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圖 A102.2.5圖 A102.2.6.1 圖 A102.2.6.2 50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 , 以 高 度 為 85 公 分 最 適 宜 ﹙ 圖
A102.3.1﹚。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突出小於 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3.2﹚。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圖 A102.3.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圖 A102.4.1﹚。圖 A102.3.1圖 A102.3.3圖 A102.3.2圖 A102.4.1 51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 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4.2﹚。A102.4.3 鐵架diy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 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圖 A102.4.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如 A102.5.1 及 A102.5.2。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
內部表面材質為商業等級的polystyrol(聚苯乙烯),方便清潔,可達到優化的潔淨儲存環境。玻璃架的高度是可調整
的,外門開啟角度為 90 度時,可方便層架取放。玻璃層架確保即使小型樣品也可妥當儲存,每個層架可支撐 40 公斤的樣品重量。內建門鎖相當堅固,可確保
樣品不會任意被未經授權人員拿取。防爆內裝符合 UL 和 NFPA 的安全規範。並可存放 Class IDivision 2、Group C 和 D 等級的易燃物質,具爆炸性與易燃
物質須放在密封容器內。商業級的 polystyrol(聚苯乙烯),方便清潔,角鋼架diy達到優化的潔淨儲存環境。鑄模的凹槽
確保層架不易翻倒,也方便層架調整高度。密封的除霜水盤依照 UL 標準製造,適合防爆系列的冷藏櫃,除霜後的水會收集在水盤內,請定期清理水盤。LFBFS05W1HC 的內裝可防止易燃狀況,並符合 Class I Division 2 storage offlammable
需求之不同,而生產出各種特性不同之原料如:防火級、電鍍級、耐熱級、透明級、食品級⋯等等。Q3 ABS櫃可否有其他尺寸?因ABS需由模具射出成型,目前有三種(S,M,LSize)。未來有S、MM、LL等陸續加入。
Q4 ABS櫃可否有其他顏色?除藍、綠、黃、紅、米、透明、木紋色外,也接受客戶訂製顏色,但採購數量需有1000片門板以上,且不另外加價;未達1000片者,視情形加價。Q5 ABS櫃組裝方法?其組合方式為免螺絲角鋼架diy聯結扣式,可上、下、左、右相互
連結在一起,組裝過程不用使用任何工具。Q6 ABS櫃是否有幫顧客組裝?有。本產品係DIY設計,組裝方便迅速,也可自行組裝。7 ABS櫃內之空間可否再充分利
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 27 公分﹙圖505.5﹚。505.6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
相等,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 15 公分﹙圖 505.6﹚。506 小便器506.1 位置: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
入口便捷之處。06.2 無障礙空間:小便器前方不得有高差。506.3高度: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 35-38公分。鐵架diy小便器頂部距樓地板面為 100-120 公分﹙圖 506.3﹚。圖 506.3圖 505.6掀起
式可動扶手32506.4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 A102.3 及A102.4 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506.5 空間:設置小便器之淨空間,不得小於便器
第一章 總則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角鋼diy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
或全部之規定。103 一般事項說明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限定範圍」﹙如 3-5 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 3%。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者,皆規定之一部份。
104 用語定義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