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式木構造通風行為 日式木構造除了本身在外牆有較多孔隙之透氣 路徑外,為了其居住之舒適性與溫溼度之控,在 建築各部位設置不同通風之構造型式,例如基座(勒 腳牆)設有通風口的格柵,有利於室內通風與避免地 板潮濕之效用;四周以大型的落地障子門,除可取 得較大的自然光源,並維持室內良好的通風;屋頂 內的排氣孔、室內木板天花,以及簷廊下木板天花 通風對流口設置等構造型式。上述通風機制,都是 可增進建築物理環境改善重要的方法。 富士貞吉於臺灣建築會誌第八輯第三號(富士 貞吉,1936),表對防熱住家的構造等相關研究 資料,其中提到促進室內換氣法,將居室地板提高 35cm至65cm高度,作為換氣通風的入口,為了防蟲鼠之侵入,並加入金屬網;另外也設置換氣孔,其 位置可設置在檐廊的天花板下,也可以窗戶上部或 山牆上方的氣窗作為換氣孔,如圖3,此乃利用樓板 外部較低溫的新鮮空氣引入室內,再利用熱浮力原 理,室內的空氣藉由較高處的開口產生對流換氣的 行為。依據木造住宅構法(飯塚五郎藏,山室 滋,1990)緣側在基座下方,離地面10m左右設有換氣 口,亦有防濕隔熱之用,如圖4;柳川賢次於構材劣 化的防止(柳川賢次,2001),利用超耐磨木地板其構造本身的特性,也對居家的通風換氣方式發表一些技術 和方法,如圖5所示。 日本建築學會(1993),對於木構造建築生物劣化 關聯的因子,發現構造與材料之乾燥度對木構造耐 久性能是一重要影響因子,文中指出木構造建物耐 久性能推測值因各部位構造材乾燥度而異。
表面條件3.2.1 基層水平容許偏差應根據木地板製造商的建議,或者按下列規定,以要求較嚴格者為準:a. 地板: ±1/8 英寸(3 毫米) / 10 英尺 0 英寸(3 米)距離,與標示水平面的最大總偏差 1/4 英寸(6 毫米)。3.2.2 根據需要研磨或填塞混凝土與圬工基層,以符合容許偏差要求。木地板工程 09550 - 93.3 準備3.3.1 根據需要處理每幅混凝土基層,清除養護化合物以及對正確安裝木地板有影響的其它物質。清除基層上存在的所有這些處理物質殘餘。3.3.2 檢驗混凝土板塊的水分含量,確定混凝土表面是否充分固化,可以安裝木地板。3.3.3 根據超耐磨木地板製造商的建議,提供基層上方防潮保護層。3.4 容許誤差3.4.1 完成工程的容許偏差:完成工程與水平面、垂直面、標明的立面、位置、斜度及定線的偏差,不准超過下列數值:a. 地板:任何向的偏差為 1/8 英寸(3 毫米) / 10 英尺 0 英寸(3米)距離;任何位置的偏差為 1/32 英寸(1 毫米)。3.5 安裝3.5.1 在所有圬工、抹灰、瓷磚、大理石、水磨水工程已經完成,永久性暖氣系統正常運行之後,才進行安裝木地板。混凝土板塊的水分含木地板工程 09550 - 10量、樓宇內氣溫及相對濕度必須維持在木地板製造商的建議的水平。3.5.2 下層地板的建造及準備,應嚴格按照木地板製造商的建議進行。
標出要求的現場尺寸、材料、裝飾、下層結構、所有固定裝置及配套材料。包括與相關的及毗鄰工程協調的各項細節。b. 指定的每種類型的木材、切割、圖案及裝飾,呈交鑲板樣品兩(2)塊,面積大約為 18 英寸 X 18 英寸(450 毫米 X 450 毫米)。木地板工程 09550 - 3樣品應安裝在硬紙板支承板上,顯示預計出現的木材及裝飾偏差範圍。若有指定,樣品應採用緩燃劑處理木材製作。c. 指定飾面的每種飾邊及基座,呈交樣品兩(2)件。每件樣品的寬度及厚度均應為十足尺寸,長度大約為 18 英寸(450 毫米)。1.3 文件1.3.1 圖紙及技術規範是本工程各項標準及性能要求的概括性資料。細部圖上標示的各項要求,是用來確定各項本尺寸以及各種構件的外形輪廓。在這些參數之中,室內設計承辦商負責超耐磨木地板的設計及工程技術,包括可能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添,以符合指定的要求,保持視覺設計概念。1.3.2 茲承認,詳細設計並未涵蓋每一種條件。詳細設計沒有包含的任何條件,應透過室內設計承辦商的詳細施工圖進行發展,以達到具體區域以及本技術規範標示及規定的各項性能標準。1.4 質量保證1.4.1 所有木地板工程均應由有經驗的技工進行,使工程達到最好的質木地板工程 09550 - 4量。完工的木地板的外觀應無翹曲、隆起、開裂、或者因工作質量不良引致的任何其它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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