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公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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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注:香港(HONGKONG)是可以離岸操作、可實地經營的公司不等於離岸公司。所以香港公司是要做稅務申報及處理。鑑於香港稅務採用地域來源性徵稅原則,即具有稅賦低,稅種單一的優勢。作用編輯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企業實力,擴大企業經營區域。而註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是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的捷徑。方便國際貿易,避開關稅壁壘一個企業向美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中間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而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境外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並成功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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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移轉定價管理報告。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公事保密之規定,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一) 保護資產規避風險。(二) 保護資產免受過分苛刻的稅制及外匯措施 的管制。(三) 保護資產的資料免於外洩,享有高度隱密。(四) 保護資產免受家族成員不肖侵吞或分割, 亦享有資產升值帶來之利潤。(五) 資產證券化。(六) 免遺產稅、贈與稅。(七) 境外信託。稅務方面考量-以直接投資方式到大陸投資,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在中國大陸賺取的薪資、利得等必須納入個人所稅申報,但在中國大陸繳的稅,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如以間接投資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營業所賺取的利潤,盈餘完稅後匯到境外公司再匯到個人,屬於個人境外所得免稅。政治風險考量-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存在不確定的政治風險,台商往往擔心兩岸一旦生變,歷年來的心血可能付諸一炬,所以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公司,可以轉換身分,譬如以美國德拉瓦LLC公司進入大陸投資,轉換成美商的名義進入大陸,受到美國公司法的保護,可避免政治上的風險;若與大陸當地的供應商產生糾紛,因為是兩個獨立國家可以申請國際仲裁,不須經過當地法院,因為目前在國際上政治地位考量,如果以台灣名義進入大陸,不確定因素較多。方便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譬如新增加股東、處分大陸公司資產(賣掉),不需要在大陸當地作業,只需要在境外公司做變更,既省錢,又方便;且處分公司資產在大陸有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如在境外處分-將境外公司賣出即可,方便且不會有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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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具有全球戰略目標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境外公司作為在國內外擁有較多分支機構、從事全球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與國內企業相比較,是有其一些區別的。這些區別表現在:1.跨國公司的戰略目標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目的是實現全球利潤最大化,而國內企業是以國內市場為導向的。  2.跨國公司是通過控股的方式對國外的企業實行控制,而國內企業對其較少的涉外經濟活動大多是以契約的方式來實行控制。3.國內企業的涉外活動不涉及在國外建立經濟實體問題,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關係是鬆散的,有較大偶然性,其涉外經濟活動往往在交易完成後就立即終止,不再參與以後的再生產過程;而跨國公司則在世界範圍內的各個領域,全面進行資本、商品,人才、技術、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動,並且這種“一攬子”活動必須符合公司總體戰略目標而處於母公司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國企業一樣參加當地的再生產過程。所以,跨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必然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二、跨國公司從事綜合多種經營 (一)跨國公司搞綜合多種經營的形式 1.橫向型水平型多種經營。此類公司主要從事單一產品的生產經營,母公司和子公司很少有專業化分工,但公司內部轉移生產技術、銷售技能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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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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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CFC課稅比一比PEM課稅比一比CFC課稅比一比 PEM課稅比一比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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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1.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當今世界經濟日漸趨向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自身實力,為企業擴大經營區域。而成立境外公司有助於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 2. 有利於國際貿易一個企業向外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辦理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過程中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境外公司,由企業向境外公司出口產品,再由境外公司向外國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並成功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 註冊程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境外公司的註冊程序非常簡單,可辦專業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無須申請人親臨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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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反避稅新制何謂「受控外國公司法則」財政部向立法院所提的立法緣由中提到,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母公司將盈餘實現在低稅率國家的境外公司,並將盈餘留在該境外公司,而不將所得分配回臺灣的母公司,藉此規避所得稅負,因而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宗銘解釋,由於我國所得稅課徵的時點,是以「實現」為原則,只要境外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公司,就不會課徵所得稅,因此出現了為了規避所得稅,而將盈餘留在海外公司的情形。然而在第43條之3立法通過後,對於母公司持股超過半數,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力的境外公司,未來即使盈餘未分配回臺灣境內,也將課徵所得稅。2何謂「居住者」認定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都會有統一編號(簡稱統編),作為報稅查稅的身分,外國企業並無統編,因此居住者的概念,就是設法對實際上在境內經營,但卻無統編的公司課稅。稅務所稱的居住者,指的是依照該國的法令規定,在該國成立的企業,並依該國法令規定納稅。然而,有些公司雖然主要的決策與營運功能是在該國境內形成與營運,卻將其企業設在境外的租稅庇護所(或稱租稅天堂),藉此規避該國的稅負,因此對於這樣實質營運管理處所是在境內者,也會將其視為該國的居住者。也就是說,藉由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之規定,稅局可直接將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卻在租稅天堂設立紙上總機構的外國公司,直接將臺灣境內的實際管理處所視為居住者,並以所得稅法中對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的方式,對該居住者的境內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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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行政院政委林祖嘉昨(11)日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他表示,未來台母公司及關係人對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逾50%,或境外公司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繳稅,估計1年可增加稅收7、80億元。但因兩岸租稅協議尚未通過生效,如果政府一方面在台建立反避稅機制,是否對台灣企業或台商造成重複課稅影響,有無影響或影響多大,林祖嘉指示財政部儘速辦理公聽會,也同步將法案報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林祖嘉表示,反避稅已是國際潮流趨勢,有必要訂定法律規範。「所得稅法43條之3,43條之4」的 「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只要在台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境外受控公司股權合計超過50%以上,海外收益盈餘不論有無分配匯回,在台企業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防杜國內企業遞延繳稅,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第2個重點是,訂定反制企業轉換居住者身分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居住者身分視「實際管理處所」來決定,避免其規避稅負。官員表示,研判是否課稅,要看在台母公司、關係人及所有關係企業合計對受控境外公司股權有無逾50%,若有,就按持股比率課稅。而股權未逾50%,但對受控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也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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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航運業為例,一家航商所有的船舶可分別登記於不同國家,旗下的船隻可個別視為單一的企業個體,讓每艘船隻擁有不同的國籍,此方式優點在於提供給船商法律和財務上的保護,例如,一艘船若沈溺、因訴訟而無法運行、貸款違約等等問題所帶來的巨大損失極為可觀,甚至會使母公司因此倒閉,將船隻設立於不同的境外國家可使一艘船的成敗不影響到其他船的運行。另一方面,有些境外地區對航運業有較優惠的噸位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香港、馬紹爾群島等等。其登記船舶只收取一筆期初登記費及每年按噸位收取之噸位稅,不對其登記公司徵收該船舶的營所稅,這將使船公司負擔之稅額和行政成本降到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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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營企業參與跨國公司國際化分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根據目前外向型經濟較為發達的我國沿海地區的情況來看,民營中小企業與境外公司企業二者在產業分佈、企業規模及生產管理水平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形成了二元結構,即民營中小企業產業分佈集中在輕紡工業,企業規模偏小,採用傳統家族作坊式的內部管理方式。而外商直接投資,尤其是近年來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產業分佈集中於機械電子行業,企業規模效益明顯,並且採用現代工業管理模式。這種二元結構明顯地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整體的拉動作用,制約了外向型經濟對我國經濟存量的激活效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中小企業企業發展水平有限,難以滿足跨國企業的要求中小企業體制改革尚不到位,企業管理架構多為家族式企業,向現代企業管理方式轉化有待時日。從生產水平來看,多年來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水平較低,難以形成專業化配套生產體系。此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運作能力較低,再投入能力有限,也是製約其發展的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現代管理人才,使它們難以適應為技術和資本含量高的跨國公司以及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的合作方式。2、我國中小企業同跨國企業發展配套服務關係存在著一定風險現有研究表明,跨國企業選擇當地企業為其供貨的主要動機,一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二是為了提高專業化水平,使技術、產品更好更快地適應當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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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很多時候,在國外直接辦會便宜很多 幾乎是國內代辦處的價格一半以上 但是相對的也對非常麻煩,基本上時差會是最討厭的一點 在所有熱門的境外公司選擇中,只有毛里希斯與台灣時差最近 只差了四個小時,其他都幾乎是與台灣日夜顛倒 再加上當地都是使用英文,所以相當不方便 更別說每年要繳年費,或是有要變更股東或是董事 或是想要近一步詢問之後的操作 之後的規劃,境外公司設立處不大會裡你這些東西的 所以最好還是可以找到一間 可以辦理境外公司一條龍服務的公司最好。 上面是堤外話,只是建議,下面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欲成立一間境外公司其實很簡單 只要準備一些基本資料 可是在選擇區域上就不那麼簡單了 首先要看您設立境外公司的目的 若是您是要減稅的話,可以選擇免稅天堂 像是 1.BVI英屬維京群島 這是最幾年最熱門的境外公司地點 不過名聲也不大好,因為使用者眾 所以大家都知道這是避稅天堂 再加上BVI因為是受到大眾壓力,已經將董事、股東資料揭露了 對想要保密的人來說,不大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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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時代來臨,各國已如火如荼展開相關條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反避稅儼然是全球趨勢,企業應提早準備,因此提出台商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屬CFC(受控外國公司)。反避稅實施後,BVI(免稅天堂)就會被視為CFC,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算是甲公司獲利,需繳回17%營所稅。CFC面對反避稅的因應之道有五大招,楊建華表示,CFC最基本的條件,是在當地稅率低於11.9%或不具實質營運,首先台商可考慮將控股公司變成實質營運公司,但BVI不太可能有實質營運,須考慮將在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建構為實質營運的公司。第二是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若子公司要分配股利,股利轉到BVI就會被稅局盯上,台商可在反避稅實施前,提前把子公司的盈餘轉移到BVI。再來就是直接投資,楊建華表示,這招簡單來說就是誠實以對,至少可以使用海外稅額一成扣抵;也可以把BVI直接變成PEM(實際管理處所),將其稅務身份直接視同台灣公司,效果與直接投資雷同。最後是衝擊較小的方案,就是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因不把股利匯回BVI,就不會有反避稅的衝擊,未來若要轉投資,就直接把子公司當成海外據點,再進行投資,前提是台灣母公司不需要這筆盈餘。而面對PEM新制,楊建華說明,要構成PEM需同時符合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反避稅實施後,若三項要件對符合,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營所稅及10%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若不想成為PEM,只要其中之一不要在台灣即可。楊建華表示,雖然台灣反避稅條款實施還必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自動交換狀況以及子法規相關規劃完成度等前提,預計最快2018年實施,但反境外公司已是全球趨勢,台灣企業遲早需要面對,儘早因應才是最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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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初,蘇聯解體,各原有共產主義國家逐漸趨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令兩個陣營的國家開始進行交流,促進商品的流動,亦可使更多的工序轉移至其他國家進行生產。另外,不少境外公司經濟組織的成立,亦有助促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等國際經濟協作組織相繼成立,均致力推動消除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加強協作,進行更全面的經濟交流。2. 科技因素科技發展方面,在九十年代初,互聯網急速發展,成為全球的資訊網,把世界各地的通訊連繫起來。世界各地的人能夠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流、通訊,促進全球的經濟貿易發展。例如在科技發展下,人們可透過各類型網上交易平台,進行金融或商貿的交易,不論是跨國公司或個人,均可透過互聯網這個平台及各類電子貨幣,與世界各國的人進行交易買賣。這種簡便的交易模式,促進了全球經濟一體化,有助各類商貿公司的運作。除互聯網外,交通運輸、物流的發展亦有助全球人才及商品快速地流動,各國能更有效、更迅速地洽談商務貿易,讓跨國的貿易生意往來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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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雇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個人服務公司在工程、航空、金融、計算機、電影和娛樂業專業服務的個人,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可以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離岸基金離岸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有簡便設立程序,利用離岸地對海外利得免稅進行合理避稅,以及利用離岸當地成熟的基金設立及服務功能,可以更合理的建構基金管理結構。個人財富管理對於高個人資產價值的人來說,可通過海外投資,以達到分散資產風險的目的。境外公司及離岸信託一方面可以保護收益人的隱私,另一方面可以作為投資者進入海外投資市場的便捷通道。而合理利用離岸結構,更可以在稅賦上獲得減免,增加個人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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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是指經濟活動跨越國界的限制,人們進行國與國(或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經濟活動,不同國家的人士可進行商務合作。在自由經濟及科技發展的推動下,大量商品、服務貿易進行跨國交易,出現多個國家共同生產商品或服務,繼而供給其他國家人民消費的現象。在勞工、資本、信息及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全球迅速流動的推動下,進一步促進全球經濟一體化。在經濟全球化下,跨國經濟活動頻繁,透過現代物流、電子媒介、互聯網等科技發展,企業能接通世界各國的其他企業,進行跨國貿易,甚至把企業的生產工序遍佈於世界各地,形成跨國企業。在全球化下,境外公司可無分國界地進行實時交易,使國家邊界的阻隔日漸消失,國際時區的重要性亦減弱,造成時間及空間的壓縮感覺,世界仿佛變小了,令國際貿易變得更為迅速,提供更多的機會予各國企業發展。海、陸、空的交通運輸愈來愈方便,運輸成本也愈來愈低,令我們可以更加方便和迅速地到達不同地方。雖然,我們公司把生產基地設在生產成本較低的地方,但方便快捷的運輸服務令我們能輕易把大量產品運送到全球不同地方售賣。我們亦能經常到工廠視察,確保產品質素。為了令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我們在世界各地進行投資,並希望能吸引更多人才到本公司工作。我們的招聘廣告在世界各地均有刊登,希望能吸引各地最優秀的人才到美國總公司工作。此外,我們亦會於設立了工廠的地方聘請當地的工人及管工,他們的薪金較便宜,能大大減低我們的生產成本。過往,我們的工廠集中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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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這些工作外判到發展中國家亦是無可厚非的。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全球化不論對生產者及消費者均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因此若要評論經濟全球化的利弊,可從經濟向度的層面出發,了解境外公司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另外,經濟全球化不單對個人造成影響,也在國家層面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正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已發展國家的企業可尋找一些發展中國家替其生產商品,減低生產成本,增加利潤;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商亦可從中獲得發展機遇與商機。消費者亦可從中購買價格更低廉的產品,並可在世界各國的商品中作出選擇。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能夠透過不同形式的合作與經濟轉型,增加生產技術的轉移、資金的流動和生產總值,促進經濟發展,減低失業率,對國家發展帶來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出現國際分工,一些欠缺競爭力的勞工在國際分工下出現被壓低工資、欠缺勞工福利保障的情況。由於國際分工導致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在生產成本較低便可爭取外國商人投資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勞工工作環境可能變得更差。另一方面,由於國際分工的關係,一些原有在發達國家的職位可能流失至發展中國家,令發達國家的失業率上升,造成就業問題。在消費者方面,由於廉價的全球商品流動,對一些本土產品帶來競爭,甚至把本土產品 趕離市場,消費者只能選擇進口貨品,影響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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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卡及信用卡的使用額度>如之前所討論的,個人於居住國內向銀行所申請的信用卡往往是一個日後供稅務機關調查的記錄。因為銀行或信用卡中心可將客戶個人資料加以分析,並出售或提供給其他公司或機構(如保險公司,市場調查公司,或其他官方機構等) 而對此資料的販售並不是違法的。因此,為了絕對的保密,高收入人士應考慮使用境外信用卡,並減少個人花費曝光的機會。<私人銀行服務 >大部份的國際性商業銀行都有私人銀行的部門,由銀行內的專員及投資分析小組為高所得人士的流動資金做長短期的投資運用;而即使銀行內沒有私人銀行部門,銀行也可就高所得顧客之需要而為其成立私人銀行部門。在證明此資金來源非不法或犯罪所得之後,銀行為客戶所進行的私人理財服務即是高度保密的; 並可為客戶做海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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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投資人或其企業規模龐大或資產金額過大時,應儘量避免在有可能與其國民地或居住地分行往來密切之銀行開戶,並應分散風險。對高收入個人而言,境外金融卡或信用卡的使用也是值得考慮採用的避稅方式之一。<隱密性>當企業或個人已決定赴外投資,除了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及當地法情況需要被慎審的考慮之外,當地與外界銀行或金融單位間之業務往及聯絡也是重點考慮之一。 在此,我們除了要提醒企業及個人仔細比較銀行間之金融業務效率及服務範圍,更要注意其個人資金流向及金融交易,或花費; 因為,任何一筆在企業或個人之居住國內或較常旅行的國家內的消費,都可以輕易留下交易記錄在將來供稅務機關或政府追查。在目前,有許多國家的法令(刑法) 都強制地規定在有足夠理由及證據的支持之下,得向其國內之企業或居民之境外所得或財產進行調查,而刑法的效力可視境外商業法為無效;且也有越來越多的銀行主動要求非居民客戶在開戶時簽署一份同意書,表示在必要時銀行可向其國民地政府公布其帳戶資料以供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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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這些工作外判到發展中國家亦是無可厚非的。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全球化不論對生產者及消費者均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因此若要評論經濟全球化的利弊,可從經濟向度的層面出發,了解境外公司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另外,經濟全球化不單對個人造成影響,也在國家層面帶來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正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已發展國家的企業可尋找一些發展中國家替其生產商品,減低生產成本,增加利潤;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商亦可從中獲得發展機遇與商機。消費者亦可從中購買價格更低廉的產品,並可在世界各國的商品中作出選擇。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能夠透過不同形式的合作與經濟轉型,增加生產技術的轉移、資金的流動和生產總值,促進經濟發展,減低失業率,對國家發展帶來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在經濟全球化下出現國際分工,一些欠缺競爭力的勞工在國際分工下出現被壓低工資、欠缺勞工福利保障的情況。由於國際分工導致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在生產成本較低便可爭取外國商人投資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勞工工作環境可能變得更差。另一方面,由於國際分工的關係,一些原有在發達國家的職位可能流失至發展中國家,令發達國家的失業率上升,造成就業問題。在消費者方面,由於廉價的全球商品流動,對一些本土產品帶來競爭,甚至把本土產品 趕離市場,消費者只能選擇進口貨品,影響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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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財雄勢大,如麥當勞、星巴克等跨國連鎖店進駐發展中國家時,當地的本土產業往往無法與之競爭,大大影響本土經濟甚至本土文化發展。對已發展國家的影響跨國企業均來自已發展國家,聽起來這些國家得益不少,但其實也有壞處。首先,已發展國家的低技術工人無法與人工低廉的發展中國家競爭,造成失業。另外,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產品大量銷往歐美等地,境外公司的確從中賺取巨額利潤,但已發展國家的本土工業卻大受打擊,它們的產品在價格上根本無法與廉價成本的發展中國家競爭,最終本土經濟大受打擊,也導致大量工人失業和企業經營困難等問題。這種模式是否已走到盡頭?全球化促成的廉價生產模式,令全球貿易經濟蓬勃,但同時帶來非常多的問題,包括勞工被嚴重剝削、童工、環境嚴重污染、國內的貧富懸殊、全球的貧富懸殊、血汗工廠等等問題,都令人質疑,這種模式是否已到了盡頭?當我們享用跨國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將全球品牌當成宗教當成神般看待時,別忘了背後那魔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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