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公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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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為了其他原因設立境外公司的話 可以考慮簡單設立的國家 有一些國家對於境外公司要求非常嚴格 像是新加坡境外公司,會要求要新加坡當地的董事 非常麻煩,也不要找年費太高的公司,繳起來來非常恐怖呀 像是香港公司有17.5%的稅金,年費又高,還需一每年做年度申報、會計審計、稅務申報,公司若是放任不管被解散 以後過境香港還會被抓去關....這種境外公司就要多注意了。 若是你已經選擇好地點,那準備的東西就簡單了,只需 1.董事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2.股東的資料,身分證與護照影本。 有些地區會要求盡職性審查文件,像是地址單據,證明股東的真實身分,像是汶萊地區... 3.訂立好資本額,通常100萬美元就夠用了,因為資金不用實際到位,可是要是要投資的話,建議資本額做高點。 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1.有沒有要開立公司戶,要是在台灣開的話 建議不要用貝里斯或是汶萊公司,不好開 要到國外開的話,像是香港,就不要有太多董事 因為董事要親自飛到香港去。 2.之後的投資問題,要設立辦事處,或是獨資企業 可是先選擇有利的設立地點 3.記得每年都要繳年費,不然境外公司會被註銷 有些地區如果不註銷的話,會有麻煩 有些地區則每年需一開會一次,或是每年都要稅務申報 非常麻煩,又要錢,如果能不用就選擇不要那麼麻煩的地點吧 4.要投資大陸之前,記得要先做投審會報備,到時候被罰錢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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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我國於民國72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近年來由於企業經營與個人理財規劃的考量,均大量運用登記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再加上此類公司為開立OBU帳戶的基本條件,因此將境外公司結合OBU的運用即形成一合法免稅的園地,這也成為最近幾年來OBU開戶數量大為激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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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註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海外離岸公司正在成為從事國際貿易及投資引資人士的熱門話題。公司名稱 註冊離岸公司 特 點 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 作 用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 需更名嗎 需要 目 的 方便人的生活目錄1 簡介 作用3 方式▪ 運作資本▪ 國際貿易公司▪ 中間控股公司▪ 返程投資▪ 國際投資▪ 僱傭公司▪ 個人服務公司▪ 離岸基金▪ 個人財富管理▪ 避稅4 優勢5 更名▪ 需提供的文件▪ 可得到的文件▪ 更名所需時間▪ 更名註意事項6 優點7 參考▪ 設立資質▪ 設立程序▪ 所需文件▪ 人員構成▪ 董事會議▪ 相關責任▪ 股東大會▪ 股本金▪ 年度費用和所得▪ 離岸公司稅收▪ 註冊費用明細簡介編輯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ISLE OF MAN)、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 PANAM離岸公司的優勢離岸公司的優勢(4張)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和百慕大(BERMUDA)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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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戶使用海外境外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____ 投資規劃 ____ 稅收規劃 ____ 房地產規劃 ____ 移民的前期規劃 ____ 保密和隱私 ____ 安全 個人創業、中小企業其實更有利用境外公司的必要。尤其是在國際網路(internet)日漸發達及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下,業務範圍可謂是無遠弗至。利用境外公司申請網址、境外帳戶給付及收受貨款、規避貿易風險及節稅等,這些功能往往都不是實體的在地公司(On-Shore)所能達到的。一般而言,境外公司的設立費用僅為千餘美元,以後每年的管理費用亦區區數百美元而已。試想,如果在台灣設立一家在地公司,非但有註冊資本到位的問題,還有勞健保、記帳費及其他必要費用與支出,其維持費用與成本肯定超出境外公司許多。境外公司的註冊地如果選擇得宜,對於企業的形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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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與境外公司建立供貨關係在提升供應商技術能力方面是最有效的,政府應實施鼓勵政策敦促中小企業通過各種質量標準認證,為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建立供貨關係鋪平道路。各級政府可以從質量認證入手,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持續投入,並採取有效的鼓勵措施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3、加強中小企業人才培訓儘管人力資源開發問題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針對中小企業和供應商的政府培訓計劃並沒有推行,至於跨國公司為配套企業開展培訓就更少見。從國際經驗來看,已經有一些國家為鼓勵公司培訓人力資源提供經費資助。韓國給予大公司在培養中小企業人才方面以稅收補償。此外,新加坡、馬來西亞都在這方面進行卓有成效的實踐。我國可以採取資助建立供應商協會,資助私營部門培訓計劃及與國際機構合作等措施,努力促進跨國公司與中小企業建立培訓聯繫。一些國家的經驗證明,促進本地供應商學習和提高技能的激勵政策,其最終回報是很高的。比較好的做法還包括:動員跨國公司買方克服資源和組織的障礙,開展全員培訓、培訓計劃及後續的定期評價等。4、各地應有針對性地制訂促進當地中小企業對外合資、合作提供配套服務的鼓勵政策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較快的沿海地區,如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包括蘇南及溫州地區)、環渤海地區等,在政策、組織、市場、產業發展環境方面呈現出不同特徵,這些差異造成這些地區在引進外資、對外貿易、外資擴散效應、外向型經濟與中小企業發展的關係等方面具有各不相同的模式、潛質和問題。各地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研究外資、政府、中介組織和國內中小企業這幾個相關組織中,究竟在體制、機制和能力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在此基礎上,制訂相關政策,以促進當地中小企業與跨國公司形成更為密切的產業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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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國國民在海券管理辦法等規定,投資於臺灣上市或上櫃公司外成立境外公司他益信託,雖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之股票,一則因外國人之投資應受外國人投資條稅,但若境外他益信託之委託人在我國境內已無例及我國其他法律之嚴格保障,不得由我國稽徵財產,則稽徵機關如何對其海外資產追償,實為機關恣意否認其法人格或法律主體性;二則因我困難問題。就追訴程序之困境而言,我國稽徵機國國民以委託人地位所成立之境外信託,其信託關除可能必須先在國內就課稅爭議事件進行行政財產原為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而非訴訟外,即使我國稽徵機關在國內訴訟取得勝訴臺灣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故我國稽徵機關若判決,因各個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轄地區通常欲追訴委託人所積欠之稅款時,仍應先在海外提不承認外國法院之判決或執行命令,故我國稽徵起訴訟以撤銷委託人所成立之境外信託,並以該機關尚必須赴境外信託之信託財產所在地提起撤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為追償及執行標的。銷信託關係之訴訟。一旦我國稽徵機關順利獲得勝訴判決,始可以對原本屬於委託人之海外資產進行扣押及強制執行。問題在於,由於各個境外隨著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早在各個金融中心或司法管轄地區所制定之信託法或信託境外金融中心風行已久之境外信託,已被全球巨實體法通常僅設有短期之時效期間或除斥期間,商富賈視為海外之最佳資產管理工具。採用境外而我國稽徵機關在國內勢必將進行冗長之行政訴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所關切焦點主要訟程序,最後可能導致無法於時效期間或除斥期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及稅務規劃間屆滿前,在海外提起撤銷信託關係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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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人員構成(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 兩名董事,或(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於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境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註冊代理機構。(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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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台灣,企業主、富人避稅之風尤甚,導致台灣企業稅負之低,名列世界前茅。「在台灣,因稅法長期缺乏改革,灰色地帶太多,等於在稅網上直接開了好幾個大洞,富人可以輕鬆穿越,」熟悉各國稅制改革,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馬國柱直陳,「在台灣,薪水族一毛(稅)都少不了,但不少有錢人,是(政府)一毛(稅)都課不到。」綜合專家分析,在台灣最常見的富人四大避稅手法,均已行之有年,卻也正好暴露出台灣稅制亟待改革的缺陷:第一招:成立「理財型公司」,「所得」變「營收」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企業不論大小,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四○%的綜合所得稅。但「變臉」一下,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馬上變成投資公司的營收,最高只需納營所稅一七%的稅率。比四○%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低了許多。這些多半為紙上公司的投資公司,更可將家用的開支,用發票開統編,報「公帳」。當投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盈虧互抵後,才是真正要納稅的部份。「今天的發票要開哪一位的統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上的一家高級餐廳,領班熟練地拿著帳單,詢問剛舉辦完品酒餐會的興櫃公司董事總經理許先生和友人。許總拿出皮夾裡的信用卡,同時翻找了一下,拿出印著私人投資公司,而非他所任職的興櫃公司名片。「這個月『公司』沒什麼『開銷』,讓我來,」他笑著結帳。企業大股東設立個人的投資公司,用來持有企業股份。再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成本」,降低企業股利所得稅,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屢見不鮮。第二招: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利用「理財型」境外公司報帳避稅,如今更已發展出「進階版」: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天堂,每年分配多少「盈餘」回台灣,完全由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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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在於可以快速地反應地區市場的需求。在成本壓力小,但地區性需求差異大的業別/市場容易出現。˙缺點,總公司可能無法加速「經驗學習曲線」,與地區經濟規模,失去綜效。(三)全球型策略 (Global Strategy)代表案例:英特爾(Intel)、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s)、摩托羅拉(Motorola)  策略特性:˙將全球視為一個市場。˙組織特性:總部比較中央集權,製造、研發與行銷聚集於少數經過選擇的地點。˙採用此一策略的企業管理聚焦在經濟規模上。低成本往往是其策略核心。不客製化來迎合地區需求。擅於利用經濟規模打價格戰。˙優點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追求利潤。˙在製造業、重工業都常見。例如晶圓製造。(四)跨國境外公司整合型策略(Transnational Strategy)代表案例:Caterpillar 、(GM,後期)策略特性:˙正視地區市場存在差異,可視為國際性策略的改進版。˙組織特性:總部部份中央集權,同時部份授權地方進行決策,總部與分公司之間的溝通正式化,且更為緊密。組織功能全球化佈局,「在哪裡最有優勢,就在哪裡做」。˙強調在擴大地區經濟規模的同時降低學習曲線,以知識管理等方法,發展核心競爭力,同時因應地區市場需求。˙意圖融合國際型策略與在地化策略的優點,滿足地區市場需求,同時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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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照運作方式 主要可分為控股和貿易兩種型態。主要有以下功能:1.國際貿易操作(三、四角貿易)2.合法節稅(資金調度/盈餘調整)3.方便外匯及金融操作(無外匯管制)4.境外公司投資控股/各國使館認證5.延遲繳納稅款的效果(遞延課稅)6.VIE結構功能,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又稱協議控制,VIE是不通過持股的方式而是以簽訂協定的方式來實際控制一家公司。境外(離岸)公司-規劃操作 海外公司操作方式多元多樣,申請不同境外公司也具有不同的特性。故在使用規劃上必須明確瞭解實際需求後,選擇適當的境外國別,再進行進行境外公司登記申請。 現在成立一間境外公司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真正需要留心注意的是在公司設立之後續事項,譬如該如何選擇海外銀行帳戶進行開戶/若作為境外投資公司相關投資檔的認證/國際貿易實際操作問題點與諮詢/運作注意事項/ 最新政策法規的變化與因應…等,這些才是企業真正需要深入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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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海外資產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通常有許多好處。例如:可免除遺產稅,不須經過繼承的方式即可移轉不動產,可免除資本利得稅,轉讓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資產的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即可達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轉成本及買、賣雙方的稅務負擔。目前赴海外投資的人日益眾多,在購買不動產時,必須考量深遠,因為各地的法令不盡相同,只有事先規劃才能免除將來的麻煩。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在國際上早已廣泛被運用,在台灣因為土地法對外國人持有本國土地有若干限制,所以在台灣並無法適用。未來是否有機會可運用,將視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十三、遺囑規劃(Probate and Privacy)對於具有相當的財富的人而言,為其突然身故時而突然引起的突發狀況,預作規劃是不得不做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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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大綱和章程另有規定,境外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最短期限為五天,股東大會可以由三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可以不在開曼群島舉行。股本金(1)百慕大公司至少應有12,000 美元的發行股本金。不允許無記名股票和無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2)英屬維爾京群島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或者無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須全價發行,但也可以憑本票或者其它書面償債承諾而發行。(3)開曼群島。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公司應支付的政府年費根據其額定股本金(最高為50,000 美元)支付。允許無記名股票、無面值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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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人員構成(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 兩名董事,或(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於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境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註冊代理機構。(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5、股東和股東登記簿(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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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海外擴展、反向投資將自身發展與國際市場接軌,或參與國際競爭並尋求企業進一步發展;中國加入世貿,也成為個人和企業在海外發展創造了條件。成立海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陸投資,成為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享受外資的待遇及產銷等經營上的優勢。以海外公司名義進入像中國這樣的市場,還有保護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資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和投資股份,在進入和退出、轉股等方面都有較為寬鬆的待遇。擁有國際品牌、提高企業效益方便外匯結算及信用證押匯方式編輯運作資本在國際資本運作中,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境外上市。註冊離岸地公司簡單方便,同時可以避開本國政府各種繁瑣審批程序。所以,在各個離岸逐漸形成了穩健的境外上市模式,並慢慢建立了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金融、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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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釋委託人之意向書 (letter(s) of wishes),並於聽取就信託保護者或保護者會議之主要功能而言,已顧問團建議後決定應採取之適當行動,27 故其運從僅係委託人之代理人,而逐漸轉型為受益人之作模式,實務上大都由數位信託保護者以組成委守護者。30 此外,信託契據通常尚賦予信託保護員會之會議方式為之。者具有任意解任或指派受託人之權限,以確保受當委託人決定應授予信託保護者多大之權限託人善盡管理信託財產之義務。時,必須權衡其法律風險。若賦予信託保護者過境外公司信託之信託保護者條款,本來是來自於廣泛之權力,即使信託保護者並非委託人及受於境外信託律師之創意,而非在境外金融中心之益人,將會增加委託人之債權人希冀揭穿信託面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所明文規定。但隨著信託保紗之風險。因此大都僅賦予信託保護者有權否決護者條款之普遍利用,逐漸有許多境外金融中心受託人之決定。28 反之,若將信託保護者之權力之司法管轄地區立法承認可在信託架構中設置限定於僅能否決受託人之決定,則會降低其設置信託保護者。例如庫克群島於 1989 年修正國際信託保護者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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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境外公司或事業應注意者,若我國個人基於回饋社會、達成若境外信託之委託人為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人類施與受之人生價值、落實教育計畫、提供優之境外公司或事業,當其將資產以信託契據交付質醫療服務、捐助公益法人、非營利事業組織、信託予外國受託人管理或成立宣言信託,因該境照顧企業現在及未來之全體員工、股東、履行積外信託之委託人係外國法人,並非我國國民或營極貢獻社會之責任、從事其他公益活動等公益目利事業,即使其所成立者為他益信託,並無我國的,將其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或所得稅法第在國外設定境外信託,以支助國內或國外之公益3 條之 2 第 1 項之適用,而無贈與稅及所得稅之法人、公益團體或從事其他公益活動,則於境外課徵問題。換言之,一則因遺產及贈與稅法之適境外公司成立時,該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或其他用對象,以我國國民為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海外資產已非委託人之資產,惟因外國受託人非條 ),即無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適用;二則因所我國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得稅法之課徵範圍,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有中4 條之 3 各款所規定公益信託要件,致委託人無華民國來源所得為限 ( 所得稅法第 2 條 ),且對法依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1 規定,適用所得稅第 17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條及第 36 條有關捐贈規定,但因受益人為社會為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1 項 ),故若境外公司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或事業未在我國經營或設置無總機構,並無我國事其他公益活動而受益之不特定人,故我國稽徵所得稅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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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融資安排,例如投資某地區,運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舉債的方式,如果被投資地區對利息匯出的扣繳率低於所得稅率,就有租稅利益存在。此外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有關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集團財務調度的方式可說是不勝枚舉,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說明,讀者應針對自己本身的情況與專家討論,才可獲得一個絕佳的規劃。四、國際租賃公司(Leasing Co.)租賃其實也是財務安排的一種方式,利用境外公司來扮演國際租賃公司的特色,能有效的協助企業向外投資時的財務安排。資本租賃或者是售後租回,原本就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方式,但如果將此方式廣泛運用在機器設備及各種工具上,對赴政治不穩定的地區投資,可能會多一層保障。五、購買租稅協定境外公司雖然少與其他國家有租稅協定,但也並非全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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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國際商務公司必須設立股東登記簿。在公司的註冊地址應存放一份股東登記簿,但不供公眾查閱,除非該股東登記簿已經提交給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處。(3)開曼群島。境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股東,可以有名義股東。海外公司的所有股東的姓名都必須記載在股東登記簿中。股東登記簿不必保存在公司註冊地址,也無需供公眾查閱。董事會議(1)百慕大。董事會議不必在百慕大舉行。公司章程通常規定,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開會議。董事會議通知必鬚髮給所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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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若干境外金融中心之司法管轄地區要求債權評估,如果要設立一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信託人必須委任當地註冊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始財產至少要 50 萬美元以上始為合理,而每 100可在當地提起訴訟。又通常境外公司金融中心之司法萬美元通常需收取 15,000 美元之信託設定費。此管轄地區禁止訴訟律師採用「成功報酬分成」(外,每年尚需收取信託財產金額約 1%之信託管contingency fee base) 之收費方式,致使債權人於理費,其整體市場之資產價值大約是美金 1 兆到委律師提起訴訟時,可能即必須支付高額之律5 兆之間。20 另外,亦有實務專家指出,在海外師費用。成立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其第 1 年之設立費用至4. 債權人對詐欺移轉財產之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少需要 15,000 美元,且每年尚必須支付數千美元從舉證責任之分配而言,一旦債權人已經提之維持費用。由於其設定信託成本相當高,除非出轉讓海外資產以創設境外信託係屬詐欺移轉之信託財產超過 200 萬美元,否則實務上成立境外證據,則委託人即必須證明其移轉海外資產之行資產保護信託實益不大。21為並非詐欺移轉。相對地,某些境外金融中心之就境外信託之契據文件而言,因涉及相當專司法管轄地區則可能要求債權人須承擔超越合理業之架構設計及內容規劃,故通常必須徵詢或尋懷疑之舉證責任,以證明委託人將海外資產移轉求專業律師及會計師之協助,故委託人尚要負擔到境外信託屬於詐欺行為。一筆可觀之締約費用或專業人員之服務費用。5.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完成前提出訴訟境外金融中心對於詐害信託行為通常設有 2年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庫克群島甚至僅設有 1參、境外信託之創設、效力及承認一、創設境外信託之方法、類型及架構2002). 相對地,亦有資料顯示,境外信託第一年之設立費用至少需要 1,000 美元到 5,000 美元,且其後每年尚應支付 1,000美元到 3,000 美元之年度管理費。ARNOLD L. CORNEZ, THE OFFSHORE MONEY BOOK 85 (Contemporary Books, 2000).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13雖然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但境外信託成立,亦可以為第三人之利益而成立。另外,亦可同時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的而成立。既然是在海外設立,為確保信託有效成立,當事觀諸境外信託運作架構,通常是組成一個團人會選定其設立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之信託法或信隊來管理信託財產。為確保信託事務之處理符合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並依其信託法或信託實體信託目的,不僅可能設置數個境外受託人,而由法所規定之方法創設境外信託。實務上,境外信共同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財產,尚會設置信託保託成立,均簽訂或書立書面之信託契據,以符合護者、保護者會議或信託執行人來監督受託人。成立信託基本要素,並約定在信託所在國或地區事實上,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所有之境外所承認之信託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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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稅收(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後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收益或增值計算徵稅,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的性質徵稅,則2016 年3 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於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於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以及其它債務。該等稅收只適用於原居住於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或其它債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徵稅不作擔保和保證。(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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