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深﹙T﹚不得小於 24 公分﹙圖 303.5.2﹚,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4 扶手與欄杆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圖 3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
續。 圖 304.1圖 303.5.2R 最大 18 公分T 最小 24 公分20304.2 水平延:台北角鋼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304.1、圖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
出於走道上(圖 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305 警示設施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圖 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圖 304.2.1 圖 304.2.2

 


 


面之中心線左右各 38 公分且距地板面80-120 公分之區域﹙圖 604.3.4﹚。圖 604.3.4最大 38 最大 38圖 604.3.3平面 立面最小 4537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80 公分,長 150 公分﹙圖
604.4.2﹚。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中和角鋼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距牆角 15 公分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
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 604.4.3﹚。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604.4.4﹚。圖 604.4.3圖 604.4.4圖 604.4.2 38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701 適用圍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符合本章規定。702 通則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702.2 數量: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1751–2000 13超過 2000 個固定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 1 個輪椅觀眾席位。702.3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

 


 


第一章 總則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萬能角鋼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
或全部之規定。103 一般事項說明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限定範圍」﹙如 3-5 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 3%。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者,皆規定之一部份。
104 用語定義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205.2.3 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圖 204.2.4
7得小於 80 公分(圖 205.2.3)。205.2.4 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萬能角鋼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分別標示其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 205.2.4.1 推拉門操作空間圖 205.2.3折疊門8圖 205.2.4.2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9圖 205.2.4.3 無門扇之開口所需之操作空間圖 205.2.4.4 風除室所需之操作空間 10205.3 驗(收)票口
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後地板面應順平,且地板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205.4 門205.4.1 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必須使用水平推拉式
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 15~25 公分及 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205.4.2 門扇: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應於地面 120 公分至 150 公分處設置告知標示(圖 205.4.2)。205.4.3 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圖 205.4.3.1),且門把應採用

 


 


償,使溫度控制更精確。精確的數位控制器可進行溫度設定,溫度範圍是‐9℃到‐26℃。所有無火花設備皆根據UL 標準進行測試,符合Class I Division 2 storageof flammable substances規範,只要將易燃物質放到密封器內進行儲
存。自動關門可預防冷空氣流失,確保溫度穩定。門鎖可避免未經授權開啟。LFBFS05W1HC 的裝可防止易燃狀況,並符合 Class I Division 2 storage offlammable substances 物質規範。此產品符合 NFPA45 和 NFPA99 要求。
Undercounter Laboratory Freezers Suitable for Flammable Material Storage萬能角鋼實驗室冷凍櫃(適合儲存易燃物質與擺放於實驗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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