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公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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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文件1、境外公司證書(CR)副本2、商業登記證(BR)副本3、文件副本4、章程一本可得到的文件1、新的註冊證書2、新的商業登記3、新簽字章4、新小圓章5、新優質鋼印更名所需時間7個工作日更名註意事項離岸公司更名後應及時提交更名文件給銀行,以免影響賬戶運作。如果是香港匯豐帳戶,需要會計師核實後,提交銀行才會受理。迪拜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字符,更改一次名字,需要加收50USD的費用。優點編輯一人出任股東董事: 保證公司的絕對個人私有權,安全可靠;無需提交辦公地址: 註冊代理代提供政府認可的註冊地址,靈活便利;註冊資本無需注資: 註冊資本為認購形式,而無需實質注入公司;無需做帳報稅繳稅: 省時,省力,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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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絕不能因上述原因即將境外公司當作紙上公司,就此將她“供”在牆上或“鎖”在保險櫃裡。而應確實的按照註冊地法律規定與要求“製造”紀錄及表冊,使其保持合法與有效。境外公司與我國投審會的報備審查根據台灣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投資大陸,都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大陸許可,即簡稱的向「投審會報備」。作為顧問諮詢人員,為減低客戶的不明風險,我們會「強烈」建議客戶一定要依法報備,尤其在祭出具體罰則與設置檢舉獎金後,以免因小失大。此外,擬以一個第三地(境外)子公司係作為控股大陸孫公司所用的情況時,所以該第三地(境外)仍須作為投資路徑,在報備時一併揭露。至於,作為貿易用的境外公司則應視之為獨立企業毋須揭露。有多少台灣企業利用境外公司進行投資與國際貿易?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約有 70%之台灣企業設有境外公司以進行投資與國際貿易之規劃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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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致具備專業人才熟悉境外事務,從規劃、註冊、實際操作案例及相關注意事項與最新資訊提供,專為客戶提供最 完整快速與安心的服務。重點是圍繞著客戶實務投資的背景和目的,不同的產品及服務產生 經驗上的全新體驗決定了未來的價值。境外公司的定義與運用定義境外公司的英文是 Offshore Company,中文翻譯可以翻譯為離岸公司。凡是非於本地註冊的公司,都可稱為境外公司。目前租稅天堂中以英屬維京群島(簡稱BVI)最著名,因為其國際商業公司法於 1984 年通過後,經過數年的累積,英屬維京群島已經成為各境外公司設立的大本營,由於其名聲遠播,境外公司與BVI之間已被劃上等號,也因此使得大家對BVI有了一個刻版印象。由於英屬維京群島是英國屬地,因此其法令制度都以英美法體系為基礎,許多法規系統都與台灣大相逕庭,因為台灣在法律制度上屬於大陸法體系,在法令制度面上由於兩地有明顯程度的差異,因此被許多稅務規劃顧問將英屬維京群島定位為租稅天堂(Tax Heaven),將BVI做為節稅避稅的絕佳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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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亞專欄-成立境外公司的好處2除了營運考量之外,境外公司也常被使用來作為投資控股的方式之一,例如,企業的主要投資人或董事運用境外公司的名義握有母公司的股權,或者使用信託的方式轉移其資產,這些財產在法律形式上與原所有者分離,但是實際上原股東才是控制這些資產的所有人,並且因為境外公司的銀行保密制度嚴格及保證國際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讓企業的營運更具彈性。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也常常將其基金成立於以上境外公司,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操作以分離投資人的法律責任,這些基金的投資人來源通常是被動型投資人,例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的保費、捐贈基金等等並不要求迅速將其獲利匯回本國的投資方。以下的例子是境外公司結構的結合應用: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IPO為目標。 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對於投資此投資控股公司抱持高度興趣,並在香港、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作為法人股東以進入投資控股公司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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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依外國法律組織設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及繳納;二則外國立之境外公司或事業在海外所成立之境外信託,受託人亦無義務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之 1 第 2 項係以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規定,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1 規定開具扣繳憑慈善機關或團體為受益人時,則產生非中華民國單給受益人。因此,即使境外信託之受益人為我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1. 受益人為外國人關或團體,因境外信託財產收入於外國受託人尚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若以其所持有境外公未實際分配前,實無法以信託財產之所得發生年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境外信託,度,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並以外國人為受益人,因該海外信託財產收入非定課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無依我國所得稅法課稅問由此觀之,當境外信託之受益人為我國國題。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2. 受益人為我國國民、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團體時,必須等到外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實際分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配信託利益時,受益人始取得來自中華民國境外雖然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所得。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託本旨實際分配信「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託利益予我國之受益人,受益人即無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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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初,蘇聯解體,各原有共產主義國家逐漸趨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令兩個陣營的國家開始進行交流,促進商品的流動,亦可使更多的工序轉移至其他國家進行生產。另外,不少境外公司經濟組織的成立,亦有助促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等國際經濟協作組織相繼成立,均致力推動消除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加強協作,進行更全面的經濟交流。2. 科技因素科技發展方面,在九十年代初,互聯網急速發展,成為全球的資訊網,把世界各地的通訊連繫起來。世界各地的人能夠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流、通訊,促進全球的經濟貿易發展。例如在科技發展下,人們可透過各類型網上交易平台,進行金融或商貿的交易,不論是跨國公司或個人,均可透過互聯網這個平台及各類電子貨幣,與世界各國的人進行交易買賣。這種簡便的交易模式,促進了全球經濟一體化,有助各類商貿公司的運作。除互聯網外,交通運輸、物流的發展亦有助全球人才及商品快速地流動,各國能更有效、更迅速地洽談商務貿易,讓跨國的貿易生意往來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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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着一些國際性組織的興起,這些組織大力協助一些較落後的國家/地區發展經濟,包括透過一些政策吸引外國投資者,並改善基建設施。我們也因此積極到這些國家投資,這既能降低我們的生產成本,亦可協助他們的經濟發展,各取所需。互聯網的通訊服務令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再不受時空限制。人們不但可以利用這些新科技認識不同地方的文化,更可以藉此傳播資訊、宣傳產品,甚至經營業務。我們可以從電視、互聯網等途徑快速地獲取世界各地的資訊。各國企業也可藉傳媒宣傳令產品暢銷全球。透過互聯網、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介,世界各地的人可以瞭解不同地方的文化,拉近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距離。海、陸、空的交通運輸工具在載貨量、載客量、速度方面不斷改善,刺激各國/地區人口、資金和資源的交流,推動了全球化的發展。不同交通工具的速度和載運力都大大提高,而且愈來愈普及。 全球化下,境外公司可以在不同地方籌集資金,亦可隨時把資金投資到海外。跨國企業的業務遍佈全球,這些企業可在世界各地聘用工資較低的勞工或富經驗的專業人才。促進自由貿易及經濟發展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加強了各國在不同範疇的合作,成為各國的溝通橋樑,帶動了全球化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已出現多年,但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更為迅速,除商貿模式的轉變、全球分工的生產程序外,亦可從政治及科技發展兩個方向理解促進經濟全球化的因素。1. 政治因素在政治方面,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九十年代初期間,世界各國主要分為資本主義陣營及共產主義陣營,雙方有着分歧及利益衝突,在軍事、科技、外交等方面均進行競賽,關係惡劣,對全球的經濟交流與發展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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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匯回盈餘給其子女,遭核課贈與稅5,600萬元(2009年9月28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電子報)最近本局針對利息所得偏高之甫成年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及其兄弟等3人於民國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之資金,查其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之用途類別,均勾選「340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購入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之房屋,其餘款項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之交易頻繁。另發現甲君之父母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數人,於民國93及94年間,有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於國內某銀行OBU帳戶之紀錄,遂查得甲君之父母等人係香港A公司之股東,渠等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故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君等3人帳戶之款項,係屬甲君父母等人之海外投資收益。甲君之父表示,因聽信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而將多年來存放香港之海外投資收益,匯予台灣之子女用以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誤以為其子女甲君等3人以「340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免課相關稅捐,惟經查子女年紀尚輕,其主張自國外鉅額借款,但未能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本局追查資金流向,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之規定,函請甲君父母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5,600萬元。3.溫慶珠借用其姊名義開立OBU帳戶,遭補稅罰款1,570萬元(2009年5月20日經濟日報報導)國稅局認定此為溫慶珠的贈與行為,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936萬元,並處1倍罰鍰936萬元,兩者合計金額1,872萬元。溫慶珠不服,她指出,她的會計小姐採納世華銀行理財人員的建議,對國人來說,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公司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稅,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國護照的姊姊名義開立OBU帳戶,此為民法第603條的寄託關係。溫慶珠強調,溫慶玉自始至終未使用這個帳戶,因此,兩人的關係應屬成立「借名」契約,不是贈與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採納溫慶珠說法,認定溫慶珠和溫慶玉成立「借名」契約,溫慶珠將資金存入溫慶玉名義的帳戶內,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移轉資金,國稅局未查明溫慶玉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即認定為贈與,有所疏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不過,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見解,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合議庭認為,溫慶珠的說詞反覆,在國稅局復查時主動提出借據,主張該款項係溫慶玉向她借貸,事後溫慶玉都有連同利息償還;但後來在訴願與行政訴訟時,又強調是借用溫慶玉的帳戶來節稅,說詞前後不一。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溫慶珠敗訴,需連補帶罰1,570萬元。溫慶珠借用其姊溫慶玉名義開立OBU帳戶,為何會被查獲?國稅局指出,當時是因為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國稅局才進一步調查。國稅局說,政府機關間有很多正常通報管道,包括海關、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及中央銀行等,與國稅局間都有例行性通報機制。一般來說,只要匯出入款的金額較大,可能涉及贈與等資金流向問題,中央銀行都會通報國稅局,國稅局也會選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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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問題的爭議是,66年1月30日修法後將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中構成要件中的「個人」刪除,使得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亦包括在內,這使得營利事業提供的勞務是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還是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開始混淆。三、支付境外公司營利事業勞務所得的實務(一)認定為境外所得的情況1.使用國外資料庫而付費,該費為境外所得經營線上資料庫為業之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大學簽訂線上資料庫使用契約,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全部在國外進行及完成,○○大學使用者僅單純透過網路使用線上資料庫,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得免課徵我國所得稅;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在國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B公司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繳稅款。惟A公司得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營業利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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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境外公司所得包含哪些項目?個人境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同樣分為10類,包括境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對個人投資而言,境外所得包含境外基金投資的所有利得,內含現金股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Q2.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需申報,但未必被課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對於境外所得之規定,並無損失遞延扣抵的規定,因此當年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境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Q3.什麼情況下境外所得會被「課到稅」?全戶全年境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境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申報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然而,基本所得額必須超過600萬才會課到稅,否則只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依照新法規定,境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才會被課到稅:境外所得大於或等於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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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着一些國際性組織的興起,這些組織大力協助一些較落後的國家/地區發展經濟,包括透過一些政策吸引外國投資者,並改善基建設施。我們也因此積極到這些國家投資,這既能降低我們的生產成本,亦可協助他們的經濟發展,各取所需。互聯網的通訊服務令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再不受時空限制。人們不但可以利用這些新科技認識不同地方的文化,更可以藉此傳播資訊、宣傳產品,甚至經營業務。我們可以從電視、互聯網等途徑快速地獲取世界各地的資訊。各國企業也可藉傳媒宣傳令產品暢銷全球。透過互聯網、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介,世界各地的人可以瞭解不同地方的文化,拉近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距離。海、陸、空的交通運輸工具在載貨量、載客量、速度方面不斷改善,刺激各國/地區人口、資金和資源的交流,推動了全球化的發展。不同交通工具的速度和載運力都大大提高,而且愈來愈普及。 全球化下,境外公司可以在不同地方籌集資金,亦可隨時把資金投資到海外。跨國企業的業務遍佈全球,這些企業可在世界各地聘用工資較低的勞工或富經驗的專業人才。促進自由貿易及經濟發展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加強了各國在不同範疇的合作,成為各國的溝通橋樑,帶動了全球化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已出現多年,但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更為迅速,除商貿模式的轉變、全球分工的生產程序外,亦可從政治及科技發展兩個方向理解促進經濟全球化的因素。1. 政治因素在政治方面,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九十年代初期間,世界各國主要分為資本主義陣營及共產主義陣營,雙方有着分歧及利益衝突,在軍事、科技、外交等方面均進行競賽,關係惡劣,對全球的經濟交流與發展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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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公司2. 委託人為我國之營利事業司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自益信託,因委託人其次,若委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時,因營利仍為境外信託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事業並非贈與稅之課稅主體,故營利事業贈與行權人並未改變,信託財產僅形式上移轉予境外受為並不課徵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4託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信託財產之移轉並不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構成贈與行為,且亦無所得發生,故自益信託在當他益信託之委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時,亦不對成立時點,不發生課徵贈與稅或所得稅要件。57委託人課贈與稅,而是對受贈與人課所得稅。59反之,若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惟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1 款規定,必須是在中公司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華民境內取得之收益,始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委託人係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差異,而課徵不同得,當信託財產是在境外時,他益信託之受益人57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台灣金融研訓院,2009 年 10 月第 2 版,頁 39。5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即明定對於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得課徵贈與稅之客體,以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限。另參閱財政部民國 67 年 9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36475 號函:「具有華僑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自國外匯入款項為其未成年子女在國內購置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須視該華僑究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抑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而定贈與稅之徵免,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同條第 2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59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台灣金融研訓院,2009 年 10 月第 2 版,頁 40。所取得之信託利益,似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機關在課稅上,是否應承認該境外公益信託之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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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公司依據上開合約,將在境內及境外提供原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技術服務等(詳摩根公司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郭心潔會計師,向財政部賦稅署提出申請書,見原處分卷第90頁-92 頁);因此摩根公司對原告提供在我國境外公司、境內之服務,而由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原告公司在我國境內使用,亦足證明。參照本院前開法律見解,原告於93年12月15日依TRS 合約給付摩根公司技術服務報酬75,262,208元,因摩根公司提供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摩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北高行99年訴字第2559號)四、本文看法實務的判決中,對於支付對象是營利事業者,大都認為其勞務提供為「經營」所得,而認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中,認為「其性質非單純之勞務提供,且均無法僅單向提供意見即得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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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 薩摩亞是最近新興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也是免稅天堂,雖然大家都沒聽過,不過他是一個獨立國家喲。 薩摩亞不僅免稅,還與中國有邦交,所以要投資中國的話,很方便,在加上,薩摩亞是少數境外公司地點中,可以有中文公司名稱,中文公司章程的,對中文使用者超極方便。 3.毛里希斯 毛里希斯是免稅天堂,時差又與台灣僅差四小時,非常方便,在加上毛里希斯與中國有邦交,又與中國簽訂了一項協議,若是遇到天災人禍,或是其他詭異的原因,中國不可以沒收毛里希斯境外公司的財產,聽起來不錯吧。 4.貝里斯 貝里斯在美國的下方,位置有點遠,但是不錯的是,他也可以有中文名稱與中文章程,討厭的是,很多銀行不接受貝里斯的開戶。 5.汶萊 汶萊即使是免稅天堂,也有中文名稱,但是近年來,汶萊這個國家因為是回教國家,所以使用上不方便,911事件後,很多國家不願意與回教國家往來,美國也是其中之ㄧ。雖然汶萊原本是設立的良好地點,因為當地人非常有錢,沒有人會去坑你的境外公司,政局又穩定。 6.百慕達與開曼群島 這兩個地方是超優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只是設立費非常高昂,因此除非你是500大企業,否則不要設。 7.德拉瓦與內華達 這兩個都是美國的境外公司,要注意的是,這兩洲原本不是免稅天堂,但是不要再當地營業,就變成免稅的了,設立又相當方便,年費也少,建議可以用喲。不過要注意不要找美國人當股東或是董事,不然會被查稅。 以上是免稅的境外公司,又稱免稅天堂,是避稅的好幫手。 不過若是你是想要投資的話,可以考慮 1.與中國有邦交的國家。 2.有中文公司名稱的境外公司,這樣中國才看的懂。 3.最好可以是低稅地區,這樣投資獲利不用繳稅。4.沒有外匯管制的地方,這樣資金流動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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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匯回盈餘給其子女,遭核課贈與稅5,600萬元(2009年9月28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電子報)最近本局針對利息所得偏高之甫成年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及其兄弟等3人於民國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之資金,查其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之用途類別,均勾選「340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購入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之房屋,其餘款項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之交易頻繁。另發現甲君之父母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數人,於民國93及94年間,有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於國內某銀行OBU帳戶之紀錄,遂查得甲君之父母等人係香港A公司之股東,渠等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故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君等3人帳戶之款項,係屬甲君父母等人之海外投資收益。甲君之父表示,因聽信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而將多年來存放香港之海外投資收益,匯予台灣之子女用以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誤以為其子女甲君等3人以「340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免課相關稅捐,惟經查子女年紀尚輕,其主張自國外鉅額借款,但未能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本局追查資金流向,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之規定,函請甲君父母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5,600萬元。3.溫慶珠借用其姊名義開立OBU帳戶,遭補稅罰款1,570萬元(2009年5月20日經濟日報報導)國稅局認定此為溫慶珠的贈與行為,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936萬元,並處1倍罰鍰936萬元,兩者合計金額1,872萬元。溫慶珠不服,她指出,她的會計小姐採納世華銀行理財人員的建議,對國人來說,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公司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稅,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國護照的姊姊名義開立OBU帳戶,此為民法第603條的寄託關係。溫慶珠強調,溫慶玉自始至終未使用這個帳戶,因此,兩人的關係應屬成立「借名」契約,不是贈與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採納溫慶珠說法,認定溫慶珠和溫慶玉成立「借名」契約,溫慶珠將資金存入溫慶玉名義的帳戶內,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移轉資金,國稅局未查明溫慶玉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即認定為贈與,有所疏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不過,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見解,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合議庭認為,溫慶珠的說詞反覆,在國稅局復查時主動提出借據,主張該款項係溫慶玉向她借貸,事後溫慶玉都有連同利息償還;但後來在訴願與行政訴訟時,又強調是借用溫慶玉的帳戶來節稅,說詞前後不一。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溫慶珠敗訴,需連補帶罰1,570萬元。溫慶珠借用其姊溫慶玉名義開立OBU帳戶,為何會被查獲?國稅局指出,當時是因為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國稅局才進一步調查。國稅局說,政府機關間有很多正常通報管道,包括海關、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及中央銀行等,與國稅局間都有例行性通報機制。一般來說,只要匯出入款的金額較大,可能涉及贈與等資金流向問題,中央銀行都會通報國稅局,國稅局也會選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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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我國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據法,故在法律適用上應採用「當事人意思自主 方式為之,境外公司始能有效成立。換言之,其所立之遺 原則」。 囑,應依民法第 1190 條至第 1195 條所規定之自其次,就物權行為而論,依 2010 年 5 月 26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 日修正公布 (2011 年 5 月 27 日施行 ) 之涉外民事 遺囑等五種方式為之,否則遺囑信託即為無效。 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 ( 三 ) 海牙信託公約所建立之法理原則 在地法。( 第 1 項 )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 由於信託行為兼具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性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第 2 項 ) 物之所在地如有質,解釋上尚難單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條或第 38 條規定 (2011 年 5 月 27 日以前為第 6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第 3 項 ) 關於船舶之條或第 10 條 ) 定其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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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OFFSHORE BANKING UNIT)為境外金融業務單位之簡稱。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個人參與,通常政府會提供許多的租稅優惠,以達到吸收境外公司、促進國際金融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OBU享有不同DBU的權利或優惠:1.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 等有關規定之限制。2.免提存款準備金。3.免提呆帳準備。4.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銷售額免徵營業稅。6.免徵印花稅。7.免扣繳所得稅。免稅(TAX FREE)。 不受匯率波動影響。資金流動性高。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開信用狀、押匯)。不受外匯管制。不受境內金融法令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透過國際金融市場,運用資金。從事貿易。境外出口業務。境外進口業務 。經銷權、代理權之簽訂。資金調度。融資。外幣買賣。外幣存款。境外自然人持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境外法人 如:外國企業(境外公司)、 外國政府與金融機構廣義來說,註冊在海外(本國以外)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狹義的定義是指設立在免稅的租稅天堂國家之公司,由於設立容易,所以又被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常見之租稅天堂地區有:英屬維京群島(BVI)、貝里斯、美國德拉瓦、模里西斯、塞昔爾、薩摩亞、開曼等地。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每年按時向境外公司收取年度規費以維持其有效存續。有些地區只要繳交年度規費即可,有些地區尚需提示相關的法令申報才能維持其法人資格。 境外公司如未繳年費而失去法人資格時,其名下資產歸屬註冊地當地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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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是指經濟活動跨越國界的限制,人們進行國與國(或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經濟活動,不同國家的人士可進行商務合作。在自由經濟及科技發展的推動下,大量商品、服務貿易進行跨國交易,出現多個國家共同生產商品或服務,繼而供給其他國家人民消費的現象。在勞工、資本、信息及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全球迅速流動的推動下,進一步促進全球經濟一體化。在經濟全球化下,跨國經濟活動頻繁,透過現代物流、電子媒介、互聯網等科技發展,企業能接通世界各國的其他企業,進行跨國貿易,甚至把企業的生產工序遍佈於世界各地,形成跨國企業。在全球化下,境外公司可無分國界地進行實時交易,使國家邊界的阻隔日漸消失,國際時區的重要性亦減弱,造成時間及空間的壓縮感覺,世界仿佛變小了,令國際貿易變得更為迅速,提供更多的機會予各國企業發展。海、陸、空的交通運輸愈來愈方便,運輸成本也愈來愈低,令我們可以更加方便和迅速地到達不同地方。雖然,我們公司把生產基地設在生產成本較低的地方,但方便快捷的運輸服務令我們能輕易把大量產品運送到全球不同地方售賣。我們亦能經常到工廠視察,確保產品質素。為了令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我們在世界各地進行投資,並希望能吸引更多人才到本公司工作。我們的招聘廣告在世界各地均有刊登,希望能吸引各地最優秀的人才到美國總公司工作。此外,我們亦會於設立了工廠的地方聘請當地的工人及管工,他們的薪金較便宜,能大大減低我們的生產成本。過往,我們的工廠集中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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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移轉定價管理報告。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公事保密之規定,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一) 保護資產規避風險。(二) 保護資產免受過分苛刻的稅制及外匯措施 的管制。(三) 保護資產的資料免於外洩,享有高度隱密。(四) 保護資產免受家族成員不肖侵吞或分割, 亦享有資產升值帶來之利潤。(五) 資產證券化。(六) 免遺產稅、贈與稅。(七) 境外信託。稅務方面考量-以直接投資方式到大陸投資,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在中國大陸賺取的薪資、利得等必須納入個人所稅申報,但在中國大陸繳的稅,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如以間接投資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營業所賺取的利潤,盈餘完稅後匯到境外公司再匯到個人,屬於個人境外所得免稅。政治風險考量-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存在不確定的政治風險,台商往往擔心兩岸一旦生變,歷年來的心血可能付諸一炬,所以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公司,可以轉換身分,譬如以美國德拉瓦LLC公司進入大陸投資,轉換成美商的名義進入大陸,受到美國公司法的保護,可避免政治上的風險;若與大陸當地的供應商產生糾紛,因為是兩個獨立國家可以申請國際仲裁,不須經過當地法院,因為目前在國際上政治地位考量,如果以台灣名義進入大陸,不確定因素較多。方便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譬如新增加股東、處分大陸公司資產(賣掉),不需要在大陸當地作業,只需要在境外公司做變更,既省錢,又方便;且處分公司資產在大陸有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如在境外處分-將境外公司賣出即可,方便且不會有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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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挖錢」,大陸官方這回要向關聯交易出手了,此舉將影響到台商的資金配置與調度。 先前,大陸媒體曾報導,利用境外關聯企業來避 華信統領管理諮詢顧問公司總經理袁明仁指出,關聯企業透過交易來避稅的手法,主要有兩類,第一是「壓低定價」。例如適用一七%增值稅的企業,為減輕增值稅稅負,將自製產品低價賣給適用低稅率一五%的關聯企業,雖然企業的銷售額減少,卻可使關聯企業提高利潤,並可從中分得關聯企業的利潤,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其次是「抬高定價」。有些適用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適用低稅負的關聯企業購進產品時,故意抬高進價,將利潤轉移給關聯企業。既可增加本企業增值稅的扣稅額,減輕稅負,又能降低所得稅稅負,並從低稅負的關聯企業多留的利潤中獲取一部分利潤。但在大陸官方採用「預約定價」、「預約毛利」的手段後,台商就陷於「兩難」處境。 上海富蘭德林總經理劉芳榮說,為了避免被大陸稅務機關調高毛利和定價「惡搞」,台商只好把一部分的利潤放在大陸以備課稅,但如此一來,放在海外(包括台灣)的利潤就會減少,多少影響到台商的資金調度與配置,更糟糕的是,此舉甚至會影響到台灣的境外公司整體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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