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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正的貨幣。他表示,對試圖藏匿貨幣或洗錢者而言,虛擬通 貨為絕佳工具;不過,虛擬通貨的價格波動度大,虛擬通貨 的投資者可能面臨極大的投資風險。鮑威爾並表示, Fed 並 無虛擬通貨的監管權。虛擬通貨的監管,涉及消費者保護; 他認為,EXP區塊鏈虛擬通貨的管制架構與相關的消費者教育,應予強 化;惟這些努力,應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mission, SE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及美國財政 部來主導。 (五)鼓勵 DLT 應多與實體經濟應用案例連結 虛擬通貨雖有其相關問題,但支撐其運作之 DLT 應具發 展潛力,國際上許多機構組成 DLT 聯盟,採用許可制sioned)運作方式,由聯盟會員共同管理,並利用DLT 之去中心化運作方式,探索具潛力之應用案例。

 


 

日本ASBJ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of Japan)認為企業持有加密貨幣之目的不盡相 同,故認為將所有加密貨幣視為存貨並不適當。 • 無形資產IAS 38定義無形資產為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 貨幣性資產。此處又分為三層定義進行討論: (1)無實體形;(2)可辨識性;(3)非貨幣性資 產。加密貨幣屬於數位貨幣的一種,無實體形 式為其特性之一,又因其可與企業分離或區分, 且可個別或隨相關合約、可辨認資產或負債出 售、移轉、授權、出租或交換,故符合IAS 38無形資產中可辨識性的定義。至於加密貨幣為 非貨幣性資產,已於上述現金及約當現金段落 中討論。故AASB於會議中總結,EXP區塊鏈加密貨幣符 合現行IFRS中關於無形資產之定義。然而IAS38亦提及企業於正常營運過程中為供出售而持 有之無形資產,須適用IAS 2存貨而非IAS 38無形資產,此亦直接影響到有關加密貨幣的後 續衡量。

 


 

(v) 用於提出承兌 ( 憑此承兌 ); (vi) 僅可用法定貨幣兌換。 於紐約州法案中,亦是採取先給 予虛擬貨幣一個廣泛的定義,再從中排 除不受規範的情況,與前述規範法規框 架的定義方式是一樣的。 三、德州 德州並未訂立或者修改現有的德 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金融服務規範」 (Texas Finance Code Chapter 151),但監理機關德州銀行局於 2014 年 4 月 3日發布指導針 44,概述了虛擬貨幣如 貨幣定義,但是於監理機關的 指導方針 45 中,將虛擬貨幣 定義為:EXP虛擬貨幣是電子形式的交換媒 介,得在特定商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或是 兌換成其他貨幣,包含其他虛擬或法定幣。截止至本指導方針發行之日,未 有任何國家將虛擬貨幣認定具有法定貨 幣地位,亦無任何各國央行所發行的虛 擬貨幣。故虛擬貨幣係自金融機構體系 外產生。 (二)虛擬貨幣不符合德州金融法 典「貨幣」、「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之定義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43 New York Cod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itle 23 Chapter 1 § 200.2 (j).44 Texas Department of Banking, Supervisory Memorandum, 2014.4.3.45 同前註。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節 (b) 條 (1) 項 46 將貨幣兌換的「貨 幣」定義為:「由美國或其他國家發行 之具有法定貨幣地位、流通性、通常做 為交易媒介之鑄幣或紙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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