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公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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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 九、問:個人的海外所得有哪些類別項目?答:個人的海外所得共有下列11個類別項目: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6.權利金所得;7.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8.財產交易所得;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0.退職所得;11.其他所得。十、問:個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答: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列表如下:海外所得項目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1.股利或盈餘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2.一時貿易盈餘按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計算3.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4.薪資所得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5.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收入6.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7.權利金所得以全年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8.財產交易所得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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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境外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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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戶使用海外境外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____ 投資規劃 ____ 稅收規劃 ____ 房地產規劃 ____ 移民的前期規劃 ____ 保密和隱私 ____ 安全 個人創業、中小企業其實更有利用境外公司的必要。尤其是在國際網路(internet)日漸發達及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下,業務範圍可謂是無遠弗至。利用境外公司申請網址、境外帳戶給付及收受貨款、規避貿易風險及節稅等,這些功能往往都不是實體的在地公司(On-Shore)所能達到的。一般而言,境外公司的設立費用僅為千餘美元,以後每年的管理費用亦區區數百美元而已。試想,如果在台灣設立一家在地公司,非但有註冊資本到位的問題,還有勞健保、記帳費及其他必要費用與支出,其維持費用與成本肯定超出境外公司許多。境外公司的註冊地如果選擇得宜,對於企業的形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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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股東設立個人的投資公司,用來持有企業股份。再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成本」,降低企業股利所得稅,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屢見不鮮。第二招: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利用「理財型」投資公司報帳避稅,如今更已發展出「進階版」: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天堂,每年分配多少「盈餘」回台灣,完全由自己決定。這樣的做法,比起在台灣設立投資公司更「划算」。因為境外公司,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台商九○年代後,紛紛赴大陸投資,這種節稅模式已漸成為主流,」前財政部長林全觀察,過去,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但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讓稅務資料「兩岸政府都看不完全」。也因此,如今有愈來愈多中小企業台商,將過去的控股公司由香港,轉移到財務資料、企業營收,甚至股東姓名完全無需對外公開的海外低稅天堂。會計師馬國柱直陳,如今,當英、美、中等國都透過國際影響力,積極追查藏在海外低稅天堂的隱形財富時,「台灣應該改革相關法規,至少做到如同香港,雖允許註冊在低稅天堂的公司上市,但必須完整、清楚揭露最終自然人大股東的姓名和持股,作為課徵所得稅的依據,才能上市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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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遊戲規則與結果是對方決定,這樣的遊戲您會參加嗎?法律,理論上應該讓人可以瞭解、可以預見也可以審查,倘若一條法令事前若無法令人瞭解,或無法預見規範的界限,到了最後是「官」(行政官或司法官)說的算,則這樣的法條已經失去了人民制定法律,授權行政體系行使的原意,更嚴重的是,無法令人瞭解或無法預見的法律卻可能一次又一次成為困陷人民權利的陷阱。營利事業支付一筆服務價金給境外公司(個人或法人),到底應否扣繳稅款及申報?問題是似乎不容易判斷!(否則就不會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產生)第一種判斷是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倘若該服務提供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外,即不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當然無需要扣繳稅款與申報。但有另一種說法是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第2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3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之所得類型,係以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作為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雖在中華民國境外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其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應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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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際使用由於中華民國的遺贈稅規定採屬人主義,意即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境外的財產均要被課征遺產稅及贈與稅,因此有些人就將境外的財產(包括房地產)以境外公司持有,以免除對國內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也做移民規劃,先將財產轉到境外公司名下再移民,同時也可避免到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度個人被課球稅。股東資料隱密性根據 IBCO 國際商業公司法的規定,境外公司的股東資料是不揭露的,其資料的絕對隱密性,股東身分不被曝光,是一般使用境外公司理財的個人所鍾愛的,所以透過境外公司的運作,來達到隱藏財富的功能,時避免稅負的徵收,是近年來個人理財規劃與財產移轉的新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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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名義進入像中國這樣的市場,還有保護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資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和投資股份,在進入和退出、轉股等方面都有較為寬鬆的待遇,這對於需要獲利安全退出的人是很有意義的曲線防禦經營。第二,海外公司註冊費用低,通過代理手續簡單,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可以享受更好的商業服務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方便來往於國際各國,因為這些註冊公司所在地一般都是英美法德系屬的國家,持有它們的簽證,去大國商旅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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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問題的爭議是,66年1月30日修法後將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中構成要件中的「個人」刪除,使得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亦包括在內,這使得營利事業提供的勞務是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還是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開始混淆。三、支付境外公司營利事業勞務所得的實務(一)認定為境外所得的情況1.使用國外資料庫而付費,該費為境外所得經營線上資料庫為業之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大學簽訂線上資料庫使用契約,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全部在國外進行及完成,○○大學使用者僅單純透過網路使用線上資料庫,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得免課徵我國所得稅;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在國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B公司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繳稅款。惟A公司得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營業利潤,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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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加強海外融資能力註冊程序便捷、開放,成本低廉合法避稅,降低財務、稅務負擔簡便的公司管理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無營業範圍和地區範圍的限制對投資人、股東、董事沒有限制對股東和董事的國籍、年齡、資產等均沒有限制,大多“離岸”區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職。企業向海外擴展、反向投資將自身發展與國際市場接軌,或參與國際競爭並尋求企業進一步發展;中國加入世貿,也成為個人和企業在海外發展創造了條件。成立境外公司也可以在大陸投資,成為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享受外資的待遇及產銷等經營上的優勢。以海外公司名義進入像中國這樣的市場,還有保護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資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和投資股份,在進入和退出、轉股等方面都有較為寬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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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公司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6.4.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二)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主要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乃針對提供勞務之報酬所為之一般規定,而同條第9款所稱「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經營,其內容包含有勞務之提供者,則屬就提供勞務之主體與方式有所限制之規定。是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營利事業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而包含提供勞務之所得,自應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決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由Alcatel 公司提供之服務以觀,其中專案財務服務包括標案及合約之財務風險分析,協助合約協商作業;而稅務及貿易服務也涉及分析專案所可能產生的賦稅並量化賦稅成本,及協助合約協商和執行;而保險服務則協助選擇保險機構並支援保險政策的協商;就法律事項而言,進而涉及外國供應商合約條款之審核及協商服務。況依國際標準電子公司100 年10月26日說明書所載,該公司與Alcatel公司所簽署之「一般關係協議」,主要目的在分享集團內所有資源與服務,概分為兩類:(1)與產品研究及開發、技術協助及專業知識等有關,係屬權利金性質;(2)偏向與業務相關的行政和一般商業援助和建議,係屬純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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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選擇及考慮的依據就是產品、市場、客戶及交易模式。外公司在大陸投資中的規劃與利用1.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若是直接投資,營收轉回台灣需要課稅,採委託投資,則盈餘不需課稅。2.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賺錢匯回台灣需要課稅。3.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投資設立第三地境外公司,再由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公司,第三地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4.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即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大陸公司經股東大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境外公司與OBU帳戶BUOFFSHORE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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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文件既以英文打字作成,不符民法應注意者,當事人之信託目的及信託條款,不得違反其選定準據法所規定之強行規定或重大公共政策,否則該境外公司信託或信託類型可能解為無效。反之,若信託契據或遺囑內容不違反其選定準據法所規定之強行規定或重大公共政策,本第 1194 條規定之方式,故系爭文件應屬無效之涉外信託。肆、境外信託之課稅及執行一、境外信託之課稅問題於私法自治原則及遺囑自由原則,即屬合法有效若外國人、境外公司或事業在外國成立境外之境外信託。例如我國國民將其海外資產在外國信託,將其資產交付由外國受託人管理或處分,成立信託關係,若依當事人在信託契據中所選定因委託人非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則無我國遺產之準據法,該信託類型係合法創設,並未違反其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法之適用問題。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相對地,當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將其海外資產之稅負。( 例如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現金或不動產 )1. 委託人為我國國民設定信託予外國受託人管理,而成立境外信託;若委託人為我國國民時,因我國遺產及贈抑或係由我國國民或營利事業所投資之境外公司與稅法對於自然人贈與行為,係依贈與標的之價或事業,將其資產設定信託予外國受託人管理,值,按年度課徵贈與稅,他益信託既有贈與事實,而成立境外信託,則於信託成立時及在信託存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視期間,我國稽徵機關應如何正確處理境外信託之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課稅問題,實為相當複雜之課題。本文為討論之原則上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至於受益人因此便,僅以委託人以信託契據將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所取得之受益權,已由委託人繳納贈與稅,依所或事業之股權或海外資產交由外國受託人管理或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處分,在國外創設境外信託為例,分析境外信託應注意者,若委託人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之課稅問題。以其在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 一 ) 信託成立時之課稅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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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自己的來源國沒有雙邊稅收合約的國家或司法區non double tax treaty 註冊公司時,則避免了來源國的高稅,而註冊地則沒有或者很低稅,如不少這樣的地方根本沒有公司稅,沒有增值稅(營業額稅)。對於境外公司投資者個人來說,無論是在雙邊稅收合約締約國還是在非締約國的個人收入因為只要提供的是“境外常駐者”身份,或有的國家不論境內境外人,都沒有收入所得稅。中間國家經營,利用來源國的特殊稅務制度,即使公司仍註冊在來源國,但實際經營卻實現在境外國家和地區,卻可能獲得兩邊不納稅。擁有以上優勢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西方陣營國家,歐美大國或歐美屬系國家地區,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如世外桃源,有些國家和地區從未經歷過世界大戰或大大小小的戰亂;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歐美大國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專門等候在那里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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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系爭服務屬Alcatel 公司之業務經營,並因系爭服務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即被理解或被要求具體協助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Alcatel 公司自國際標準電子公司獲致之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8 條第9 款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力福公司支付日本公司及個人設計案,認為「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渠等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在龍星昇亞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摩根公司案,認為「因摩根公司提供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摩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共同特點都在於「勞務的性質」及「勞務的使用」。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力福公司支付個人設計案中,連支付給個人之設計酬勞,也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理由為「名村賢一及福田隆固係於日本境內完成建築製圖設計,再透過媒介送達在台之力福公司,惟其外牆設計圖之概念必然成形於臺積電14廠及世界紅卍字會之建物上,故以本件勞務提供之形式,難謂其非於中華民國境外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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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海外資產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通常有許多好處。例如:可免除遺產稅,不須經過繼承的方式即可移轉不動產,可免除資本利得稅,轉讓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資產的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即可達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轉成本及買、賣雙方的稅務負擔。目前赴海外投資的人日益眾多,在購買不動產時,必須考量深遠,因為各地的法令不盡相同,只有事先規劃才能免除將來的麻煩。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在國際上早已廣泛被運用,在台灣因為土地法對外國人持有本國土地有若干限制,所以在台灣並無法適用。未來是否有機會可運用,將視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十三、遺囑規劃(Probate and Privacy)對於具有相當的財富的人而言,為其突然身故時而突然引起的突發狀況,預作規劃是不得不做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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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已於今年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項目,納稅義務人須在明年5月申報境外所得,但如何申報,投資人仍是一頭霧水,不過,銀行業者表示,如果是透過銀行買境外基金,銀行會給相關憑證協助民眾報稅;但若是自行匯款至海外投資者,只要有款項匯回,在明年就得自行檢附單據自行申報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要不要課稅」之前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最後立法院決定從今年開始納入「最低稅負課稅項目」之中,此對一般民眾的影響為何?宏觀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表示,「對於一般升斗小民,沒有什麼影響!但是若今年有大筆匯入金額的民眾,明年報稅時可不要忽略,一定要記得申報海外所得。」 一般升斗小民,海外所得1年要達100萬元絕非易事,邱正弘說,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要超過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才要申報,如果以投資報酬率10%為例,一位民眾海外投資部位必須擁有1,000萬元,而且在今年獲利了結才會有申報境外所得的問題。而且也不是申報的人就一定會多繳稅,因為可扣除免稅額600萬元之後還需要和每年每戶必須申報的綜合所得稅額相比,換言之,用兩種方法設算所得稅,繳較多稅額。若是每年繳交的綜合所得稅額本來就很高,就算「境外所得」要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之中,也不會增加綜合所得稅。 邱正弘說,最低稅負制從95年實施至今,要繳稅的約5,000戶;但全國每年有超過500萬戶報稅,要繳交最低稅負的比率才千分之一。 「境外所得課稅」真正有影響的是對那些每年都有大筆海外所得進帳且不用繳交綜合所得稅或繳交低所得稅的人。邱正弘說,但這些在境外公司有大筆投資的人,即使有所得,大半都不會匯回台灣,若沒有匯回,自然也沒有報不報最低稅負的問題。邱正弘也提醒,只要今年有大筆金額匯回,明年千萬記得要申報,千萬不要低估國稅局查稅能力,因為稅捐單位一定會查得到的,因為每一筆金額匯入,在銀行都有「代碼」並和國稅局電腦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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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稅收(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後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收益或增值計算徵稅,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的性質徵稅,則2016 年3 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於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於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以及其它債務。該等稅收只適用於原居住於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或其它債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徵稅不作擔保和保證。(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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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政治風險節約相關稅賦具保密性及隱私性財務運作靈活控股(HOLDING)1.海外投資設廠 2.保障股東權益3.保障母公司信譽 4.海外投資置產貿易(TRADING)1.三角國際貿易 2.多角國際貿易 高度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1.境外信託 2.投資海外基金3.投資國內上市及未上市公司4.國際性資金調度中心OBU:銀行依據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境外公司:登記在台灣以外的公司尤指在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的公司(Offshore Company)。*『境外公司』在『OBU』開立帳戶往來;『OBU』提供銀行業務服務給『境外公司』。赴海外投資跨國事業之業者‧上市上櫃‧海外設廠B 從事貿易同業活動之進口、出口交易行為業者‧台灣接單、大陸出口‧與大陸交易有付款與作帳問題‧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佣金問題需求C 個人理財‧海外有投資獲利‧最低稅負制安排‧財產證券化 ‧規避遺產稅、贈與稅OBU帳戶係依法令規定合法開立之帳戶。因此,當然合法。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受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等規定之限制,因此除非此帳戶有違法用途(國際洗錢、販毒、人口買賣),不致遭到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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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和境外基本所得額總和大於600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境外公司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Q4.境外所得稅計算步驟基本所得額達600萬元,就需以基本稅額之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而高於100萬的境外所得即為計算基本所得額得其中一項收入來源。計算方式如下:基本所得額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 境外所得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計算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剩餘部分再按20%定額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計算出基本稅額後,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金額較高者為需繳納之稅額。應繳稅額 = Max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 ]如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若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述差額時,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Q5.不申報或短漏報境外所得有何處罰?個人境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除了補稅,將有3倍以下罰款,敬請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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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是否規避租稅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通常是否會被懷疑,會根據這筆金額是否直接轉進避稅管道中,是否有大量的金額都是如此?是否同時擁有多個帳戶和境外公司?但是境外公司的帳戶除非主動提供,否則銀行沒有義務配合調查。東吳法律系客座教授葛克昌:「美國的話我就不跟你做生意,其他的手段很多,但國外的銀行不會理我們(台灣)的,其實現在有個資法嗎?」承理法務事務所律師李岳洋:「所以現在銀行原則上不會去提供這些資料出來,除非今天政府他是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去追查的時候,銀行才必須要提供。」無論是律法律規範還是監督把關,似乎都有利企業避稅,根據ICIJ資料庫的客戶資料,有35%來自大中華地區,其中台灣客戶有13,607家,是香港的1.25倍、大陸的1.8倍,另外雜誌估算如果有800家上市公司,10年時間就在海外停泊了近3千億元的稅,平均1年就高達300億,也讓稅改團體呼籲,應該讓企業的稅務資訊更加透明。貧窮與租稅研究召集人洪敬舒:「比如像已經開始建立一些防堵網,會要求一個更公平、透明的資訊揭露,那台灣這一塊,事實上我們的作為是比其他國外的做法還要落後了好幾年。」企業營利取之社會,法律若是大開漏洞,讓企業多方避稅下,國內財政恐怕雪上加霜,也徒增不公不義的仇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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