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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台灣,企業主、富人避稅之風尤甚,導致台灣企業稅負之低,名列世界前茅。「在台灣,因稅法長期缺乏改革,灰色地帶太多,等於在稅網上直接開了好幾個大洞,富人可以輕鬆穿越,」熟悉各國稅制改革,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馬國柱直陳,「在台灣,薪水族一毛(稅)都少不了,但不少有錢人,是(政府)一毛(稅)都課不到。」綜合專家分析,在台灣最常見的富人四大避稅手法,均已行之有年,卻也正好暴露出台灣稅制亟待改革的缺陷:第一招:成立「理財型公司」,「所得」變「營收」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企業不論大小,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四○%的綜合所得稅。但「變臉」一下,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馬上變成投資公司的營收,最高只需納營所稅一七%的稅率。比四○%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低了許多。這些多半為紙上公司的投資公司,更可將家用的開支,用發票開統編,報「公帳」。當投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盈虧互抵後,才是真正要納稅的部份。「今天的發票要開哪一位的統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上的一家高級餐廳,領班熟練地拿著帳單,詢問剛舉辦完品酒餐會的興櫃公司董事總經理許先生和友人。許總拿出皮夾裡的信用卡,同時翻找了一下,拿出印著私人投資公司,而非他所任職的興櫃公司名片。「這個月『公司』沒什麼『開銷』,讓我來,」他笑著結帳。企業大股東設立個人的投資公司,用來持有企業股份。再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成本」,降低企業股利所得稅,這樣的例子,在台灣屢見不鮮。第二招:錢進低稅天堂,「境內所得」變「境外所得」利用「理財型」境外公司報帳避稅,如今更已發展出「進階版」: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天堂,每年分配多少「盈餘」回台灣,完全由自己決定。

 


 

若信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受益人始取得來我國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公司股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委託人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給我國之受益人,受益係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差異,而分別對委託人課人即無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言。徵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又若我國國民將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股權設定境外信託予外國受託人,再由外國受託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人在海外以信託宣言方式另外成立境外公司,則項第 3 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 7 年。我國稽徵機關在追償海外資產時勢必面臨各種程至於若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成立境外公益信序面之困境,不僅應先在海外提起訴訟撤銷境外託,因依該境外公益信託而受贈之對象,為社會信託;且應以委託人交付信託管理之境外公司或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事業之股權,作為追償及執行標的。


 

以下將對境外公司的運用,做一番介紹,相信對於各位在企業租稅規劃與個人投資理財方面會有所助益。對個人而言由於台灣對個人所得稅的課徵,是採用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境內所得必須課稅,而境外公司所得則免稅,而關於遺產稅的課徵則是採用屬人主義,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後,其遺留在境內與境外的財產,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只有遺留在境內的財產,才需繳納遺產稅。以外幣存款利息所得為例,若某甲銀行存了一筆 1000 萬的外幣定存,定存利率假設為 5%,則一年利息所得為 1000 萬 x5%=50 萬,然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27 萬為限,此特別扣除額上不包括股票股利在內,超過 27 萬部份仍然必須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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