一種障礙之 多重障礙證明者。 (6)經 ICF 鑑定具有肢體、平衡機 能障礙、失智症 (檢附申請、 鑑定相關文件影本),並經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 相關科別醫師評估開立診斷書 敘明具有高背輪椅輔具需求 者。 2.需檢附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 四)。 十六 不銹鋼特製高背骨科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M 號:歐規 39-42。 L 號:歐規 43-46。 XL 號:歐規 47-50。 全足矽膠墊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XL 號 □XXL 號 鞋子號碼 S 號:歐規 37-38。 M 號:歐規 39-40。 L 號:歐規 41-42。 XL 號:歐規 43-44。 XXL 號:歐規 45-46。 伸腕支架 □左 □右 尺 寸 :□S 號 □M 號 □L 號 請註明左右側 量測第 2~5 指手掌寬 S 號:頸椎壓迫頸圈輔具手掌寬介於 2.5~3 英吋。 M 號:手掌寬介於 3.5~4 英吋。 L 號:手掌寬介於 4~4.5 英吋。 附錄四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會 榮家(分院) 榮民服務處 特製輪椅評估表 基本資料: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1.姓名: 2.性別: □男 □女 3.身分證字號: 4.生日: 年 月 日 5.診斷: 6.寄送地址: 7.障礙級別:□無手冊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8-1.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 □有 8-2.(舊制)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肢體障礙:□上肢(手) □下肢(腳) □軀幹 □四肢 □視覺障礙 □聽覺機能障礙 □平衡機能障礙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慢性精神病患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

 


 

並請醫師於病歷上登載該處方單之輔具品項。該處方單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 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所列品項為限。 姓名: 男/女 生日: 年 月 日 科別(中文): 病歷號: 中文診斷 身分證號碼: 行動輔具 1.手杖 □鋁合金手杖 □不銹鋼手杖 □摺疊式盲杖 2.四腳手杖 □一般型 □脊椎側彎矯正背架手柄加長(適用身高 170 公分以上) 3.腋下拐杖(身高超過 180(含)公分以上請加註身高) □鋁合金腋下拐杖 □不銹鋼腋下拐杖 4.助行器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加高型: 適用身高 175 公分以上) □摺疊式助行器(附座板、烤漆) 5.普通輪椅 □鋁合金輪椅(成人折背式: 座寬□16 吋 □18 吋) □不銹鋼輪椅 (塑膠圈輪 : 座寬□18 吋適用一般身型 座寬□16 吋適用較瘦小身型) □鋁合金輪椅(超輕型折背式) 6.特製輪椅 (申請鋁合金、不銹鋼高背特製輪椅需先經 ICF 鑑定,並檢附診 斷書及評估表,惟具中度以上肢障、平衡障礙、失智證明者免 附診斷書。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 椅、不鏽鋼高背特 製輪椅應符合申請 條件之一(詳附錄 一第十三項、十五 項 備 註 ) 始得申 請。 五、榮民醫療體系得以 醫 療 輔 具 處 方 單 (正本 )替代診斷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六、台北輔具公司每人每年依實際需 要,最多以申請二 項為原則。 七、專案申請特製輪椅 者,需檢附由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 別醫師開立之診斷 書(診斷書內需敘 明申請特製輪椅; 申請人居住縣市, 如無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之上開四項科 別醫師,得檢附當 地公立醫院或衛生 所 醫 師 出 具 診 斷 書。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服務項目、診 療科別以中央健保 署公告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查詢資料為 原則),並附特製輪 椅評估表 (格式如 附錄四) 。 八、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註記: 一.榮民臨櫃申辦醫療輔具,如未攜帶榮民證(義士證),得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 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審核無誤後,由受理單位列印榮民資料交予榮民簽名。若非榮民本 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或由榮服處暨社區服務人員協助申請,由受理單位登錄送件人(或代理申請人) 相關資料備查。 二.由各榮服處、榮家進行輔具申請之管控、查核,並依規定辦理結報(提供現金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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